促进国际法在应对传染病全球蔓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华龙网截图(图片来源:校新闻中心)

  人类总是在遭遇危机时寻求向死而生的机会和避免重蹈覆辙的方法,面对新冠病毒全球蔓延的挑战,国际法或许是一个机会、一个方法,即便不是唯一的,也是较佳的,即便过往作用有限,未来亦可期待。

  全球化的龙卷风携带着新冠肺炎病毒在地球村风驰电掣,其不仅带给我们深深的伤痛,也应促使我们认真地反思。

  毋庸讳言,国际法在过往应对传染病全球蔓延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然而,对于全球问题,没有国际法却是万万不能的。国际法作为一种全球卫生合作的机制,理应并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事实上,在坚信国际法治能够实现的人们看来,只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推进全球卫生治理,不断完善全球卫生合作机制,努力实现以良法善治为前提的国际卫生法治,国际法一定而且也能够在应对传染病全球蔓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起,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容伴随着不断精准的表述而逐步丰富,在这一理念下,“各国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加强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国际法在应对传染病全球蔓延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坚实基础。

  全球公共卫生问题俨然已经事关几乎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重大传染病等非传统安全和全球性挑战不断增多,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依然任重道远。世界各国面对传染病全球化的威胁产生了安全利益上的共性,人类是具有相同命运的共同体,全球卫生治理时代需要这样的共同价值观,对于人类利益的关注应当成为全球卫生治理的目的性价值取向,也为全球卫生合作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推进全球卫生治理

  面对疾病的威胁,人类社会采取一定的行动和方式来将其自身组织起来促进和保护民众的健康,这即为卫生治理。卫生治理的最初形式是国内卫生治理,因为其无法应对传染病的国际传播,国际及全球卫生治理随后出现。全球卫生治理的实质应当是一种以国际法为核心内容的规则治理,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际法规则为基础,以有效的国际合作为实现路径,是国际法在应对传染病全球蔓延中发挥作用的最佳方式。

  应当认为,当前以国际卫生合作机制为基本特征的全球卫生治理初步形成,但值得反思的是,眼下的全球卫生治理仍缺乏对人类整体利益的足够关注,其核心还是停留在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层面。

  努力构建更有效的全球卫生合作机制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任务和目标,而更有效地全球卫生合作机制也意味着构建多维度的卫生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全球卫生治理是多元行为体在全球范围内以规则治理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它首先要求建立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核心的,贸易、人权、环境、劳工、发展等多领域国际机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网络。这是因为全球化时代健康决定因素多元化,不仅仅包括细菌病毒等卫生领域的因素,还包括社会经济、人口、环境等非卫生领域的因素,全球卫生问题因此而日趋复杂。这种复杂性意味着单一机制、单一机构和单一维度的国际卫生治理无法再满足需要,只有复合性全球卫生治理架构方能有效应对。

  全球卫生治理还意味着对以良法善治为前提的国际卫生法治的需求。全球卫生治理实质上是一种规则治理,它要求有一套国际法规则和全球政策框架,即国际卫生法治中的“良法”;还要求有各国普遍平等参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国际会议、配备适当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机构的常设国际组织,即国际卫生法治中的“善治”。

三、努力实现以良法善治为前提的国际卫生法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能在应对传染病全球化传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是离不开以良法善治为前提的国际法治的实现。

  当前,在国际社会实现法治虽然障碍重重,霸权思维和强权政治在某种意义上依然受到不少国家及其主要政治人物的青睐,但我们应当有信心,只要能将人类共同利益和命运作为国家决策的核心考虑之一,国际法治就可以在良法善治的前提下实现。国际卫生法治作为全球卫生治理的根本方式,亦离不开“良法”和“善治”两大核心要素,前者要求国际卫生法及相关全球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后者意味着要加强国际卫生法的落实。

  一方面,自1851年第一次国际卫生大会召开,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为应对传染病的全球蔓延已经努力了一个半世纪,然而,传染病仍然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危险因素之一。对于这一危险因素,逆全球化潮流显然不是可取之道,探究如何驾驭传染病防控,完善国际卫生法治,积极推进全球卫生治理,努力构建更有效地全球卫生合作机制才是正途。而完善国际卫生法治,没有一套能够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确实对各国乃至全球公民都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全球治理就无从说起。本次新冠疫情更应该让人类清醒地认识到包括监测和报告系统、病毒数据分享、疫苗研发和基本药物获取在内的现有全球政策框架亟待完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贸易的制度设计也要进一步变革,甚至包括全球生产力和需求的协调问题也要不断调适。过去,世界卫生组织所进行的很多工作意味着其已经开始重视国际法的作用,试图在国际立法层面,满足全球卫生治理的需要。此外,传染病防控三个关键步骤:封锁、预防、反应中,目前除了封锁有一定程度的框架外,预防和反应都还没有形成全球性的政策框架,国际社会仍需努力。

  另一方面,全球化不断修正着国家主权的传统观念,传染病的全球化使得国内、国际的公共卫生问题不再泾渭分明,国家管制公共卫生的传统手段也不再见得有效。传染病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如果在公共卫生领域固守陈旧狭隘的主权观,不能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将无法阻挡传染病肆虐的脚步。非常情况下传染病防控的典型措施或多或少都会对国家管制有所要求,国际协调的疫情监测、信息共享、检验检疫都需要各国在应对时抱以更为包容开放的主权观,赋予世界卫生组织以构建传染病防控巨塔所需要的足够的立法权力。当然,还应强调的是:传染病全球化防控虽然强有力的国际规则和合作机制,但各国重视并践行各自的国家职责和义务,也是具体措施得以落实的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

  作者系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江;法学博士,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