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读丨提出“居住权”概念 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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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词语的热度,往往传递着这个时代的体温。近年来,“房子”这个词总能在国民话题榜占据一席之地。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居住权”概念,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概念在生活中有哪些应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对此进行了解读。  

  案例:

  62岁林先生与57岁张女士在各自丧偶后,经人介绍重组家庭。林先生原有一儿一女,张女士原有一女儿,双方无共同子女。四年之后,林先生身患重病且有生命危险,对于其名下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将来的归属问题,林先生拿不定主意。一方面,林先生希望将房产留给前妻所生之子,但另一方面又担心老伴张女士因没有固定住房而流离失所,因此难以抉择。 

  解读:

  张力称,按照“居住权”这一概念,林先生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并通过遗嘱方式将房产继承权赋予儿子。这样一来,即使林先生不幸逝世,其配偶虽不能继承该房产,但有权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对于重组家庭而言,该制度能够在配偶与子女之间达到平衡,避免家庭财产纠纷,具有较大实践价值。”

  “居住权制度的典型运用情形还包括,在夫妻离婚时,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张力解释说,假如夫妻离婚时,女方没有住房,而男方拥有多套住房,则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离婚后在某段时间之内,为女方提供某处基本住房供其居住。该居住权一经登记便具有物权效力,保护女方在离婚后有房可居。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家政行业的主力军。其中,有的家政人员在同一雇主家工作时间久,甚至一直工作至中老年,能够较好地融入雇主家庭,与雇主建立起深厚感情,同时其在农村老家可能没有住所,且从事农业劳动技能减弱。在此情形下,雇主可能出于感激家政人员的付出而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家中房屋为其设立居住权,为家政人员在城市中留出基本生活住所,能够使其继续安心生活在城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