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重庆日报全媒体截图 (图片来源:重庆日报全媒体)

  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杨青贵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我国彻底摆脱绝对贫困后,贫困治理工作将转向以解决相对贫困为重点的城乡一体化贫困治理。脱贫攻坚阶段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既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和重要借鉴。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存在一定差异性,但农村相对贫困作为当前贫困治理的重点,与乡村振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如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则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面临的重要课题。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本逻辑,主要体现为:宏观层面,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作为我国两大重要战略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寻求两大战略的有机衔接,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观层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既是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重点解决好相对贫困。微观层面,应当立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科学实践,将脱贫攻坚阶段所取得的重要经验和做法适应性地转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关体制、机制以及制度内容,在乡村振兴框架内实现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的法治化。在此基础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面临诸多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障碍,亟须“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是新时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依据,为推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框架内各项工作提供立法保障。建议即将出台的立法既要将脱贫攻坚成果进行适应性地转化,又要在该法的立法体系下注重探索当前减贫法治及其与乡村振兴其他方面的协同。

  其次,基于当前解决相对贫困的特殊立法需求,要加快推进《扶贫法》的立法探索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与《扶贫法》的立法协调工作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对此,以解决相对贫困为重点的《扶贫法》在城乡一体化相对贫困治理方面,宜作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条文的援引依据。

  再次,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依托,在社会分配框架内推进城乡一体化贫困治理工作。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已将解决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纳入适用范围。为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相对贫困治理需要,要将社会救助作为我国通过再分配治理贫困的主要制度依托。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实现收入再调节功能,以解决相对贫困。同时,还要坚持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的协同作用,落实贫困治理的政府职责,确认并引导有条件的农民集体开展再分配调节功能,鼓励解决相对贫困的社会参与。

  最后,探索建立解决必要资源相对贫困的机制和制度。从人的需求来看,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存在社会需求与自然需求之别。与相对贫困对象摆脱相对贫困必需且直接相关的必要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所存在的社会平均水平下的公开、公平及有效利用问题,是相对贫困的突出时空特征,也是解决相对贫困的关键。面对农村相对贫困,仍须在破解收入相对贫困的同时,建立必要资源相对贫困识别的科学指标,构建并实施必要资源公开公平利用审查制度,实施倾斜性的必要资源及其收益倾斜配置机制。(作者系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