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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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文章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创新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安全。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等。为此,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要科学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别是,近年来为回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分别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这些都为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保障。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在互联网环境下,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已构成人民日常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责任在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等几部法律中规定的还不完全一致,这会让互联网企业瞻前顾后。这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统一。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商业秘密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是公司员工跳槽带走了商业秘密,有的是高管人员盗窃了企业商业秘密,有的是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泄露了商业秘密。这些都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

  要公平司法,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能。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形,影响了知识产权生态。有的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有的当事人恶意提起诉前临时措施,有的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都给知识产权诉讼带来了难题,要尽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规范。要加大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对那些恶意多次侵权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法院在工作中要主动总结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作用。同时,在司法中要注意平衡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对新领域新业态的行为,要尊重市场的竞争规律,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聚焦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确保有权利就有救济。要发挥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健全线上线下融合的审判方式,尽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严格执法,建立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除了司法保护之外,商标、质检、海关等部门还有权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司法之外。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专利执法队伍还不够完善,专利执法可以集中在某些重点领域,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行政机构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要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构可在平台上查询多次发生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并可依此在市场上主动调查这些企业;司法机关可在平台上查询行政机构确立的侵害知识产权失信企业名单,并作为确定赔偿额度的参考。(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