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草案中这些修改意见来自重庆

image.png

3月7日,重庆代表团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草案,也凝结了我市“国字号”立法联系点的智慧。

“建议在‘向原选区选民’后增加‘或者原选举单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对征求意见稿中“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提出的修改意见。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和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等工作,通过加强制度设计,推动区县制定市人大代表联系组述职总体安排,列出年度计划。去年1月,在沙坪坝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7名市人大代表作口头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形成会议材料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正是基于这些实践探索,我们提出了修改意见。”该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表示。

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修正草案,吸纳了这一条立法意见,增加了“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此外,修正草案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了“责令辞职”的规定。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也曾围绕这项内容提出立法意见。

“现行法律规定的代表退出机制,对直接选举的代表而言,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往往导致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力度不够。”工作人员解释,因此建议细化代表资格终止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增加授权性兜底性条款,赋予基层人大更多代表履职监督管理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西南政法大学立法联系点也提出了十分专业的立法意见。

“每一次立法意见征询,我们都集中全校力量,组织沙龙讨论,汇总关键性的意见建议。”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教师伍茜说。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建议将‘可以’修改为‘应当’。”这一条立法意见,体现在了修正草案中。得知立法意见获采纳,伍茜感到十分振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