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权价值及其世界意义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光辉历程,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而且正在深刻影响世界历史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是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权价值

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主题是人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是聚焦人的美好生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定不移用宪法和法治确认人权、维护人权、保障人权和实现人权,把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领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人本价值和人权要素,把这些价值和要素转化为宪法化和法律化的权利形态,确立为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权利规范,其本质就是要用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价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的一项重大原则。同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亦是如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主体上,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创生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制度和治理形态,并日益强化为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客体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这不再是片面强调某一领域、某一地方、某一环节,而是站在中国全局、整体视野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标准上,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史,也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奋斗史。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党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阐述与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概括为六个主要特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不仅深刻揭示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特征,还确立了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一是依法确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升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二是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三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价值基础。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构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两次“十六字方针”的接续提出,充分展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进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和人权发展道路,不断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意识,完善人权宪法保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权立法、执法、司法保障,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

推进中国式立法现代化,坚持科学立法,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权法律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就立法理念而言,立法是对人权的确认和资源分配,所有的立法工作都应坚持人民至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让全体人民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立法原则而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人权领域的立法质量和效率,构建更加丰富、合理、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就立法领域而言,人权关乎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应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人民群众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立法形式而言,统筹立改废释纂工作,协调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发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时效性,确保人权法治化的整体效能,使人权立法成为“良法善治”的基础。

推进中国式执法现代化,规范文明执法,落实执法为民,确保每一个执法决定都体现公平正义。通过立法建立的全面而系统的人权保护制度,必须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才能确保人权得到法治的保障。执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分享到更多法治红利。要严格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把严格规范执法与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起来,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一方面,不仅要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实现人民群众对人权保障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更要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推进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指引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对人权的维护和救济,“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非脱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评价司法公正的独立标准,而是赋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新的内涵标准,它强调了实体公正的“可感受性”与程序公正的“参与性”,包含了对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制度、预防冤假错案的更高要求,这实际上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具体而言,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加大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司法机关工作作风,严厉惩治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中国式普法和法治宣传现代化,坚持全民守法,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培育人权法治文化。中国的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既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也是一场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全民普法和人权法治教育,现代法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所追求的那种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协商、和平解决矛盾纠纷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兴起。守法不仅是行为合乎法律规定,更要做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当然,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构成,我们还可以从中国式宪法现代化、中国式行政法现代化、中国式经济法现代化、中国式民法现代化、中国式商法现代化、中国式刑法现代化、中国式诉讼法现代化、中国式社会法现代化等视角,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世界意义

坚持胸怀天下,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场观点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具有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以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为己任,善于用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善于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植根于法律文化传统创造性转化基础上的中国式法治,并没有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而是基于对本国国情的悉心把握,从而打破了西方关于人权法治保障模式和人类人权法治文明的“普世化”与话语垄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也注重把握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因而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

在价值目标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价值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就主体维度而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内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纠正西方社会对人的物化、异化、工具化趋势和社会乱象,实现对人的本质的复归。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相较于西方,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也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本质特征。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价值主线;就内容维度而言,西方社会仅仅看重自由权和平等权,侧重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则立足人的全面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而不是单一向度的发展,通过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发展需求,为国际社会认识和理解人权法治保障贡献中国经验。

在历史叙事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了人权法治保障的机制创新、文本创新、话语创新,凸显出中华法治文明蕴含的人权特色,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在机制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为民、保证执法为民、支持司法为民、带头守法为民的机制逐步定型,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日趋完善。这种崭新的人权保障方式,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依法保障人权、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文本上,中国在法律规范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推进文本创新,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迈向中国式法典化新阶段。其中,民法典把人权保障提到新的历史高度,充分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幸福生活、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平等保护,切实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公平正义的法治需求,并由此开启了中国法典化新阶段。在话语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创新人权话语,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中国式法治话语表达中,人权法治保障体系最具有原创性、时代性和标志性,包含了五个子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以“法治工程学”的方式呈现中国人权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独创性、理论性、民族性、实践性、系统性,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人权法治文明。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上,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可持续发展遭遇严重挫折,人权保障面临严峻挑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重视国际法治建设,“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建构,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法治领域国际合作,坚定不移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虽然人类文明形态的多样性决定了法治发展道路的多样性,但中国人民始终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展现了不同于西方人权法治模式的新图景,它所蕴含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一种全新的人类法治文明形态,必将对国际法治、世界和平与国际人权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