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实现毒品犯罪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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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成就,国内毒情形势出现了根本性好转,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仍值得关注。其中,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一些新型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或被贩运、走私出境,用于生产、加工毒品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今年6月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274起,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向特定国家出口管制化学品)938.5吨,同比上升42.2%。同时,《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还指出:“疫情后,境内外制毒活动对原料配剂需求旺盛,不法分子不断改进制毒工艺和路径,寻求更多非列管化学品种类作为制毒原料,减少非列管化学品流失面临较大风险挑战。”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今年8月2日,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发布及时封堵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漏洞,提升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效能。整体来看,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完善,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已形成鲜明特色。

坚持立法先行 实现规范管理

毒品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施策、依法治理,尤其是在加强末端严惩的同时,要注重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做好“抓前端、治未病”。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对毒品违法犯罪进行事前预防、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持续加大力度严格管理。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我国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出口等环节的管理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为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是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坚持依法管理的具体体现。

《条例》出台后,为了及时回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3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完善、合理。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350条还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专门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进行规制;部分易制毒物品还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我国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可对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规制;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进行管理。

坚持分类分级 实现精准管理

为实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精准管理,我国确立了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条例》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这是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其中,第一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针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物品,我国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出口等环节设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整体而言,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严于第二类、第三类。例如,在生产环节,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类)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药品类)审批,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需审批,只需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再如,在购买环节,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申请,经申请取得购买许可证的方可购买,而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需审批,只需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即可。同时,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坚持动态调整 实现及时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不仅具有化学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的是目录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只有被相关部门纳入易制毒物品管制目录后,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行为才可被法律规制。因此,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中,列管工作非常重要,尤其是及时的列管是打击后续违法犯罪的前提。

从实践来看,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选择易制毒化学品时,往往不直接使用已列管的化学品,而是不断地寻找或者制造未列管的化学品。为了有效应对这种情况,我国采取的是动态调整、及时列管的策略,当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发现有未列管的化学品流入了非法渠道且被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相关部门就会及时将其纳入易制毒化学品范畴进行管理。自2008年以来,我国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就发布过多份增补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例如,2017年11月发布公告,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将溴素、1-苯基-1-丙酮增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21年5月发布公告,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增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将苯乙腈、γ-丁内酯增列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截至目前,前述《公告》是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的最新一次增补管制,新增的3种物质均按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经《公告》增补后,目前我国管制的易制毒物品共有41种,其中,第一类19种,第二类14种,第三类8种,每一类中的具体品种可参见《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