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庆七十周年系列讲座:陈忠林教授对于常识、常理、常情与中国刑法理论重构问题的思考

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与中国刑法理论的重构

讲座现场  (图片来源:法学院)

  西政网讯(通讯员董春荣) 风华毓秀、辉煌西政。2020年7月24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校庆七十周年系列讲座在云端以腾讯会议方式成功举行。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就常识、常理、常情与中国刑法理论的重构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袁林教授、李永升教授、陈伟教授参会与谈。此次讲座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吸引了来自国内外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近三百人。

  首先,陈忠林教授立足中国社会实际,提出了中国刑法理论为什么需要重构的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国刑法理论基本上不以中国社会实际为前提,不以中国刑法规定为概括抽象的对象。这种刑法理论不可避免地存在基本方法错误、基本观点错误、基本立场错误的问题,不变革必将严重阻碍中国刑法的科学化进程。因此,有必要以常识、常理、常情重构中国刑法理论。

  常识、常理、常情在事实上是为一个社会中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用以规范自己行为、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生活经验、基本是非标准、基本情感倾向。因此,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与社会客观条件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民意志的经验形态和社会规律的基本要求。重构中国刑法理论的前提是从事实出发,以刑法规定为分析、抽象对象,具体方法是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灵魂和最终判断标准,目的是以民众认同为目标,为刑法实践提供更合理合法、更简单有效的理论指导。

  陈忠林教授认为,我们应从实事求是、罪刑法定、人民认同三个方面对中国刑法理论进行重构。

  首先,从事实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的基本含义是以事实为分析、为概括对象、为检验标准,实事求是的理论价值是解决刑法理论中的事实认定问题。陈忠林教授以行为理论为例,认为现有行为理论局限于人的身体动静,不能作为犯罪论基础。立足实事求是原则,在刑法上的行为概念应当是人们在一定意志状态支配下通过一定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根据实事求是原则重构中国刑法理论,需要符合以下三点:其一,以行为人的主体能力、意志状态、客观性质、对象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其二,以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作为认定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其三,以与客观条件的关系与内容解决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其次,以法律为根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以刑法规定为抽象对象,以刑法条文的明文限定为标准。以法律为根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由是《刑法》第3条,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价值是解决刑法基本理论中的实质问题与形式问题,其中的实质问题主要是国家刑罚的根据。陈忠林教授以刑罚是刑法的唯一外部特征为基点,逐步推理说明了保护以全体公民人权为内容的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动用刑罚的唯一根据;行为人犯罪意志状态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根据;行为人控制自己侵犯全体公民人权的能力及运用程度是行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三方面的内容。刑法的形式问题主要是法律关于刑法具体规定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明文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忠林教授得出了任何刑法条文都是作为整体的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在系统全面把握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理解其正确含义。

  最后,以人民认同为目标,坚持合理原则。陈忠林教授认为,这里的合理是指刑法理论的研究结论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理解法律。因此,只有不讲理的人,没有不讲理的法。刑法研究的结论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基本理由在于,常识、常理、常情是人民意志的经验形态,代表法的本质,不讲理,就是根本违法。由于普通人只能按常识、常理、常情指导自己的行为,不讲理就不可能发挥刑法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基本功能。就形式而言,法是常识、常理、常情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不讲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任何刑法的规定。为了澄清人们的一些误解,陈忠林教授还举例说明了常识常理常情与个人认识、先进思想、民意、常识常理常情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与法的关系等问题。

  陈忠林教授特别强调,中国刑法的重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了保证普通民众有序参与、理性决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性质的司法民主制度,刑法研究基本方法、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的变革才可能真正完成。

  在讲座的与谈和自由提问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并就中国刑法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建言献策。本次讲座,立足中国实际,详细阐述了以常识、常理、常情重构中国刑法理论的具体路径,对于推动现代刑事法治具有较大的贡献,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