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比较刑事法系列讲座”第8期成功举办|刑法中的消融禁止原则

西政网讯  9月12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主办的比较刑事法系列讲座第8期在敬业楼3031会议室顺利举办。此次讲座的主题是“刑法中的消融禁止原则”,邀请到了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弗兰克·萨利格教授做主讲,同时邀请到了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英格博格·普珀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诺蒂奥教授做域外与谈嘉宾,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小彪副教授、肖敏副教授担任校内与谈嘉宾,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童担任翻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   (图源:法学院)

讲座伊始,主持人陈伟教授对三位域外专家莅临讲座表示欢迎,并对主讲人萨利格教授和两位域外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讲座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拉开帷幕。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弗兰克·萨利格教授     (图源:法学院)

在主讲环节,萨利格教授首先以《德国刑法》中的背信罪为例,简述了“消融禁止”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背景,重点指出了背信罪构成要件混同的三种形式。随后,以判例解析的形式表明这一原则受到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支持。萨利格教授本次讲座主要围绕有关消融禁止原则的三个问题进行,具体包括:第一,讨论消融禁止原则的内容和性质;第二,分析消融禁止原则的宪法定位与依据;第三,明确消融禁止原则的适用范围。

首先,在讨论消融禁止原则的内容和性质时,萨利格教授认为只有那些导致两个构成要件要素完全重合的解释才会被禁止,而部分重合的解释在宪法上依然是允许的,因为其仍保留了某些限制功能。同时,消融原则作为一种实质性原则,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萨利格教授以一个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背信罪的案例对消融禁止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即对于义务违反和财产损失必须分别进行审查,而不能进行混同。

其次,就消融禁止原则的宪法定位与依据这一问题,萨利格教授指出了学界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不同观点,学界有人认为消融禁止原则属于类推禁止原则,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则将消融禁止原则归为明确性原则。仅从逻辑结构上来讲,两种地位归属都是有可能的,如果将消融禁止原则理解为一种实质性原则,其适用需要复杂的规范性考量,那么它更有可能归属于明确性原则,因为类推禁止原则主要聚焦于概念层面的讨论。此外,消融禁止原则以及构成要件的限缩功能,都和精确性要求有着紧密联系,而这种精确化要求可以认为是在司法适用中明确性原则的核心表现形式。

最后,萨利格教授进一步明确了消融禁止原则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消融禁止原则适用于《德国刑法》及其附属刑法中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犯罪。第二,消融禁止原则适用于独立引起刑事处罚以及加重处罚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不适用于免罚事由。第三,消融禁止原则不能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应用到不同的犯罪构成上,即不用于竞合问题。萨利格教授主讲完毕后,主持人陈伟教授对萨利格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新增的民营企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例强调了禁止消融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英格博格·普珀教授     (图源:法学院)

在与谈环节,英格博格·普珀教授首先对萨利格教授有关消融禁止原则的部分观点表示赞同,因为消融禁止原则是针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而立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些要素,它具有一种限制的功能。同时,英格博格·普珀教授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进行了质疑,如财产损失如何判断,暴力和胁迫的边界如何把握等。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基莫·诺蒂奥教授     (图源:法学院)

基莫·诺蒂奥教授认为,虽然芬兰的刑法采纳了德国刑法教义学分析的方法,但是立法和司法方面都与德国不同。首先,芬兰并没有联邦宪法法院。其次芬兰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也与德国不同,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刑法两个层面,而且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展出现消融禁止原则的规定。基莫·诺蒂奥教授对萨利格教授的讲座内容表示赞同,但是同时也有一个疑惑,基莫·诺蒂奥教授认为消融禁止原则不需要通过联邦宪法法院来规定,可以直接通过学理或者教义学分析推理出消融禁止的结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小彪副教授     (图源:法学院)

陈小彪副教授在与谈环节向萨利格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消融禁止原则是明确性原则的下位原则,平行原则还是未来有可能发展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新的派生原则。第二个问题是消融禁止原则仅仅是一个法律解释原则,还是未来也可能发展成为立法原则。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区分某一个要件的要素是一种同位语还是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肖敏副教授     (图源:法学院)

肖敏副教授向萨利格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一个罪名有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时,缺乏后面一个构成要件要素,会导致犯罪不成立还是犯罪未遂。是所有罪名都是这样的一种认定标准,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个罪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萨利格教授针对前面四位与谈嘉宾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对消融禁止原则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郑童博士在主讲和与谈环节将主讲人的主讲内容和与谈嘉宾的感想进行了翻译。

与会人员合照     (图源:法学院)

在自由交流环节,参与讲座的部分同学就本次讲座内容积极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主要包括消融禁止原则是否随着危害结果范围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失效,消融禁止原则适用范围是否也可以考虑将构成要件要素部分重合的情形也纳入其中,萨利格教授是如何兼顾多门法律学科的学习等等,萨利格教授依次进行了针对性回答。最后,此次讲座伴随着师生们热情的掌声而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