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三季第九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6月15日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指导,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三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九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副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冉毅老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子龙老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张迪副研究员主持。

王迎龙副教授从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外部社会视角出发,在理论层面对“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这一命题与体系进行提炼与总结,主要围绕刑事诉讼规范演进的两条道路、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规范关系的一般考察、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功能化、刑事政策的刑事诉讼规范化、刑事政策化的风险及防范六个方面展开讲解。

微信图片_20240617170407.jpg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迎龙副教授   (图源:法学院)

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当前,刑事诉讼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一方面,“法制程序化”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另一方面,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多元化发展特点。然而,现有理论研究多受改革热点的引领,对策性研究泛滥,解释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体现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则较为匮乏,对此有必要关注刑事诉讼规范演进的理论范式。王迎龙副教授认为,刑事诉讼规范的教义学化与刑事政策化或许是其规范演进的两条道路,引领刑事诉讼规范的现代化发展,保障刑事诉讼规范的灵活性与合目的性,克服封闭性与滞后性问题。

王迎龙副教授对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规范的关系展开考察。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启蒙思想家费尔巴哈在刑法领域最早提出刑事政策,促进了实证法与政治在形式上的分离。域外学者将刑事政策的概念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个层次,我国学界亦存在狭义说与广义说之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呈现从绝对分离向融合贯通的发展趋势:首先,刑事政策的产生源于政治与法律在形式上的分立;其次,刑事政策作为外部因素影响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最后,刑事政策“贯通”于法律体系是一种发展趋势。若以刑事政策的视角观察刑事诉讼规范的演进,可将其发展阶段划分为刑事政治主导阶段(1949-1979)、政策与法律分立阶段(1979-2011)、刑事政策化阶段(2012-至今)。

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意味着刑事政策不再仅作为刑事诉讼规范的外部因素对其产生影响,而是作为一种目的性指引与内在结构参数,在刑事诉讼规范的体系构建与司法适用中发挥作用。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存在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刑事诉讼立法的刑事政策化。《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订中,均有将刑事政策内容予以吸纳,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等。二是刑事诉讼司法的刑事政策化。一方面,刑事政策作为政策依据影响司法裁量;另一方面,刑事政策通过价值引领影响法律解释。因此,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刑事政策化是目的与实质理性的深刻反映,亦是公共利益与现实需求的集中体现,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避免体系化的刑事诉讼法的固有缺陷,二是其内涵囊括刑事政策的法律程序化,三是有助于推动“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发展。

王迎龙副教授进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功能化展开阐述。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缺席审判、刑事和解等多元化程序机制的构建,正不断丰富、变革我们早先以普通程序为标准设定的所谓“正当程序”的边界。在刑事政策引导下,刑事诉讼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功能愈加凸显。刑事诉讼程序的政策功能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宽严相济政策下繁简分流程序机制的完善。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引领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级递减的程序格局已然形成。二是轻罪治理政策下程序出罪功能的扩张。在积极刑法观的主导下,轻罪罪名与数量持续攀升,通过程序性“出罪”将轻微犯罪进行分流,可以化解实践中“一律入罪”“一律判刑”的实体困境。三是恢复性司法下通过程序的纠纷实质化解。通过诉讼过程中的控辩合作与协商,不仅有助于诉源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而且能够积极促进罪犯的改造,有效实现特殊预防之效果。

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刑事诉讼规范对于刑事政策的影响,在理论上可归纳为“刑事政策的刑事诉讼规范化(法律程序化)”,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诉讼程序有效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二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规范性来限制刑事政策的功利性与不确定性,确保刑事政策在法治框架内发挥功能和作用。鉴于我国的司法组织格局与权力架构,刑事诉讼对于刑事政策的施行能够提供有效程序保障。然而,刑事政策的功利性导向与目的性思维,仍易对个体自由构成危害,因此需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与稳定性进行规范。

最后,王迎龙副教授指出,刑事政策化仍然存在潜在风险。刑事政策可能会突破原则设定的界限,随意影响法律规范的确立、适用与解释,最终导致“程序暴力”。因此,有必要从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内部与外部两个角度,构建对刑事政策化的体系性制约。在教义体系的内部规范层面,当刑事政策基于社会需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时,即应受教义规范的体系化制约,尤其是不能突破其中具有法治国价值的基本原则。在合宪性的外部控制层面,为了将刑事政策的功利性限制在法治框架内,应明确刑事政策立法化均需经过合宪性审查,并将审査的主要内容区分为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两个维度。

李冉毅老师指出,王迎龙副教授以刑事政策为视角,宏观描述了我国刑事程序的发展,并对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立法完善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和方法论上的评析,展现了务实的研究立场。李冉毅老师进而就本次讲座内容发表见解:第一,是否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作为划分我国刑事诉讼规范发展阶段的时间节点有待商榷,该法出台后我国刑事诉讼规范体系仍处于刑事政治主导阶段,直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对这一局面作出改变。第二,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定位和作用离不开对我国政法体制架构的深入理解,因此可从宏观治理结构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第三,刑事政策是推动刑事法领域专项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对于开展试点改革的凝聚作用在于其能够推动公检法机关尽可能化解矛盾、形成共识,最终由立法文本确立试点成果,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为例证,未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将遵循该路径。

微信图片_20240617170445.jpg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冉毅老师   (图源:法学院)

李子龙老师认为,本次讲座内容详实、理论性强,其结合自身研究经历,围绕讲座内容,提出三点思考:第一,从刑事政策视角对相关热点问题展开思考,能够更加深入地发掘制度背后蕴含的理论问题、对制度作出准确理解,进而对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有所助益;第二,应如何界定刑事政策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例如能否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纳入刑事政策的范畴;第三,当前学界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的“繁”应如何理解尚未达成共识,未来可从刑事政策的视角出发对繁简分流的推进与落实作深入探究。

微信图片_20240617170523.jpg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子龙老师   (图源:法学院)

在提问与交流环节,王迎龙副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疑问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解答,并与线上的各位观众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

张迪副研究员认为,王迎龙副教授对“刑事诉讼规范的刑事政策化”这一主题的思考深入,规范梳理详实、概念界定精细,对相关制度的司法实践认识深刻、分析透彻,同时援引了法理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切入或论据,提出关于刑事诉讼规范化的一系列命题和深刻见解。张迪副研究员指出,有必要将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纳入这一主题的研究视域,并对其与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探讨;此外,应将这一主题置于具体场景中进行深入探究。

微信图片_20240617170557.jpg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张迪副研究员   (图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