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0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2024年11月24日晚19:00,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0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冀洋副教授主讲,题目为“法典化时代的法益概念及其功能思考”,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贾健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与辩护部蓝子良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主持,共吸引了40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杜宇教授发言

晚19:00时,主持人杜宇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0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冀洋副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主讲人冀洋副教授进行讲授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冀洋副教授围绕“法典化时代的法益概念及其功能思考”这一主题,从刑法修正与再法典化过程中法益功能的问题考察、刑法法益内涵的去实质化现象分析、法益概念与自由主义的关系阐释、实质法益的单向消极犯罪化功能重塑以及承认“无法益”犯罪的立法现状五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讲述。

第一个部分,再法典化过程中法益概念及功能的问题考察。冀洋副教授以刑法再法典化为背景,指明确定犯罪的边界即理解“犯罪本质”是该立法活动的首要问题。侵害法益被共识性地认为是犯罪本质,但理论上对法益概念及其功能的理解并不明确:一是个罪的法益内容难以确定,二是法益的功能在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由此,为了再法典化过程中妥当划定犯罪的边界,冀洋老师认为有必要重新思考刑法法益的实质内涵及其立法批判功能。

第二个部分,刑法法益内涵的去实质化现象分析。冀洋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典在经历了12次修正后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现行刑法更加注重保护超个人法益,导致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难以发挥;第二,现行刑法保护实体性法益的同时也保护精神性法益,后者导致刑事制裁理由的抽象化;第三,现行刑法既保护源自其他法的法益,也保护刑法自创的利益,后者造成犯罪化立法的极端化。这些特点共同显示出刑法法益内涵去实质化,导致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变得模糊,进而法益理论无益于科学立法。

第三个部分,法益概念与自由主义的关系阐释。冀洋副教授首先探讨了法益概念的自由主义内涵及其由来。冀老师通过梳理法律史发现:其一,法学视野中的“自由主义”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内核,而古典自由主义只承认代表个体自由的利益;其二,德国原始法益概念缺乏古典自由主义,因此我国的法益概念如何接受自由主义刑法界限的任务是重要议题;其三,法益概念的自由主义内涵是国家任务转型重构的结果,批判立法的法益从属于民主法治国家任务范畴。其次,刑法法益的分类及其关系体现为:法益主体包括个人和国家,且个人法益是刑法的核心法益,国家法益是外围法益。保护国家法益的目的是在个人法益的外围构造保护屏障,个人法益与国家法益是目的法益与手段法益关系。

第四个部分,实质法益的单向消极犯罪化功能重塑。冀洋副教授认为,鉴于实质法益的积极功能(为保护法益增设新罪)已经全面压倒了消极功能(废除没有保护法益的犯罪),因此倡导单向消极犯罪化才能实现实质法益的根本价值。一是尊重个体的私人领域,禁止刑法过度干预,因此不宜增设见危不救罪;二是增设新罪需明确受害法益主体,因此不宜增设煽动仇恨言论罪;三是危害社会法益犯罪不能局限于相关管理秩序,因此应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五个部分,承认“无法益”犯罪的立法现状。冀洋副教授认为现行刑法中总有一些犯罪与法益侵害相距甚远,法益侵害理论不能说明全部犯罪的不法本质。因此实质法益具有甄别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功能。前者是因单纯违反某行政命令而构成犯罪,不要求法益侵害结果,仅注重规范违反或义务违反;后者是实质上造成法益损害或者紧迫危险的犯罪。有必要明确形式犯中的“秩序”本身是指国家的管理秩序,大多数先天存在“法益性欠缺”。而承认存在形式犯的意义在于,正视该类立法先天缺乏处罚正当性,进而限制此类犯罪的成立范围。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伟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贾健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与辩护部蓝子良律师依次对冀洋副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夏伟副教授首先赞同了冀老师关于我国刑事立法存在无法益的犯罪,且部分法定犯在解释方法上难以贯彻法益论思维的观点。其次夏老师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法益的退化现象。第一是法益在立法层面的退化,包括法益难以发挥出立法批判功能,导致秩序犯的增长;个罪法益的确定不符合现实情况,例如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但实际上现代社会个人已经逐渐丧失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的自决权”;法益关联行为的立法在增加,法益本体行为的立法在减少。第二是法益在司法层面的退化,即法益内容的空洞化导致“走不出的形式有罪”。比如一方面将违反空白罪状的判断代替法益的判断;另一方面穿透民事权利基础展开定罪,导致公民于现代社会中对自身行为可预期性的丧失。第三是解释论层面的退化,尤其是在“个人法益退化到集体法益”后,可能难以通过“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微弱联系”重新还原出个人法益,导致犯罪化的界限模糊。最后,夏老师提出了实质法益内涵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益的内容需要保障普通民众的可预期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刑法告知民众什么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如果国家对于某一类秩序的维护存在不明确甚至相冲突的观点,本质上就不具有可预期性,并不能将其称之为法益。另一方面,需确保规范的可解释性。例如,2024年“两高一部一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可以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综合认定违法事实”。但何为“明显优势”并不清晰,此种行政执法标准如果直接转化为刑事犯罪标准加以适用,可能会对法益解释产生冲击。由此,秩序犯的成立其实可以参考结果犯的解释路径,以填充“法益实体”,确保妥当的处罚。

马春晓副教授认为,首先需要讨论法益到底具有怎样的功能。当下通说认为,法益同时兼具立法批判与司法解释的功能。并且这一认识贯通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英美法系从损害原则、冒犯原则、软性家长主义以及法律道德主义四个理论来讨论设立犯罪的界限,也是对应了大陆法系的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功能。其次,需要考虑如何实现法律的功能。通过对法律史的考察,法益必须具有自由主义的价值。不过,法益已经发展出精神化、抽象化以及空洞化的特点。其实法益的发展过程是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变革密切相关的。换言之,我们早已不是处在启蒙思想者构思的时代,那么在当前是否有必要仍然局限在机械式、原子式的自由主义讨论中,即当前法益理论中自由主义的内涵是否发生了变化?再次,则需要反思法益的功能是否存在上限。冀老师通过实质的法益概念想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区分形式犯与实质犯,二是立法上限制无法益侵害的犯罪。但值得商榷的是,第一,我国是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表明我国其实不存在德日刑法中纯粹的形式犯概念。第二,大量法定犯究竟是没有侵害法益,还是说对法益的解释仍不明确。第三,讨论法益功能的前提是明确“法益”究竟是指刑法之法益还是指法秩序之法益。德国在行刑界分问题上,从质的区别说转向量的区别说始,就已经承认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与刑法共同保护法益。最后,在中国语境下如何发挥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与德日刑法立法不同,我国立法中的一个罪名可能同时具备法定犯和自然犯属性,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此时,冀老师预设的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法益功能如何体现,就成为在中国实定法视域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贾健教授认为,冀老师的实质法益观是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基础且诉诸宪法,对这样的观点提出了一点担心、一点保留以及一点善意的提醒。一点担心是,既然冀老师的观点也是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那么为什么要推翻一套已经很成熟的理论体系,然后再用自己观点去重塑呢,自己的观点是不是更具有妥当性?如果不是,那么,一旦用自己的观点去重塑的法益理论,且被反对法益论者所推翻的话,被推翻的可能就不只是自己的这一套理论而已了,可能会被人连带地反对整个法益论。但实际上,冀老师是法益理论的维护者。一点保留是,冀老师认为宪法对法益理论的作用不是反向的排除哪些不是法益,而是从正面推导出什么是法益的保护内容是什么。这一点贾老师持保留态度。贾老师认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与框架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其中规定的利益均较为宏观,即便认为每一项宪法利益都需要刑法来保护,但究竟保护某一宪法利益的哪一侧面,仍有讨论空间,贾老师举例指出,就婚姻、家庭而言,我国宪法第49条中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刑法中也确实存在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等保护婚姻、家庭的条款,但这保护的只是个人的婚姻自由以及家庭的稳定的侧面,显然并没有保护婚姻和家庭的伦理的意味。另外,冀老师认为除了国家荣誉法益以外,国家利益要在宪法教义学层面,以“为人民服务的合宪性状态”为实质理由进行目的解释。贾老师认为,宪法教义学可能当担不起这么重要的作用。贾老师认为,冀老师提出的实质法益理论,确实更具批判性,但同时建议在刑法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上,考虑下与规范违反论和二元法益论的观点的折中,道德经里面有一句话“过刚则易折”,越是批判越多,越是排他的理论,就越容易被否定。

蓝子良律师表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完全赞同冀老师主张的利用法益概念限制刑法扩张的观点。首先,法益的司法解释机能在当前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法益愈发呈现出标签化的特点,没有实质限缩构成要件的内涵。尤其是将行政犯的法益理解为某种秩序时,使得刑法异化为了“行政刑法”。在具体个案中,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前置法规定,就被认为是对法秩序的侵犯,压缩了辩护出罪的空间。其次,并不是所有集体法益都能够被还原为个人法益,尤其是强行还原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一般会将金融犯罪侵犯的集体法益,还原至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这样的还原遮蔽了金融活动自身蕴含的风险。因此,刑法其实不是也不可能去保障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的稳定收益,而应是去构建成熟且理性的金融市场。最后,法教义学在发挥解释构成要件功能的同时,也需要承认法益在刑法扩张背景下的抽象化特点。因此,再法典化的过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去回顾审思既往立法的合理性,需坚持实质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冀洋副教授对4位与谈嘉宾和线上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这些问题包括:有哪些法益方面的专著值得阅读?严密刑事法网是否意味着法益秩序论代替了法益价值论,造成了法益的空洞化?见危不救罪是否不存在法益侵害,而仅仅属于义务犯?等等。

讲座尾声,主持人杜宇教授对讲座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冀洋副教授、各位与谈嘉宾、线上听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0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