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三季第八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6月10日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指导,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三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八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西学东渐与中国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形成:一种学术史的考证”,由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施鹏鹏教授主讲。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天民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真楠老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杨杰辉教授主持。

施鹏鹏教授指出,近百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学科的知识体系更多是“西学东渐”的结果。绝大多数源自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理论范畴、制度体系及分析方法以不同方式进入国门,并在中国学者的引荐、改造、提升及体系化下,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跨越地域及文化藩篱“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可在较短时间内为立法、执法及人才培养提供智识支撑,但借由“移植”所构建的知识体系具有两大缺陷:一是知识体系在时空维度中的相对性。源自西方传统的学科范式和理论体系尽管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与特定时间、地域的社会经验相契合,但难以精准分析和总结中国本土问题。二是知识体系在传播过程中的偏差性。其易导致知识体系的混乱,掩盖原来理论范畴的功用。因此,时下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首先通晓原有知识体系的演变过程,在知识考古及正本清源的基础之上,揭示特定理论范畴背后的真实学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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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施鹏鹏教授     (图源:法学院)

施鹏鹏教授认为,尽管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构造论、模式论等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范畴在当下已是通说,但其依然具有时代局限性,理论供给严重不足,亟待正本清源。具体而言,诉讼价值论与哲学上的“价值论”并无太多关联,更多是涉及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同时夹杂着对程序正义的某些思考,理论的严谨性存疑;诉讼目的论与哲学上的“目的论”亦相去甚远,所论述的问题主要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及任务,也有源自于对帕克两种模式理论的创造性解读;诉讼构造论和诉讼模式论则存在两大缺陷:一是作为理论模型的差异化使用,二是我国学术界深受美国学者反职权主义前见的影响,对职权主义存在误解。

施鹏鹏教授基于上述批判就诸多理论展开详细阐释。首先,关于程序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如下元理论:一是形式论与司法形式性。“司法形式性”是刑事诉讼(国家刑罚权)“存在本质”所产生的合法性,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形式性,为国家干所权设定了界限,使无罪者不会受到不公正的指控以及对自由过分的限制,同时保障有罪者获得所有的辩护权。二是诉讼关系理论与诉讼状态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由德国学者奥斯卡·冯·比洛(Oskar von BÜlow)创设,哥尔德斯密特对这一理论作出极大拓展,其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必然是动态和实质的。被告人将在诉讼中积极作为以争取获得有利或避免不利的判决,这将在各诉讼主体之间形成法律纽带,构成法律状态。因此,存在一种独立于实体法律关系的程序法律关系或程序法律状态。三是社会行动系统理论。卢曼认为,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目的旨在实现“降低复杂性”,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降低复杂性的传送,而非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院的判决旨在让社会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并使这些判决正当化,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之中。因此,程序是实现正当化的社会机制。其次,关于程序法与程序现实,程序法是程序的法律规范维度,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核心所在;程序事实是程序的经验维度,在当前的研究中较受忽视。施鹏鹏教授认为,有必要在面向程序实定法的教义学与面向程序现实的经验研究之间构建“广义刑事程序规范面向”的“中层理论”——法律程序理论,消除程序规范通往程序现实的阻滞。最后,鉴于当前程序无效制度存在局限性,有必要引入基本权干预理论,其以基本权保护为依据,可更有利于实现基本权利的实效化。综上所述,施鹏鹏教授提出五大范畴,分别为程序的本体论、程序的司法形式性、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刑事诉讼事实、基本权干预理论。

施鹏鹏教授进而阐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是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实质真实、司法形式性、效力秩序。二是刑事诉讼要件,论述了诉讼要件与诉讼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管辖权要件、具体案件的可追诉性、被告人的可追诉性等作了理论延伸。三是刑事诉讼对象,其功能包括确定法律程序的对象、约束调查和判决的范围,以及确定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对象同一性的认定是当前研究的难点。四是刑事诉讼行为,有必要对基本权利干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五是刑事诉讼原则,施鹏鹏教授以程序法定原则为例,对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过程进行演示。其梳理了程序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继受和发展,并在比较法层面展开考察,发现欧陆诸国对“法定原则”的理解南辕北辙:在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部分国家中(包括日本),“法定原则”主要指“罪刑法定原则”,偶尔也指“程序法定原则”,不过学说或称谓略有差异;而在德国,“法定原则”专指“起诉法定原则”。更为奇特的是,无论“法定原则”指的是“程序法定原则”,还是“起诉法定原则”,都因同一表述而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前者与“罪刑法定原则”呈现“相似性联系”,后者与“罪刑法定原则”呈现“刑事一体化联系”。施鹏鹏教授认为,将“法定原则”理解为“程序法定原则”存在理论供给不足的缺陷,而刑事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

最后,施鹏鹏教授总结道,中国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日渐成熟有赖于几代学者的接续努力,既包括对于西学的梳理、提升、凝练,也包括通过敏锐的观察力对中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诸多现象进行概括性总结,进而对理论与实务产生深远影响。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基础科学理论的汲取严重不足;二是体系化程度不足,既有研究多基于个人的理论偏好建立一套特有的概念并加以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研究的杂糅和混乱。

王天民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为中外法学研究的交流、哲学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对话、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搭建了重要桥梁。王天民副教授进而就本次讲座内容提出疑问:第一,我国早期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时,基于何种出发点对基本范畴作出前述界定和解读;第二,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为何,实体优先于程序、程序优先于实体或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优先于”“先于”等;第三,依据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法律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其强调与其他子系统的耦合,也强调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沟通,能否从这一角度出发对“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进行论证,以实现司法行为或诉讼过程的精细化;第四,应当如何理解施鹏鹏教授在讲座中提到的“‘规范性联系’的刑事诉讼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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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天民副教授     (图源:法学院)

陈真楠老师认为,本次讲座构建了一套系统且逻辑自洽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我们思考中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新视角,内容生动且富有启发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近百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学科的知识体系多为西学东渐的结果,其既包括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也包括刑事诉讼的立法。学者们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亦对部分理论进行了本土化改造。陈真楠老师以讲座内容为基础,提出几点疑问:一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发展的关系;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仍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基本权干预理论的中国化是否会面临一系列难题;三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实质真实及程序形式性等理论产生了一定冲击,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为此种协商性司法提供新的诉讼理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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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真楠老师     (图源:法学院)

在提问与交流环节,施鹏鹏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疑问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解答,并与线上的各位观众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

杨杰辉教授认为,施鹏鹏教授主要从元理论和范畴两方面对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不仅澄清了当前学界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存在的误解,同时也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格。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广阔而艰深,未来仍需对其作深入探究,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理论的精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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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杨杰辉教授     (图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