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大讲堂2023年第4讲成功举办

大讲堂现场(图片来源:法学院)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左春曼)2023年11月17日,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主办的刑事司法大讲堂2023年第四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治罪与治理的平衡——刑事案件如何全过程轻重分流?”,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兰荣杰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艾明教授、王彪副教授和重庆大学自正法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闫召华教授主持。

兰荣杰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兰教授以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为切入点,指出理论上减轻法官负担的两种路径,即减少案件(分子)和增加法官(分母)。但实际上,由于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导致其无法控制案源,同时员额制改革尘埃落定下法官人数无法随意增加。不同于繁简分流,轻重分流涵盖了审前阶段,并能够通过实体出入罪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聚焦刑事诉讼的诉源治理,更具有实现减少罪犯或者犯罪的潜力。

兰教授指出,罪犯与犯罪数量多少并非仅由社会治安决定的,而是要结合刑法的入罪范围、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检察院的起诉比例和法院定罪多少等多项因素综合考量,因此轻重分流也应当从立法、立案、起诉和审判等四个环节展开:

首先,立法分流要实现轻微不法行为非罪化处理。具体而言主要有三方面要求。第一是要对行政犯谨慎入刑。兰教授认为,刑事案件总数逐年上升与社会治安逐步平稳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行政犯数量增多导致的,因为行政犯的数量多少取决于立法者立法意图,并可能导致立法后特定犯罪数量急剧上升。第二是要提高“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准。在刑事罪名有增无减,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立法者只能通过调整出罪标准对行为进行非罪化处理。第三是可以通过将特定犯罪界定为自诉案件,从而间接实现分流。个体自诉人获得定罪判决难度大、概率低,因此阻却了大量潜在自诉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兰教授认为,立法分流模式与刑事诉讼中就个案的裁量性分流相比,能够更为彻底地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其缺陷也较为明显。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可能导致处罚效果不佳、选择性执法等“光闸则旱、开闸则涝”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缺乏灵活性与时效性。

其次,立案分流要抓大放小。兰教授指出,虽然在有罪必究要求下,只要符合“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侦查机关就应当立案,但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侦查政策成本高的现实,公安机关内部存在轻微案件、争议案件受而不立,非优先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破的情况。兰教授认为,立案分流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扩张进行回调,实现整体上犯罪数量的平衡,但是也纵容了轻微刑事案件高发、进一步导致侦查人员的不作为与寻租、强化了侦查的行政化、运动式色彩。

再次,起诉分流要实行裁量不起诉。兰教授指出,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规定曾由于与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存在矛盾、操作上存在廉政风险而成为长期束之高阁的利器。而在积极立法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的今天,由于司法政策变化、司法机关内部考核要求和决策机制改造,大规模不起诉已成为现实。起诉分流一方面能够限制公安自行销案与滥用权力,从而实现有限的司法终局性即程序正义;另一方面,由于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决定做出前往往已经历了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实际上接受了一定的惩罚和教育,能够兼顾刑法谦抑性和打击犯罪的要求。但不可忽视的是,起诉分流也可能导致不起诉权力滥用,不起诉裁量权较大也将导致在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和追赃案件中出现钱权交易等贪腐问题。

最后,审判分流要实现繁简分流。兰教授认为,将案多人少的矛盾归结于法院是一种错误的“因果搭配”,实际上症结不在法院而在审前。在审判中实行简案快审是审判中心向起诉中心一定程度的让位,这种突破能够实现程序分段、权力适度均衡。但是过快的审判程序也将影响审判的权威性与威慑性,弱化其教育功能。

综上,兰教授总结认为,全流程的轻重分流重塑了立法、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重塑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系、重塑了内部决策关系。要实现治罪与治理的平衡,应当超越“案多人少”,把握轻重分流相较繁简分流的优势。此外,正是因为罪犯、犯罪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因此刑事立法新增罪名与罪状应审慎为之,刑事司法程序应做好个案层面的修行。站在宏观视野,兰教授指出,打击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治理手段,应考量综合因素及时调整,通过有限治罪实现有效治理。正所谓“治大国如烹小鲜”,没有绝对精准的标准,治理治罪之间关键在于平衡感。

艾明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艾明教授表示,一方面,对理论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微观领域。兰荣杰教授以大格局、大视野研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方法让人耳目一新,实现了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与技术规则、证据规则的联动。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改革都是在利益权衡的过程中实现选择,兰教授分析问题、考虑利弊的思维模式为各位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参照。同时,艾明教授指出,法律学者应有应然的价值追求。


王彪副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王彪副教授就兰荣杰教授的讲座内容谈及三个方面的认识:第一,本次讲座解构了“严格执法、严格司法、平等适用法律”神话,兰教授提出的内部政策影响是否立案与追诉的观点值得肯定。第二,应当以宏观视野实现刑事司法的全流程分流,仅依靠审判环节的繁简分流是远远不够的。第三,兰教授的讲座采用的多元方法为各位提供了研究方法的启示。在研究问题时不应当空想对策,应当以真实发生的案例展开分析。此外,王彪副教授认为,刑事司法真正的核心问题在于法院的权威性与中立性,案多人少的更多存在于民事司法系统,案多人少是否是刑事司法系统亟待解决的真正问题存在争议。

自正法副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自正法副教授对兰教授的观点表示高度赞同,自教授指出,其一,分流值得思考。另一方面,兰教授广博的研究空间为各位提供了研究课题与思路,如何细化审查起诉阶段的分流标准、如何解决不起诉标准的地区差异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分流的标准如何衡量等均是亟待细化的研究内容。

闫召华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闫召华教授表示,本次讲座视野宏大、学科视角多维。兰教授从刑事司法全流程轻重分流上升到国家刑事治理层面,分析问题穷根溯源、层层递进、逻辑缜密。但闫教授也认为,轻重分流这一表述的严谨性存在争议。立法划定犯罪圈时法定刑的档次并不明确,采取全流程繁简分流时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与会人员合影(图片来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