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2期成功举办

主持人车浩教授发言  (曹翊群  摄

西政网讯  (通讯员   曹翊群)11月12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2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曾文科副教授主讲,题目为“假释实质条件的合目的性解释”,由西南大学法学院赵兴洪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鹏飞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骆多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天红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主持,共吸引了20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晚19:00时,主持人车浩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2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曾文科副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主讲人曾文科副教授进行讲授  (曹翊群  摄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曾文科副教授围绕“假释实质条件的合目的性解释”这一主题,从假释适用解释路径的问题厘清、褒奖转向预防的假释制度价值论、假释的本质澄清及其运用现状反思、假释实质条件中两大要素的消极判断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与矫正相当性判断五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讲述。

第一个部分,假释适用解释路径的问题厘清。曾文科副教授立足于《刑法》第81条,指明研究目标是对该绝对化的规定进行解释学上合目的的松绑,但是这一路径上存在诸多需要克服的难题:其一,实质条件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把握?其二,对各要素应当采取怎样的判断方式?其三,如何基于统一立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体系化的解读与反思?

第二个部分,从褒奖转向预防的假释制度价值论。曾文科副教授认为,首先,我国司法实践有关假释制度价值的理解经历了从纯粹褒奖恩惠到与防止再犯并重的转变。其次,假释适用应当以假释制度的价值定位为前提,不同价值追求会导致假释适用范围存在差异,尤其是对于服刑期间表现一般尚不能断言其没有再犯危险的人能否适用假释。最后,应当避免将所有假释的优点都视为假释制度的价值追求。笼统地铺陈各项优点并将其全都定位为假释制度的价值追求,反而会掩盖各目的之间的冲突,弱化假释价值论的探讨意义。

第三个部分,假释的本质澄清及其运用现状反思。曾文科副教授认为,其一,假释的本质是再犯风险管理制度。一方面,我国面向被假释人员设置社区矫正制度,正是以其具有再犯罪可能性为前提。另一方面,将假释的本质理解为褒奖恩惠将导致犯罪人几乎不可能被假释。其二,假释运用现状存在逻辑悖论。假释悖论表现为,监所服刑时再犯可能性较低者,更易于被交付社区矫正;而原本积极利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防止其再犯者,因为服刑期间未表现出再犯危险性显著降低,从而不被假释,丧失社区矫正的机会。

第四个部分,假释实质条件中两大要素的消极判断。曾文科副教授针对前述问题和观点,归纳了假释实质条件的消极判断方法。其一,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消极判断。“确有悔改表现”要缓和“认真”要素的判断并无需考虑“积极”要素,只要判断服刑人在服刑期间是否表现出了不积极谋求再次犯罪即可。其二,关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消极判断。主要围绕被假释者改过自新的可能性、矫正环境调整的可行性、不过分考虑被害人等方面进行判断。

第五个部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与矫正相当性判断。曾文科副教授认为,首先,假释适用的标准应当是有无再犯危险。具体而言是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规范地理解为“再犯罪的危险较低”(包括绝对低与相对低两种情形)。其次,以矫正相当性诠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比例原则,矫正相当性可以从适合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方面来把握。

各位与谈嘉宾进行发言曹翊群  摄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赵兴洪副教授、王鹏飞副教授、骆多博士和赵天红教授依次对曾文科副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赵兴洪副教授认为,曾文科副教授的报告富有洞见和穿透力。他将矫正相当性理论注入假释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解决假释实践难题打开了一条新路。从整体上讲,报告方向正确,理论设计精密,判断标准可行。他还进一步在直接与间接两个层面谈了几点学习体会。赵兴洪副教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报告做了直接回应。第一,对假释规定进行合目的性解释是合适的。假释制度属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着重强调特殊预防。因此,将假释目的设定在防止再犯上是符合学界通说的。曾老师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规范理解并提出了可操作的判断方案,值得有关当局认真对待。第二,对“确有会改表现”“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消极判断的理念和目标是正确的,因为可以避免机械执法。但由于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综合判断,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其实没有必要。第三,将假释的本质视为再犯风险管理制度的观点可能值得商榷。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追求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如果将假释视为再犯风险管理制度,反而不适用假释更有利于风险管理。第四,褒奖恩惠与防止再犯并不一定是对立关系。褒奖恩惠可以是一个有梯度的制度设计,并非是一刀切的思维。如果将假释的价值定位到一元论,可能并不能有效说明一些政策性的假释。结合报告内容,赵兴洪副教授还对假释制度及其研究谈了几点看法。第一,刑罚的目的应当与功能相匹配。虽然整体提高假释率或者放宽假释条件的方向是妥当的,但就具体个案而言,不能一般性地放宽,更不能搞运动式放宽。提高假释率要注意刑罚功能、社区矫正功能本身的局限。第二,再犯危险评估和社区矫正要从初级、粗放走向循证、精密,再犯危险评估和介入、干预要从分离走向融合。第三,缓刑和假释制度应当结合考量。在社区矫正中,对被缓刑人与被假释人采取的措施基本相同,但二者的犯因性因素肯定是有区别的,在社区矫正措施上也应有所区分。第四,司法、行政和社会的互相支持。总的来说,就是在社区矫正上,行政机关应有所作为,司法机关应保持克制,社会力量应主动配合。第五,假释研究应当秉持刑事一体化。在循证基础上,结合刑事政策提出的解释学方案,可能更科学。

王鹏飞副教授主要就“再犯危险”的判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再犯危险”的判断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大小的问题,目前立法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加诸了司法行政机关过重的责任,这也是假释适用率极低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再犯危险”涉及多要素的考量,目前尚缺乏顶层设计,现有规范制度中的考量要素具有模糊性与主观性的缺陷,不利于实务部门把握。加之诱发行为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很多诱发因素难以预测,也难以控制,人身危险性评估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技术问题。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客观科学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并且要正确看待评估结论的地位和作用,摒弃“纯结果导向”的追责理念。其次,假释适用率低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与减刑的适用在条件上具有趋同性,表现在两者的时间条件方面。假释的性价比比减刑低,且风险要更大,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判断,导致执行机关更偏向于适用减刑。再次,犯罪行为的诱发是家庭、学校、社会、个人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改造犯罪人也不应成为刑事执行机关一方的责任。《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新增的尽职免责条款,助力科学追责、合理追责,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最后,未来可以比照域外的“开放式监狱”模式,为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区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来解决假释适用难的现实问题。

骆多博士主要从假释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属性角度,对曾文科副教授的创新观点进行了评议和探讨。骆多博士表示,首先,社区矫正并不能够完全承载降低再犯罪的社会功能,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运行还不尽完善,不仅受制于城市化进程的迟滞,也受制于社区调查报告粗糙、简单等矫正实践方面的现实障碍,故而以社区矫正的相当性来拓展假释的适用空间,可能基础不甚牢固。其次,假释的问题探讨应当以厘清其法律性质和制度定位为前提,假释的本质不应仅仅表现为某种国家恩惠或者犯罪人的权利,而是一种刑罚正当性根据要求下执行刑的裁量程序,应当根据量刑规律进行制度构建和实践运行,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会因为人身危险性发生变化,故而执行刑的刑期也需要动态调整。然而,人身危险性并不是从宽处罚的充要条件,必须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报应需求,以并合主义立场作出最后的裁量结果,再犯危险性小也不等于必然被假释。再次,既然假释是量刑的组成部分,那么其规范化和科学性也是内在要求,一方面,假释审理的实质化应关注假释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证明标准问题,另一方面,在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方面可同智慧司法相结合,借鉴域外成熟经验(例如COMPAS系统)对人身危险性因素进行精细、量化的预估评价。最后,假释被驳回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赵天红教授对曾文科副教授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表达了敬佩。赵天红教授指出,首先,我国假释适用率低原因包括,第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使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适用假释上,持一种极其谨慎的态度。第二,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再犯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其次,基于这些原因,在适用假释上应当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适用假释应当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严格掌握和理解握司法解释中假释的适用条件。尤其在再犯可能性这类主观判断上,尽可能做到客观化。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应贯彻落实,使假释能够实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有效的保障机制。再次,不应当将褒奖与权利进行对立,使假释的价值一元化。其一,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是能否适用假释的前提性条件。其二,应当赋予罪犯提起假释的权利。最后,假释适用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关注。第一,罪犯假释之后如何进行再犯罪风险的调查评估。第二,在财产性判项没有被执行的情况下,是否就当然不能适用缓刑。第三,如何在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上寻求突破。第四,律师介入假释程序是否可行。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曾文科副教授对四位与谈嘉宾和线上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这些问题包括:除了再犯的概率外,再犯的罪质、再犯的程度是否也会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判断?改造犯罪人过程中是否要突出尽职免责条款的作用?假释要通过法院的裁定做出,在假释审理过程中如何平衡报应与预防的关系?社区矫正是否比继续监所服刑更加有利于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是否会导致假释范围不当扩大?如果一个人在监狱改造中都不能降低人身危险性,如何在社区矫正中就能消除其危险性?等等。

讲座尾声,主持人车浩教授对讲座的整个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曾文科副教授、各位与谈嘉宾、线上听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2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