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9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黄奕扬)6月22日晚7点,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9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以“刑法中积极悔罪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模式”为题,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钢主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助理庄绪龙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正宇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杨红梅讲师以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蓝子良律师共四位与谈嘉宾参与与谈。本期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主持,吸引了众多学者、实务界人士等共计20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王充教授

晚19:00时,主持人王充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9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张志钢副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主讲人张志钢副教授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张志钢副教授围绕“刑法中规定的积极悔罪条款,在反思刑法中积极悔罪条款的证成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探索未来可能的立法模式”这一思路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张志钢副教授将自己的论述分为了五个部分,分别为:问题意识、积极悔罪条款、证成路径、法理基础和立法模式。

第一部分,问题意识。张志钢副教授首先指出,过去十多年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刑法中既遂后减免刑罚的规定和现象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随后,张志钢副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中积极悔罪条款的意义,指出在国内外的立法中,如德国和奥地利,都有明文规定积极悔罪的条款,显示了这一概念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同时,张志钢副教授回顾了赎罪论及相关理论的发展,指出学界对积极悔罪条款的普遍肯定态度,探讨了积极悔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两种论证路径:一是为个案判决既遂后“例外出罪”提供理由;二是上升为一般性理论以建构条件性出罪机制两种路径。基于此,张志钢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1.若具有类推可能性,现有的积极悔罪条款可以类推适用到哪些罪名,他参照适用的罪名模板是什么?法律后果又该如何明确?2.如果不具有类推可能性,应采何种立法(扩张)模式?

第二部分,积极悔罪条款。针对以上问题,

张志钢副教授通过对刑法中积极悔罪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显性、隐性适用进行详尽的梳理和分析。随后,张志钢副教授认为积极悔罪的相关条款缺乏内在的一致性,例如:积极悔罪各条款在成立条件上并不统一。

第三部分,证成路径。在探讨积极悔罪的具体条款时,张志钢副教授罗列了积极悔罪减免处罚现有的五种证成路径,分别是违法阻却事由说、刑事责任熔断机制说、刑法论组成部分说、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后正行为模式说以及综合说。他认为,如果将预防必要性考量纳入广义的罪责概念(负责性),则积极悔罪与中止未遂同属于罪责范畴,故在体系上属于罪责排除事由;如果采狭义罪责概念,则积极悔罪属于违法和有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成立条件。就此而言,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还是罪责解除事由的定位,取决于对预防必要性的定位。张志钢副教授分析认为,上述提到的学说,都存在忽略积极悔罪区别于其他罪后情节的独立意义以及忽视积极悔罪内部的类型区分的问题。

第四部分,法理基础。在这一部分,张志钢副教授将积极悔罪分为预防型与补偿型两种类型,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法理依据和实践意义。预防型积极悔罪侧重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而补偿型则侧重于行为人对已造成损害的补偿。张志钢副教授认为,这两种类型的积极悔罪都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考虑和应用。张志钢副教授指出,预防型积极悔罪的法理基础在于刑罚目的论与刑罚前置化,强调了通过刑罚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而补偿型积极悔罪则侧重于被害人保护,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张志钢副教授进行了小结。他指出预防型积极悔罪和补偿型积极悔罪的内部区分要比预防型积极悔罪与中止的区分更大,这也决定了若要扩张积极悔罪与相关条款的范围,就必须探讨所适用的立法模式。

第五部分,立法模式。张志钢副教授深入探讨了积极悔罪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在刑法中的应用问题,批判了当前纯粹分则性与总则性的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分析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立法的随机性和缺乏系统性考虑,并指出了积极悔罪条款在立法理由和构成要件上的不一致性。张志钢副教授认为,立法沉默并非等同于漏洞,而是需要通过立法来强化和明确积极悔罪条款的应用。基于此,张志钢副教授提出了二元立法模式的概念,通过区分预防型和补偿型两种类型的积极悔罪,讨论如何根据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立法。除此之外,他还提到了例如德国和奥地利的立法例,以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来改进中国的立法。张志钢副教授指出,预防型积极悔罪应比照中止犯规定置于总则中,以体现其对预防再犯的重视。对于补偿型积极悔罪,则建议在分则中设置跨构成要件的类罪模式,以确保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最后,张志钢副教授总结了本次主题讲座的核心观点:即积极悔罪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强烈的需求,但通过一劳永逸的理论来解决问题并不现实。他强调了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积极悔罪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尽可能与现有刑法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指出在汇报中还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庄绪龙副教授、张正宇副教授、杨红梅讲师和蓝子良律师依次分享自己对于“刑法中积极悔罪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模式”这一主题以及张志钢副教授所作汇报的感悟和见解。

与谈嘉宾

庄绪龙副教授在讨论中首先关注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修改,原先只要有骗取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修正案增加了重大损失的条件,引发了他对是否继续追责的疑问。他指出,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许多类似情况,反映出法律对于初罪化和宽法化的立法趋势,并提出需要理论上的深入思考以提炼学术命题。随后,庄绪龙副教授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历程,他的硕士和博士论文都围绕法益恢复的概念展开。他认为,在犯罪行为既遂后应考虑行为人通过事后自我恢复行为达到法律恢复效果的情况,并提出了三个标准来判断法益恢复的可能性。庄绪龙副教授强调,刑法应有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严苛的立法背景,并指出刑法背后理论依据的重要性。他提倡罪责刑的阶段式方式,认为刑事责任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具有弹性。最后,庄绪龙副教授建议未来的立法应考虑设置补偿型积极悔罪的条款,并提出了跨构成要件的类罪模式的想法。

张正宇副教授回忆在德国学习时注意到的“积极悔罪”这一概念,认为这个词语形象地表达了犯罪人需要有所作为以示悔过。他指出,德国的司法裁判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德国学界致力于形成一套理论框架,以明确刑法的边界。在讨论积极悔罪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和相似性时,张正宇副教授指出,尽管两者都是减免刑罚的特殊规定,但它们在时间点和性质上有显著差异。他提出,无论是中止还是积极悔罪,刑事可罚性的减小或消灭都需要理论上的深入论证。最后,张正宇副教授进一步探讨了积极悔罪的证成路径,他认为,不法行为出现后,中止和积极悔罪能够减小或消灭刑事责任,有可能是基于行为规范的效力维持和法益保护的目的。

杨红梅讲师认为,积极悔罪作为量刑情节在犯罪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轻罪治理方面,与刑法的但书规定相结合,能够产生更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她对张志钢副教授采用类型化方法将积极悔罪划分为预防型和补偿型表示认同,认为这种分类方式让人思路清晰,对二者减免处罚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创新性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探讨。然后,杨红梅讲师提出了两个疑问。第一是关于积极悔罪的成立要求,包括及时性、自愿性和有效性,她指出这些特点本身具有模糊性,特别是在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她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悔罪表现的时间范围和有效性的标准该如何明确。第二是关于积极悔罪减免处罚的凭证,她认同文章中根据积极预防的观点,并对预防型积极悔罪和补偿型积极悔罪的立体化差异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预防型积极悔罪类似于犯罪中止的观点,并对补偿型积极悔罪采用分则模式的立法建议表示认同。杨红梅讲师还提到了司法解释中关于积极悔罪情节适用的一些问题,举例说明了在实践中修复生态环境是如何作为量刑情节的,并讨论了这种做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意义。最后,杨讲师认为积极悔罪本质上反映了行为人减少人身危险性的意愿,积极悔罪的行为展现了对法律补救和损害结果的积极预防,这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减少。因此,她认为符合条件的积极悔罪应当作为量刑从宽情节适用。

蓝子良律师认为张志钢副教授对积极悔罪的分类方式有助于理解不同类型积极悔罪在法理基础上的差异。他特别关注了补偿型积极悔罪,强调其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并指出行为人的主动退赔能显现其认罪态度,减少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或者缓解社会和被害人的报应情感,减少一般预防的必要性。蓝子良律师的与谈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补偿型积极悔罪中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他首先以逃税罪的规定为例,讨论了客观处罚条件和处罚阻却事由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随后他结合了张志钢副教授的观点,认为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损失的行为。第二部分为补偿型积极悔罪的立法模式问题。他指出,即便是没有对补偿型积极悔罪予以专门规定的罪名,行为人仍然可以通过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刑事和解、积极退赃、赔偿经济赔偿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因此,蓝子良律师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对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进行一般性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基于法益恢复的可能性和刑事政策的考量,对特定罪名设立特殊规定。他认为这样的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社会情境和法律需求。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主讲人张志钢副教授对与谈嘉宾和线上听众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这些问题包括:出罪能否用但书条款进行解释、刑事责任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或犯罪后果的观点差异对积极悔罪的体系地位有何影响、回应性立法是否需要在总则中统一规定等,张志钢副教授都给予了详细解答。

讲座尾声,主持人王充教授对讲座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张志钢副教授、各位与谈嘉宾、线上观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9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