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第七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闫召华)2022年6月15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第七次讲座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围绕“量刑建议的前世与今生”这一主题展开,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系主任、文澜青年学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陈实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晓娜教授主持本次讲座。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法律系吴啟铮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陈实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陈实老师以生动的方式指出量刑建议自产生到广泛适用的二十年间实现了从“青铜”到“王者”的逆袭,已然成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核心机制,其就量刑建议产生与更迭演变、量刑建议的性质嬗变与功能透视以及量刑建议当下面临的问题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对量刑建议的前世今生进行全方位透视。

讲座课件展示  (图片来源:  法学院)

陈实老师敏锐地把握量刑建议的发展脉络,将该制度的发展划分为特征分明但又紧密联系的五个阶段:

一是“青铜”时期。量刑建议随1979年审判方式改革后公诉机关探索公诉制度改革而应运而生。这一时期,量刑建议往往在庭审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写入公诉意见书或当庭口头发表,以原则性提出要求(或从严处罚)或概括性量刑建议为主,判决采纳率较高。二是“白银”时期,面对理论质疑,2002年至2005年,最高检通过起诉书改革以及法律监督改革等举措坐实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求刑权,以求进一步获得制度正当性和实施空间。这一时期,量刑建议基本实现了“半独立化”、“准文书化”以及“幅度刑化”。三是“黄金时期”,2010年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举措使量刑建议成为检察权“标配”,量刑建议制度在全国正式推行,实现定型化、规范化和准立法化,但因基础理论薄弱和实施效果不加而折戟法典化。四是“铂金时期”,2014年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量刑建议成为适用审判繁简分流程序的重要机制,量刑建议由控方单方意志性变为控辨合意性,进而获得事实上对法院量刑裁判的拘束力。五是“王者时代”,2016年至2018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到立法,量刑建议正式进入刑事诉讼法规范,提出内容从幅度刑转向确定性,从司法效果转向立法效力,实现了量刑建议的立法化、精准化与效力化。

陈实老师指出量刑建议的性质与功能随改革推进而发生彻底转变。就量刑建议的性质而言,自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之后,量刑建议的基本性质由检察机关的单方意志转化为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后的合意,这一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量刑建议的功能演变,即从过去的强化公诉权,监督审判权转变为繁简分流程序中的认罪激励机制。

陈实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最后,陈实老师指出量刑建议制度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一是量刑建议存在协商性缺陷,具体表现为制度设计上的“弱协商性”与司法实践中的“去协商性”。同时,陈实老师还总结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构建,强调由检察官主导的认罪激励机制本质上与对抗制共生,要求控辩双方拥有议价的资本与能力,但我国诉讼制度缺乏对抗传统,加之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高,有效辩护率低更加剧了量刑建议的协商性缺陷。二是量刑建议的“精准量刑”事实上将量刑判决前置,量刑裁量权实际转移给检察机关行使,僭越了法院刑罚裁量权。三是量刑建议效力的约束力模式正当性存疑。一方面,以直接立法赋予量刑建议司法约束力这一做法域外司法制度并无此成例,还会造成请求权拘束裁判权的背反逻辑且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去审理化。另一方面,当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仍得以对裁判造成拘束这一效果有违裁判行为理论,有违审判权中立地位且会导致调整程序的搁置。


佀化强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佀化强教授首先指出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存在若干问题:一是认罪认罚后的被追诉人缺乏量刑质证权;二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折扣有限,甚至出现刑罚更甚于普通程序的现象;三是认罪认罚制度未能在侦查阶段实现节约资源的目的,审查起诉反而增加了若干审批程序,没有有效减轻法院压力却增加了其他司法机关的负担;四是虚假协商现象频发;五是量刑建议权和批准逮捕权异化为威胁犯罪嫌疑人就范的工具。其次,佀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思路依然采用多元主体参与,多方主体制衡的思路,而量刑建议机制法定化后多元主体因素促使该机制成为利益之争,协商在此基础上必定是挫折的。最后,佀教授主张构建区别于普通程序,专适用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特别程序,证据层面只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其他必要证据,程序层面要求控审两方一方退场,如西方中世纪司法中被告人认罪陪审团无需出庭的模式等,以此来实现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节约。


吴啟铮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吴啟铮教授指出,量刑建议绑定量刑程序,特别是在认罪案件中,独立的量刑程序使得量刑建议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也成为量刑建议的历史转折点。吴教授认为,不同的诉讼模式对量刑过程中的法检关系影响有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依职权对量刑事实调查,不以检方建议为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即使有独立量刑程序,但其也不完全排斥法官的职权因素,如缓刑官制度,将量刑报告交由控辩双方,由两方辩论。因此两大法系皆控制检方在量刑问题上的影响,加之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情况了解信息严重不对称,法官在量刑事实上保持超然地位未必有利,所以两大法系法官在量刑上都具有职权性因素。反观我们国家,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采纳”排除了法官的职权性,不利于维系控辨双方的平等对抗和司法权威的建立。吴教授提出了审查协商机制的强化、量刑问题在庭审中辩论的强化以及量刑建议重在量刑减让的幅度等完善建议。


魏晓娜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魏晓娜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脉络完整,令人深思。点评人点评切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建议制度的要害,其基本赞同各位发言人的观点。魏教授强调,量刑建议主要体现了检法的主要矛盾,这也侧证了“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问题所在,但我们更应看到,量刑建议是否能完全彰显被告人的利益也至关重要。同时,魏教授剖析了认罪认罚与我国诉讼模式的兼容性问题,其认为,辩诉交易与对抗制司法是共生关系。但我国控辨双方权力悬殊,不存在真正对抗概念,我国现行诉讼模式更偏向于职权主义模式,引入认罪认罚制度如同在职权主义大环境下进入对抗制(解决纠纷)因素,这势必会使小系统(认罪认罚)与大环境(职权主义)产生碰撞与冲突。魏教授提出两种方案,一是限缩管控冲突的范围,即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避免与刑事诉讼发生全面冲突;二是减轻管控冲突的力度,即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为案件解决方式(如德国,将协商视为获取口供的工具而不是直接拿出处理结果),通过变更系统利用方式减小与诉讼大环境产生矛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