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5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温梦钰)2022年12月10日19时,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及比较刑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5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教授主讲,主题为“自动驾驶技术风险的刑事治理:技术、法理与归责”,苏州大学李晓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陈璇教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肖兴利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张永强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北京理工大学曾粤兴教授主持。本期专题讲座共有6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曾粤兴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付玉明教授从技术、法理、归责三个维度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了详细阐述。付玉明教授首先从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归责难题切入,详细介绍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前景、时代意义、当前的技术适用现状、对当前刑法理论的冲击、实践中的归责困境等内容,深入论证了当前自动驾驶技术法律细化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付玉明教授认为,要实现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妥当立法,需要准确理解自动驾驶的程序原理,其中包括欧美六级模式、中国的六级模式,并根据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详细讲解了六个分级模式的技术原理。同时,付玉明教授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处遇原则,从两个视角展开分析:其一,适用信赖原则化解刑事归责。通过适当减轻参与者的注意义务而阻却其承担刑事责任,且不同层级的自动驾驶系统对阻却行为人的责任将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二,通过民事责任进行风险的技术分摊,使得刑法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例如,将用户的责任风险分摊给生产者、保险机构、赔偿基金机构等。之后,付玉明教授对于自动驾驶事故的刑事归责问题,类型化地细分为五种情形进行了分析:其一,非法利用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故意犯罪的,应当如何评价刑事责任?其二,在驾驶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应用信赖原则评价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其三,在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应当如何评价“肇事逃逸人”的刑事责任?其四,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如何评判其刑事责任?其五,当驾驶人与自动驾驶系统出现过失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评价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最后,付玉明教授就当前立法如何应对自动驾驶事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主讲人付玉明教授发表观点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与谈嘉宾分别从讲座选题、主体内容、论证逻辑等方面对付玉明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与谈。同时,与谈嘉宾就交通肇事的责任问题、自动驾驶系统带来的立法问题、人工智能未来存在的“近忧”与“远虑”等问题,与付玉明教授进行了交互式研讨。与谈嘉宾一致认为,付玉明教授的学术观点始终一以贯之,坚持立足中国本土实践,论证过程逻辑严密深入,对推动我国刑法理论本土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李晓明教授指出,付玉明教授的讲座观点新颖、条理清楚、内容丰富,具有启发性,讲座通过着眼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问题,将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分为四类:故意利用自动驾驶进行犯罪活动的,在自动驾驶情况下的过失犯罪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以及多方责任主体过失竞合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李晓明教授进一步指出,自动驾驶系统与一般的产品不同,在自动驾驶事故中进行刑事归责时,还需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在使用完全高度自动驾驶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会出现故意犯罪?其二,对于自动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能否适用逃逸加重处罚的情节?其三,需要在刑法中对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规则、技术规范、用语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陈璇教授指出,自动驾驶系统的出现和应用,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付玉明教授近年来在该领域成果频出,今天又全景式地勾勒了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归责问题的深入思考。同时,陈璇教授还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一,在应用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并出现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如果适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则存在无法完全评价本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缺陷。但是,由于驾驶者已经不属于事故危险的管控者,所以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原理加以评价,又可能与谁控制风险谁才负责排除风险的原则产生矛盾。其二,随着风险控制主体的变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必然会向因果链条的前端推移,所以完全否认生产者、设计者在销售时点之前生产、编程环节的注意义务,可能无法实现刑事规制的目的。

肖兴利律师在与谈时提出了三点看法:其一,对于自动驾驶事故中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付玉明教授在讲座中提出的观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处理相关案件很有借鉴价值;其二,自动驾驶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必然会带来现行法律的变革,立法应该及时回应这种技术变革和社会治理需要;其三,目前,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刑事责任的承担,仍面临着众多难题,如证据问题、证明标准问题、平衡技术发展与刑法适用等问题。

张永强副教授指出,付玉明教授从技术原理、法理逻辑和归责路径三个维度对“自动驾驶事故风险的刑事治理”问题展开的精彩讲授,主题前瞻、主旨鲜明、观点新颖、视野开阔,是一场难得的学术盛宴,让人受益匪浅。同时,张永强副教授在讲座基础上进行了延伸,认为自动驾驶事故风险的刑事治理问题,仍属于弱人工智能或者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近忧”问题,除此之外,还值得关注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远虑”问题,即刑法如何回应或者应对超人工智能?对此,张永强副教授认为,应当始终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可知、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安全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果我们无法证明或者无法确保超人工智能对我们人类怀有先验的道德善意,尤其是还无法确定超人工智能时代是天堂还是地狱,那我们刑法或者刑法学人的重要使命,就应该是积极地推动立法和司法,阻止超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而不是等到超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以后,我们再以“弱者”的身份一厢情愿地给超人工智能体创设刑罚并进行惩罚。

在本专题的第三阶段,主讲人、与谈嘉宾与观众进行互动。首先,付玉明教授对三位与谈嘉宾提到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然后,针对观众的线上提问,与谈嘉宾依次对如何看待将道义义务作为限制性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对于在“完全自动化驾驶”情形下不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驾驶者应当如何进行刑法评价,由于在完全自动驾驶系统控制下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结果,是否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修改,人工智能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同时,提问观众就与谈嘉宾的回应在讨论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谈嘉宾发表观点  (图片来源:  法学院)

最后,主持人曾粤兴教授对本期讲座进行了总结,对主讲人付玉明教授、与谈嘉宾及所有参与本期讲座的观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5期成功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