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七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魏雪然 姚伊霖)2022年9月22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七期成功举办。本期讲座主题为“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本期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主持,四川大学魏东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阴建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湘潭大学万志鹏副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张武举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专题讲座共有5300余人在线参与。

主持人王政勋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正式开始之前,主持人王政勋教授梳理了我国刑法学界有关解释学理论历来的研究重点,申明了本期讲座选题的重要性与前沿性,并对支持和参与本次讲座的学界同仁表达了欢迎和感谢。

主讲人魏东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魏东教授围绕“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现代化与本土化”这一主题,从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学科体系的科学构建问题、中国刑法解释学的范畴体系构建与话语体系本土化问题及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的现代化转型问题三个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

第一,关于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学科体系构建问题。魏东教授认为,明确刑法解释学学科定位的根本问题在于厘清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的关系,魏东教授在梳理理论界“同质关系论”和“差异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质互补论”的学术观点,认为二者在宏观上都属于以刑法文本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但在微观的方法论、研究特色等方面各有侧重。坚持“同质互补论”既有利于满足刑法学科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有助于凸显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

第二,关于中国刑法解释学的范畴体系构建与话语体系本土化问题。魏东教授参照法律解释学原理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将刑法解释学的法理基础界定为十三个基本范畴,并将其中的“刑法解释学”和“刑法解释”确定为最基本的基石范畴。在此基础上,魏东教授以兼顾范畴体系科学性、普适性、地方性与国别性为原则,强调应当以范畴体系的科学构建为根本,适当兼顾国别特色性和语言表达方式,具体构建我国刑法解释学的本土化话语体系。

第三,关于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的现代化转型问题。以鼎新革故为基本路径,魏东教授将中国刑法解释学的研究范式之争归纳为传统刑法解释范式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之争,进而提出了未来刑法解释学将走向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方向的观点。在此基础上,魏东教授进一步介绍了功能主义解释论内部的新旧学之争,即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与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之争。魏东教授从德日学界针对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三个维度的批判出发,详细阐述了“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核心命题相较于旧学的三个转向——即从后果取向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主义、从合目的性独断论转向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的“三性统一体”论,以及从法律公正一元论、法官决策行动论转向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理论。并且,就如何实现“法官决策有效性”这一问题,魏东教授从禁止司法犯罪化、合理权衡刑法机能以及防止理论上刑法教义学教条主义倾向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

与谈嘉宾发表观点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阶段,针对魏东教授主讲的内容,与谈嘉宾阴建峰教授、付立庆教授、万志鹏副教授和张武举副教授依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梳理了魏东教授主讲内容的基础上,阴建峰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疑惑。首先,在知识体系不断分化这一不可逆的趋势之下,学科体系分化是否越细越好?刑法学科研究是否过于强调技术性的学科划分而忽视了对于法律实践问题的回答乃至知识整体性、综合性的考量?对此,阴建峰教授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其次,阴建峰教授提出,关于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关系的不同意见可能源于对刑法解释学含义的不同界定,如果从广义上把握刑法解释学,其与刑法教义学可以等同视之。魏东老师在力主刑法解释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基础上,却没有进一步扩展其学术领地,彻底取代“刑法教义学”这一“舶来”用语,以实现“本土化”改造,令人困惑。最后,就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在具体解释适用时是否具有统一的标准与内在逻辑,“三性统一体”之所谓“三性”之间是否存在位阶次序的选择,三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阴建峰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付立庆教授赞同魏东教授主讲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并就“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的现代化转型”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理解。第一,功能解释需要实质解释。付立庆教授认为,一体化地理解法律公正会带来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剥夺,因而应当承认司法公正独立于立法公正,使得法官面对立法漏洞时可以通过能动司法进而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结论。与此同时,法的安定性与处罚妥当性之间没有绝对的位阶,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法治文明程度进行个别化的考量,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框架下积极地处理两者的关系。第二,功能解释应当否定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强调综合的解释。付立庆教授指出,解释方法之间没有效力顺序,当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得到不同结论时应当进一步判断哪种解释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是一个反复试错的过程,要求立足于客观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以文理解释为出发点,在文理解释不足以得出妥当结论时考虑论理解释方法以挖掘法条的真实含义。最终所得出结论应当考虑国民的认知程度,接受社会检验。第三,就功能解释如何坚守罪刑法定这一问题,付立庆教授强调,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铁则,无论秉持何种刑法观,解释者都应当清楚自身角色的有限性。在面对法外漏洞时,解释者不能代替立法,不能以能动解释为借口而僭越立法权力。此外,付立庆教授还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本次讲座的题目以及“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这一名称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万志鹏副教授首先对魏东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魏东教授对于中国刑法现代化本土化问题的研究具有强烈法哲学思辨色彩以及现实主义指导功能。随后,万志鹏副教授就“刑法解释是否能够真正承担犯罪治理功能”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刑法最根本的机能在于维护定罪量刑的公正性,难以承担治理犯罪的功能。因此,在刑法不具有犯罪治理功能的基础上,刑法解释论更不能承担这一重任,否则将会出现以治理犯罪为由僭越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此外,万志鹏副教授还就“三性”中合法性如何判断、真正的立法漏洞如何判断,以及微观视角下刑法教义学之静态与刑法解释学之动态如何划分等问题与魏东教授进行了讨论。

张武举副教授高度赞同魏东教授在建构刑法解释学知识体系方向的努力,针对魏东教授的主讲内容提出了不同观点。首先,就“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张武举副教授认为,魏东教授的观点实质上与差异论没有区别。张武举副教授指出,由于刑法教义学的冲击,刑法解释学面临着学术地位动摇的窘境。这是否意味着传统刑法解释学本身存在的问题为教义学的崛起提供了动因,若答案为肯定,那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如何解决将是亟待讨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建议魏东教授以更果敢的态度,将教义学纳入刑法解释学之麾下;其次,张武举副教授认为,魏东教授提出“法官不应追求绝对公正”暗含着公正不可知、不可求。然而,法官对是否应当追求公正心怀疑虑的后果不堪设想。公正难求并不意味着公正不可求。实际上,公正就是公众认为正确的。司法活动就是探求、贯彻公众认为正确的事物。最后,张武举副教授认为,就“法官决策有效性”等表述而言,仅用“法官”一词不够准确,应当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阶段、各类主体,改用“司法人员”这一更符合实际、更体现本土化的用词。

在本次讲座的第三阶段,魏东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评论与观众的线上提问,就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的关系、“三性统一体”的功能整合关系、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中十三个范畴的关系、“整全论”的表述、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典评注活动之间的关系、类案检索是否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等方面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后,主持人王政勋教授向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及所有参与本次讲座的学者表示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七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