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讲演录:大数据视野下的犯罪现场侦查

演讲现场 (图片来源:刑事侦查学院)

  西政网讯 (通讯员李星伟 王文翰 吴亦隆)在信息大爆炸时代,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巧妙进行案件侦查并对犯罪现场重建,以获得证据线索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当今刑事司法界热议的一个话题。3月28日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敖琪教授在毓才楼3104教室就“犯罪现场重建与大数据侦查”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讲座由贾治辉教授主持,张翠玲教授、袁红照教授、季云起副教授、王跃副教授、彭迪博士等应邀参加。

  “现行犯罪现场通用概念源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定义,这个定义同之前各类定义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确定的犯罪现场是一个过程量的概念,而非某个固定的时间点或地点。”敖教授从犯罪现场的概念引入,阐述了犯罪现场重建相关的概念问题。他指出,现行理论界对于犯罪现场的概念认定,一般是指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他介绍到,传统意义上的现场分析是建立在假设再演绎的方法的基础之上,从实物证据、形象证据、现场访问三个角度展开的。随后,敖教授集体解释了现场重建的定义,他认为犯罪现场重建,就是基于现场勘查,利用物证鉴定,运用逻辑方法,构筑犯罪行为并最终确定犯罪行为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涉及到针对犯罪现场的观察能力、检验物证的科学技术技能和表述案件情况的逻辑方法等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此外,他还提到了现场再现、现场复原、犯罪嫌疑人刻画等诸多概念。

  “所谓“4V”特征,就是体量大、速度快、多样性、价值高。”敖教授引用了维基百科关于大数据的解释,向大家说明什么是真正的大数据变革。由大数据带来的有关犯罪侦查的变革,可以体现在侦查思维、侦查理念、侦查模式、侦查途径等诸多方面。因此,大数据犯罪侦查就是通过海量数据的采集、挖掘、分析,研判犯罪证据,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新兴侦查活动。敖教授结合当前公安行业信息化特点,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下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无法满足数据日增量的存储要求、传统数据库仅能对结构化数据进行处理等问题。

  随后,敖教授通过一副思维导图将现场分析、现场重建与大数据分析之间的内在联系、特点对比、逻辑线索全部梳理出来。他指出,相比于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仅依靠实物证据、形象证据和现场访问三条传统渠道,大数据分析还可以通过视频数据、通讯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渠道来助力案件侦查,例如视频数据和通讯数据主要从提取获取、侦缉、分析三步来实现预期结果,而网络数据则主要通过搜索侦缉来获取信息。这种联系致使视频侦查、通讯侦查和网络侦查三种技术在侦查中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尤其是视频侦查在近年来实现了从传统的从“案”到“人”模式,到现在的从“案”到“像”、从“像”到“像”、从“像”到“人”模式,不得不说是很大的进步。至于通讯侦查和网络侦查两个方面,敖教授分别以手机数据和网络监控两个小角度入手,以上海杀人案通过手机数据监控和梳理的方式破案为例,说明了两种侦查方式在获取第一手信息和证据,顺藤摸瓜,精准打击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互动提问环节,敖教授就日后大数据资源共享方面和如何平衡侦查效率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作了回答,他认为大数据资源共享方面现阶段暂时只能做到在省级层面实施这一方法,无法在全国层面实现这一想法,此外公安机关会在保证公民隐私以及信息数据的安全和保密的情况下,谨慎进入部分公民的隐私领域。

  “认同智慧、不断学习、团结协作,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三个方面,我们才能赶上时代,不断进步。”张翠玲副院长在最后的嘉宾点评环节做了总结,袁红照教授、季云起教授、王跃博士和彭迪博士则分别从如何将侦查思想和大数据有机结合、关于强化网络现场的侦查、海量信息转化为有效证据进行了补充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