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十一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魏雪然 姚伊霖)2022年11月13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中国犯罪学学会金融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及比较刑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十一期成功举办。本期讲座主题为“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本期讲座由武汉大学莫洪宪教授主持,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主讲,北京大学王新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吉林大学王充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姜敏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专题讲座共有1万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莫洪宪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主持人莫洪宪教授强调,刑法立法模式选择的问题,既是当前理论上非常前瞻、重要的热点话题,也是实践中亟待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现实紧迫问题。在当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背景下,对刑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展开学术研讨,是刑法立法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莫洪宪教授对支持和参加本次讲座的学界同仁表达了感谢与欢迎。

主讲人周光权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周光权教授围绕“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这一主题,从刑法功能主义与立法观、附属刑法立法的中国实践、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劣和坚持统一刑法典的务实考虑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

周光权教授从立法观的角度明确了审视我国刑法立法模式这一问题的基本立场。周光权教授认为,随着不确定风险的不断增加、价值观的多元变形、民众不安感的加剧和打击犯罪国际合作的纵深发展,刑事立法走向活跃是一种合理的全球性趋势。在此背景下,刑法学经历了功能主义的转向,要求刑法学者在认同、尊重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下架设起立法与司法沟通的桥梁。因此,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是刑法学者在理解刑事立法活跃化这一背景下为沟通立法与司法而进行的努力与探索。

周光权教授对我国1979年以来的刑法立法模式进行了梳理。他指出,1979年《刑法》出台之后,我国曾积极探索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先后在107部经济、民事、行政、军事等法律中增设了130余个专门的罪刑条款,形成了刑法典、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三足鼎立”的局面。然而,大量零散的罪刑条款存在论证不充分、体系不协调、处罚不合理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又恢复为统一立法的模式。此后,虽然2019年《生物安全法(草案)》曾进行过在非刑事法律中设立独立罪刑条款的尝试,但最终通过的《生物安全法》并没有采取该模式。时至今日,我国刑法立法依旧维持着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

周光权教授对当下学界主张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观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回应。其一,由于当下行政法、经济法中关于违法行为的大量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即便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也无法避免空白罪状的广泛适用;其二,过度增设附属刑法会导致有关犯罪的规定过于零散、分散,降低公众对于刑法规范的认同感,不利于增强刑法的威慑功能;其三,附属刑法与刑法典规定的大量重叠或矛盾会肢解刑法典,削弱刑法典的稳定性;其四,附属刑法中的相关内容需要国务院针对性地出台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性决定,同样也无法避免合宪性疑虑。

基于我国国情的考量和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周光权教授再次重申了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统一的法典化立法模式。一方面,经过刑事立法实践多年的不懈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典为纲、刑法修正案为补充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有效地平衡了刑事法律的体系化构建与灵活性需要;另一方面,面对附属刑法肥大化、重罚化、矛盾化的现实困境,以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并行的立法现状,为切实提高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我国应当坚持统一的法典化立法模式,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

与谈嘉宾发表观点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阶段,针对周光权教授主讲的内容,与谈嘉宾王新教授、王志祥教授、王充教授和姜敏教授依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王新教授与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基本一致。他指出,应当从历史的角度动态考察附属刑法的作用。1979年《刑法》颁布之后,附属刑法作为一种“弥补刑法典不足的重要立法方法”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对于弥补刑法典滞后性的缺点、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刑法的弥补方式开始采取修正案模式,在改善刑法滞后性弊端的同时,有利于维持刑法的体系性,相较于附属刑法而言更具优势。因此,我们应当用反思的眼光看待附属刑法,从中国刑事立法的传统综合考察附属刑法的应用情况及未来走向。同时,王新教授还提出了“从生发原因到具体适用”的分析思路,以便对刑事立法技术进行动态考察。王新教授指出,随着修正案的立法技术成为了弥补刑法典的标准范式,我们同样可以通过这一思路审视刑法修正案,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对待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王志祥教授提出了与周光权教授不同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当选择“刑法典

+附属刑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首先,王志祥教授认为,附属刑法更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当下的立法环境已经不同于1997年。建设法治国家、坚持宽严相济、加强人权保护的新理念,保护数据、信息、隐私等新兴法益,限制死刑、增设新刑的新制裁体系等难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但是,附属刑法能够满足确认新理念、保护新权利、增设新制裁的现实需求。其次,王志祥教授指出了单轨制立法模式在修法方法上的固有缺陷。他认为,刑法修正案把问题积攒到一定规模再统一修改的方式,将导致整体法秩序中对同一问题的立法活动不能同步展开。最后,王志祥教授详细介绍了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优势所在。他强调,从立法理念上看,由于罪刑条款被放置在民事、行政法律中予以规定,可以从行为可罚性程度较低的角度考虑,对法定犯的惩罚力度进行整体性限制,实现刑罚轻缓化的目标。从法律衔接上看,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在前置法中规定相应的罪刑规范并根据前置法的修订进行同步修改,有利于弥合刑法与前置法之间的间隙。

王充教授认为,首先,我国刑法到底应该采取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是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问题,从问题类型划分上来说是立法论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其次,立法技术,本质上就是有关犯罪与刑罚价值共识的不同技术表现形式,由于技术表现形式不是价值共识本身,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都不会影响刑法规范的价值内涵,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刑法的适用结果。第三,从理论上来说,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刑法学者选择采取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更多是基于他们具有的不同学术前见和学术偏好,在这个选择问题上不存在对错。第四,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模式问题的讨论,需要考量刑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习惯、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以及立法经济性等因素,同时还需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因素都会具体地影响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取舍。第五,无论我国刑法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都应当贯彻体系化的思考,从而避免法条之间可能出现的相互矛盾与相互冲突问题,保证刑法内部罪刑关系的协调与均衡。

姜敏教授认为,刑法模式的选择是刑法法治的基石。姜敏教授在系统梳理刑法典模式、判例法模式、单行刑法模式、附属刑法模式及刑法修正案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基于务实的角度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选择。姜敏教授认为,应当采取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将总则性规定以及传统犯罪安排在刑法典中,将新型犯罪、专业犯罪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规定。此外,承接王充教授的与谈内容,姜敏教授还补充了法律传统、国际交流等两个可能影响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

在本次讲座的第三阶段,周光权教授和与谈嘉宾针对线上观众的提问,就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刑事立法能否灵活回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过于活跃的立法是否与刑法谦抑性相矛盾、轻罪立法能否采取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附属刑法是否会导致“找法难”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最后,主持人莫洪宪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莫洪宪教授对周光权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应当维护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严格把握行政犯的立法门槛、坚持贯彻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莫洪宪教授向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和所有参与讲座的观众表示了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十一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