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与判例法研究系列讲座顺利举办

徐露教授讲述普通法历史背景  (图片来源:行政法学院)

  西政网讯(通讯员李易之 易小倩 王怡萱)  2019年12月11日、13日、16日,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院徐露教授在行政法学院4032会议室分别举行了以“英国普通法与判例法研究”为主题的三场系列讲座。徐露教授在英国大学任教十余年,常年致力于英国法、苏格兰法律研究,担任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技术顾问专家,德国司法学院客座教授等多个学术职务,研究成果为英格兰法律改革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多次引用。

  第一场讲座以“英格兰普通法与判例法—历史、理论与现代发展”为题,于2019年12月11日晚上7点在行政法学院4032会议室举行。本场讲座由行政法学院金承光副院长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喻少如教授、陆幸福教授、朱学平教授、温泽彬副教授、李鼎楚副教授、陈建平副教授、何永红副教授、程和祥博士等多位嘉宾应邀出席,行政法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本讲中,徐露教授讨论了四个问题:普通法的历史背景、普通法的含义、判例法和英格兰当前的法院体系。首先,关于普通法的历史,徐露教授认为,普通法的发展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偶然的产物,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宗教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徐教授阐释了“普通法”四层不同的含义,分别对应于“民法”“地方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再次,徐教授对案例法的精髓进行了简要阐述,并简要介绍了英格兰当前的法院体系。本次讲座集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妙趣横生。现场嘉宾就讲座内容与徐教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徐教授随后也对现场提问进行了细致的解答。该场讲座给在场的研究生、本科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二场讲座以“英格兰判例法的实际操作:严格遵循先例还是自由制定法律?”为题,于2019年12月13日晚上7点在行政法学院4032会议室举行。此次讲座由行政法学院胡兴建副院长主持,行政法学院陆幸福教授、朱学平教授、莫江平副教授、温泽彬副教授、林孝文副教授、何永红副教授、张玉洁博士等嘉宾应邀出席了本次讲座,参加此次讲座的还有行政法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

  本次讲座从以下五个方着手:同案同判、即便没有约束力也遵循先例的情形、区分、推翻先例、例外。徐教授提出,普通法实践的精髓是进行区分,一个律师是否优秀,关键是看他是否能够区分先例与本案的不同。在本次讲座中,徐教授以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四个判例为线索,来讨论普通法是否严格遵循了先例这个论题,即通过判例分析分别对下述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即1983年年时,英格兰法院适用行政法的条件特别严格,需要在三个月内就提起司法审查,并且行政诉讼并不是一种权利,需要高等法院法官的许可才能提起诉讼,存在着质询、证据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格兰判例法实际操作中,遵循先例的原则开始有了广泛的例外,也就是说遵循先例的原则具有了较大的弹性,但英格兰的判例法还是以遵循先例的原则为主,但不为先例所捆绑。到90年代末,英格兰法院几乎又回到了80年初的立场。第二场讲座同样引起了现场师生的热烈讨论,气氛十分活跃,徐露教授也对现场师生的提问进行了细心解答,在回答中也提出了许多颇具启发意义的观点。

  第三场以“普通法与判例法研究在当今世界的价值与意义”为题,于12月16日晚7点在行政法学院4032会议室举行。讲座由宪法教研室主任何永红副教授主持,参加此次讲座的有行政法学院汪太贤教授、陆幸福教授、温泽彬副教授、李鼎楚副教授、孙德鹏副教授、杨尚东博士,谭清值博士、邬蕾博士以及行政法学院部分学生。

  徐露教授首先围绕“分析英国的普通法”这一话题开展论述,从英国法律体系的特点、英国法制体系的缺点和优点三个方面出发,着重比较了不同法系法律体系的区别,突出强调了英国司法体系中的精英化问题,同时分析了英国普通法在法律世界中的语言优势。徐露教授认为,我们应当辩证看待英国的普通法,吸取优势。徐露教授还从“方法”、“法律原则”、“实用价值”三个角度出发,阐释了普通法对于当今世界的重要价值。本次讲座也迎来了系列讲座的高潮,在场嘉宾及学生与徐教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气氛十分活跃。期间在场嘉宾也纷纷表示期待徐教授相关研究成果早日付梓,让中国学者更多的了解原汁原味的英国普通法和判例法。

  通过三场讲座,徐露教授给我们详细地阐述了英格兰普通法与判例法的历史、理论和实际做法,让在场师生们都感受到了学术的魅力,受到知识的熏陶,同时也让大家走近了英格兰判例法,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