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讲座成功举办

与会人员合影( 谢雯琪  摄)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尹雪桦  吕帅康)2023年11月18日19时,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第56讲“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讲座成功举办。讲座于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3031会议室和北大法宝网络直播间同步进行。本次讲座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高级会计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才库人员章宣静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彪担任与谈嘉宾。现场及线上的高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3000余人旁听了本次讲座。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司法高级会计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才库人员章宣静发言( 谢雯琪  摄)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与注销登记、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与理解、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主要区别、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第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与注销登记。章宣静老师通过展示相关规定的更迭,为大家讲解司法会计鉴定的地位的不断变更。2000年,为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司法部发布了《司法会计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会计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执业门类中进行登记。然而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针对司法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并未在该范围内。但是,章宣静老师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虽然司法会计鉴定已经不在登记管理范围,但并不妨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2021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6条指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2018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要注销“四类外”的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但是有关组织和人员仍然可以为案件或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因此,“四类外”的鉴定业务并无法律障碍,司法会计鉴定合法。

第二部分,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与理解。章宣静老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细则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章宣静老师强调,其中诉讼活动是鉴定前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是鉴定主体,查明案情是鉴定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是检验对象,财务会计问题是鉴定对象,上述概念不可混淆。

第三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主要区别。章宣静老师认为二者一共有二十处区别,今天主要对其中的六点进行讲解。第一点,产生基础不同:司法会计鉴定除了遵循审计法律以外,必须要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鉴定规范与标准;而审计只需要符合审计法律和会计审计规范标准。第二点,检验对象不同: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24条,司法会计鉴定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询问这一非财务会计资料广泛应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第三点,材料来源不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应当是由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而审计材料来源不仅可以由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由审计人员自行调查获取。第四点,对材料要求不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针对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无法补充时,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司法会计鉴定委托;而审计时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审计需要。第五点,文书形式要件不同:司法鉴定意见包含分析说明,需要回答“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的问题;审计报告不需要分析说明。第六点,意见表达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分为确定性和限定性两类,都需要“对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确认”;而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章宣静老师提出四个审查分析要点,并结合八个案例对其进行分析讲解。其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与运用,鉴定事项三要素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检验对象期间范围、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其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运用,应当主要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充分。其三,对分析论证的审查与运用,主要审查应该进行分析论证的是否经过分析论证,分析论证是否充分、科学、严谨,逻辑推理是否严密。其四,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主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超出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范围、是否客观、是否具有唯一性、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王剑虹副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虽然近年来重罪案件比例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经济案件发生的比例却在逐步上升,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经济犯罪中的重要性也凸显出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仅可以从传统角度入手,还可以从鉴定意见、鉴定过程、会计资料等新的角度入手分析证据。章老师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讲解能有效帮助法律人了解会计、审计领域的专业知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发言 谢雯琪  摄)

王彪副教授从两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认识。第一,回归鉴定意见的概念,反思司法会计鉴定的地位,并且思考在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意见的条件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应当如何认定。第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其并未涉及到定性的问题,而审计报告的主观性更强,牵涉到定性问题,两者各有所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彪发言 谢雯琪  摄)

主持人潘金贵教授对本次讲座做出充分认可,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正确审查与运用对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最后,章宣静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 谢雯琪  摄)

至此,“证据·刑辩讲堂”第56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