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二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志攀)5月14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本科创新教学团队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二讲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的主题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解释与未来发展”,由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主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牟绿叶副教授、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国强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艾明教授主持。

主讲环节:董坤研究员 (张志攀供图)

董坤研究员从规范视角出发,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是程序性事实规则进行教义学阐释,其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背景知识、历史演变、范围认定及发展变化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来发展提供针对性建议。董坤研究员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舶来之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亲缘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证据禁止规则,在阐述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规则的结构与内容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德国证据禁止规则。

董坤研究员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雏形,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弥补了前述条款的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对前述条款的进一步发展,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性地梳理、归纳、补充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规范性依据。

董坤研究员指出,非法证据的界定应当严格把握“侵权性”这一本质,即是否侵害了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且结合规范文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以及书证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不应当过分拓宽非法证据的外延。对于刑讯逼取供述,威胁取供,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供,重复性供述以及引诱、欺骗所获取的供述是否排除,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予以谨慎把握,同时也阐释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原理与相关规定。

与谈环节:牟绿叶副教授(张志攀供图)

牟绿叶副教授就本次讲座内容谈及四点认识:一是既要纵向把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情况,又要横向与域外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巨大进步;二是非法证据范围界定应当保持理性克制,不应随意扩大非法证据之范围;三是疲劳审讯的界限设置,在立法层面则反映为政策与价值的抉择,应当在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之间保持平衡;四是结合实证,目前典型刑讯逼供案例不多,疲劳审讯通常成为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与谈环节:林国强副教授(张志攀供图)

林国强副教授表示,董坤研究员运用法解释学对细节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并结合讲座内容指出,在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试图通过制定明确标准来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存在困难,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实现;非法证据排除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实践中存在混淆,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分,同时在非法证据的界定上,可借鉴《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以明确相关概念,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对重复性供述排除与“毒树之果”理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探讨。

主持与总结:艾明教授(张志攀供图)

艾明教授表示,董坤研究员结合法律规范就非法言词证据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我们把握非法言词证据范围、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有较强指引作用。同时,艾教授就法律规范文本与学术理论研究的关系和董坤研究员进行探讨,学术研究需要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运用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来促进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