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六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志攀)6月3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本科创新教学团队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六讲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的主题为“辩护律师功能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郭航老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教授主持。

主讲环节:兰荣杰教授(张志攀供图)

兰荣杰教授从辩护律师功能的传统解读切入,指出诸如人权保障、真实发现和程序正义等解读存在逻辑难题。从成本收益视角观之,如果把刑事司法视为针对犯罪的最佳集体防卫机制,辩护制度则是防范冤错案件的最佳纠错机制,可以有效纠偏刑事追诉中固有的定罪惯性、习惯从众、隧道效应和责任绑架,从而成为全社会对冲错案风险的保险机制。

兰荣杰教授指出,对“为何需要辩护律师”命题的传统解读聚焦于人权保障、发现真相和程序正义等方面,但上述解读在逻辑层面上仍有不圆满之处。两造对抗不一定能催生真相,律师若仅维护形式性的程序正义不值得当事人的高成本支出,早于律师制度诞生的其他刑事诉讼制度、法官与检察官本身也具备人权保障的功能。

兰荣杰教授认为,个体面临两种社会风险:被犯罪侵害或被冤错追诉。两种风险对冲策略不同,前者为强制性集体规范,表现为公检法等针对犯罪的集体防卫机制;后者则为市场化射幸保险,表现为作为防范冤错案件的最佳纠错机制的辩护制度。以效果与成本角度视之,针对犯罪的集体防卫机制优于私力救济,而所带来的冤错追诉可能性的负效应个人很难抵抗,同时此机制难以实现自我纠正,这就为律师辩护成为最佳纠正机制提供前提。

兰荣杰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刑事司法纠错难的原因。法官发现冤错案如同大海捞针,以致其秉持习惯性定罪的最低成本策略;司法人员否定前人的物理成本与心理成本过高,以致其采取从众定罪的策略;“以案查人”的隧道/溶洞效应以致司法人员拘泥于某种假设进而制造条件或进行合理化解释,使假设看起来成立;错案追究的绑架效应以致司法人员缺乏纠正错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兰荣杰教授强调,律师辩护有利于化解刑事司法纠错难的困境。律师的存在能降低发现错案成本,打破定罪惯性;律师通过心理性助威与物理性帮忙,打破习惯从众;律师通过提出替代性方案或竞争性假设,打破隧道效应;律师帮助纠错者突破绑架,打破绑架效应。总之,律师辩护的核心功能是对冲冤错追诉风险策略,其附随功能在于提供非冤错案件的专业帮助与温馨陪伴。


与谈环节:郭烁教授张志攀供图)

郭烁教授表示,运用汉德公式等过于理性的因素分析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有待进一步讨论,原因在于该公式包含无法被量化的伦理性因素等,难以满足法律经济学的要求。后郭教授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律师的实质性帮助关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应充分认识考核指标的“双刃剑”作用,适当放宽部分考核标准,提高司法实务人员的容错概率。

与谈环节:郭航老师张志攀供图)

郭航老师表示,社会大众对律师或存在误解、或存在偏见甚至缺乏了解。冤错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考核指标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甚至形成“考核中心主义”的倾向;值班律师的过低补助和存在的人情维系妨碍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帮助;审前成本过高、犯罪嫌疑人口供在证据链条中比重过高也是阻碍律师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及时辩护是有效辩护的前提,而及时辩护的实现则有赖于保障律师的在场权。

主持与总结:张吉喜教授张志攀供图)

张吉喜教授表示,兰荣杰教授的讲座观点新颖、逻辑清晰。在对辩护律师功能传统解读的基础上,兰教授进一步提出了辩护律师的四个“打破”,同时阐述的若干经济学专业知识,开拓了研究视野。张教授认为,被犯罪侵害为何成为“大概率风险”需要进一步论证;在打破定罪惯性方面,辩护律师作用几何需要具体阐述与事例论证;冤错案件往往具有若干共同点,诸如供述不稳定、庭审不认罪、侦查程序不规范等,或有利于排查冤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