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刑辩讲堂】第五十五讲 “公诉案件举证的‘道’与‘术’”讲座成功举办

与会人员合影 郑钮  摄)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周卓)2023年11月15日19时,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第55讲“公诉案件举证的‘道’与‘术’”讲座成功举办。讲座于西南政法大学丽玉致知楼5204教室和北大法宝网络直播间同步进行。本次讲座由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王东海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彪,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郑虹担任与谈嘉宾。现场及线上的高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3400余人旁听了本次讲座。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王东海发言( 郑钮  摄)

本次讲座内容共分为“公正司法:公诉案件举证的理念指引”“文本阐述:公诉案件举证的规范要求”“全面辩证:公诉案件举证的前期准备”“方法技巧:庭审举证的实例演绎”和“默认禁忌:公诉案件举证的禁止事项”五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公诉案件举证的理念指引”中,王东海副检察长首先以我国法律规定为基础,域外法律规定为补充,强调公诉人举证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后又从理论角度诠释了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力求真实与正义,不能片面地追求惩罚犯罪,要做到与保障人权并重才符合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辩证分析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回应了检察官兼具对两种价值的追求是否存在矛盾冲突的疑虑,最后,归纳了检察官举证义务的具体履行就是既要忠于事实、依法办事,也要尊重良心、坚守底线。

在第二部分“公诉案件举证的规范要求”中,王东海副检察长先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介绍了刑事举证的总体要求——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举证模式,同时也要注重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随后技术性地将相关内容分解细化为“进一步熟悉案卷材料”“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和“举证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方法”三个方面,按照总分结构对刑事举证的规范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第三部分“公诉案件举证的前期准备”中,王东海副检察长从刑事举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出了公诉人举证准备工作中的三个重要内容:首先,要做到系统全面。一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零口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以及定罪量刑有较大争议等情况的案件要重新阅卷;二是熟悉审查报告,熟稔举证要点,同时整理好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三是利用好庭前会议,整理争点、确定举证方式、确定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四是对于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案件应对相关知识进行学习了解。其次,要学会沟通交流。通过侦查机关、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多方渠道,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各方观点态度,综合考量以寻求最佳举证方案,从而有效提高举证质量。最后,要懂得换位思考。不仅要从检察官的立场出发,更要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等多方立场来思考问题,以此来校验和调整举证工作的思路和方向,积极追求案件处理在“三个效果上”的统一。

在第四部分“庭审举证的实例演绎”中,王东海副检察长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全面分享了其掌握的刑事举证的方法技巧。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的情节来进行举证。并结合相关案例就具体举证方法进行了阐释:一是适合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但案件中存在让被告人难以狡辩的关键证据的“开门见山法”;二是适合一般性常规案件的“循序渐进法”;三是适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采取间接证据来证明的“迂回包抄法”。同时,还介绍了分组举证、合并同类项举证、省略举证和音视频播放等常用技巧及其不同条件下的适用选择。

在第五部分“公诉案件举证的禁止事项”中,王东海副检察长总结梳理了实践中常见的举证不宜的情况,并强调公诉人在进行举证时要特别谨慎地对待违背公序良俗、容易引发他人效仿、容易激怒被告人以及具有人身人格侮辱等内容的证据,防止因这些证据的举示而导致案件审理难以继续、法庭秩序产生混乱以及司法机关权威受损。同时建议对于此类证据可以采用宣读证据目录的方式进行举示,从而有效避免触碰举证禁忌所带来的尴尬。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发言 郑钮  摄)

王剑虹副教授首先表示,王东海副检察长今晚的讲座让人受益匪浅。同时,王剑虹副教授站在刑事诉讼辩方的角度上特别指出,王东海副检察长所指出的公诉人在举证的准备工作中要学会沟通交流,要懂得换位思考,尊重辩方、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意见和态度,以此调整和改善案件办理的具体思路和方案,而不是只要遇到与指控意见相反的观点就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对方。这样的倡导和要求真切地反映了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职责和精神。同时,王剑虹副教授还以其所经办的两起案件为例,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人不应只是会讲法律的冰冷机器,而是应该力求让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大众在感受司法力量的同时,也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人文的关怀。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彪 郑钮  摄)

王彪副教授就王东海副检察长的讲座内容发表了三点感受。第一,赞同王东海副检察长所强调的理念先行,检察官应当切实秉持客观公正的义务,虽然作为刑事诉讼的控方,但不能为了控诉而在举证过程中表现出片面追求定罪的倾向。第二,对王东海副检察长的讲座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特别是王东海副检察长关于刑事举证方法和技巧的介绍非常全面和详细,也非常的实用。王彪副教授将其总结概括为“证无定法”,即要根据不同个案的情况来确定举证的思路和策略,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技巧,才能实现最佳的举证效果。第三,王彪副教授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就“为什么要重视举证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生活和网络科技水平的发展,导致了案件审理影响的日益广泛以及犯罪类型的日趋复杂。公诉人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对犯罪的指控,那么难以做到说服法官、说服被告人以及说服社会公众,甚至可能造成法治权威的减损。因此,对公诉人的举证能力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才能增加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并且让司法工作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郑虹 郑钮  摄)

郑虹检察官首先表达了证据理论学习的重要性,通过理论学习能够更好地把握和研判现实案件中的证据标准,还能够有效培养运用逻辑路径把案件事实表达清楚的能力,这对实践工作中案件的处理非常有益。然后,郑虹检察官对于审判中要“说服法官”这一提法表达了自己的理解,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法官并不想被动地被说服,而更想主动地信服——在看完举示的证据后。就此问题,郑虹检察官还表示,现在很多公诉人或者律师试图通过论证的方式以达到诉讼目的的做法并不可取,而应该是通过展示证据的方式让法官信服从而形成对己有利的自由心证。在任何一个案件中,“说服”只能体现出技巧层面,可以做到让法官更好更快地消除疑虑,但是所构建的证据体系才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 郑钮  摄)

在潘金贵教授的主持下,王东海副检察长与听讲同学积极互动,就同学们关心的关于行刑衔接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庭前会议中的相关证据问题进行了答疑,现场气氛热烈。

最后,潘金贵教授对王东海副检察长对证据·刑辩讲堂的大力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就关于刑事举证的相关问题,呼吁同学们在以后的课程学习中,以及在接下来的实习和实务中都要进一步学习,并努力培养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娴熟技巧,同时也希望大家继续加强对证据运用实务其他方面的了解,为以后走上实际工作岗位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

至此,“证据·刑辩讲堂”第55讲。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