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大讲堂2023年第5讲成功举办

大讲堂现场(图片来源:法学院)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左春曼)2023年11月18日,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主办的刑事司法大讲堂2023年第五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汪海燕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昌盛教授和向燕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吉喜教授主持。

汪海燕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常态化的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些基本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对此,汪海燕教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等基本问题,具体从五个方面展开分享。

第一个方面,汪海燕教授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有别于美国当事人主义这一诉讼土壤,我国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实行混合式诉讼模式。再加之传统刑法理念的影响,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对量刑进行协商。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并非只是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层次化改造。

第二个方面,汪海燕教授明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基于认罪认罚的法律适用条款,汪海燕教授提出“认事”“认罪”“认罪名”“认罪数”“认罚”五个基本概念,作为理解认罪认罚的关键。而“从宽”则涉及实体上从宽处罚与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意味着被告人有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给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但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可以不从宽处理。

第三个方面,汪海燕教授从设立的背景与立法取向出发,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汪海燕教授主要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职权行为还是权利行为展开分析。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应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机会和资格,法律无法剥夺。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仍然拥有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其选择。但是,在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是一项职权与权利交织的行为。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但是在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被告人认罪认罚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察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因此,如果存在被告人与律师意见冲突的情形,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需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对象是人而非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对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在分案处理时,一定需要保障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权利。

第四个方面,汪海燕教授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同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两项基本要求,奠定理论根基。通过引用《尚书·吕刑》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汪海燕教授指出要反对法外权力及法院内部行政权的非法干涉、反对“侦查中心”“口供中心”“逮捕中心”“卷宗中心”。法院需要通过法定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实质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一方面,在入罪时,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另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也需要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法院需要“尊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立法本身需要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明确。

第五个方面,汪海燕教授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平衡点。汪海燕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庭审实质化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庭审实质化,主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对于轻罪案件,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尊重当事人的感受,以开庭的方式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把握刑法溢出效应。

综上,汪海燕教授总结道,任何一种制度的讨论均在特定的语境下进行,最后的方案必然蕴含着设计者们对特定价值的偏好、追求与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角力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经受正当程序的洗礼,更无法治土壤的长期浸润,而相关配套措施的阙如更使得一些改革呈现冒险主义色彩,其筹码则是司法孜孜追求的公正价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道路坎坷迂回,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大有燎燃之势。在相关诉讼制度的设计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前,多一份对公正的关照,也许显得有些保守,但未必是坏事。

张吉喜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张吉喜教授在听完汪老师的演讲后,分享了三个方面的感受:一是内容体系非常庞大;二是讲解深入浅出;三是语言精彩生动。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汪老师对认罪认罚的基本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对于其中的主要争议点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听后收获满满。


向燕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向燕教授指出,汪海燕教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系统、精细的研究。虽然讲座介绍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问题,但有利于厘清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误区。同时,向燕教授发表了两点学习体会,一是辨明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权利还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对于制度的设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二是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价值进行梳理,明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并不限于提高诉讼效率,且该制度的程序性设计存在欠缺。

李昌盛教授(图片来源:法学院)

李昌盛教授指出,汪老师系统全面、风趣幽默地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可汪海燕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李老师提出四个观点:第一,就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目标而言,认罪认罚制度的多元价值目标具有合理性,除讲座中所提及的四个价值目标外,还可以适当考虑促进社会矛盾的深层次化解、尊重与保障人权等。第二,需要考虑多元价值目标间的价值权衡和竞争问题。第三,就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而言,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应结合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来进行。第四,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而言,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从宽是办案机关的职权。

与会人员合影(图片来源: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