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学术大讲堂丨“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讲座成功举办

讲堂现场(刘畅 摄)

西政网讯 (通讯员 严磊 徐智鹏)5月25日晚,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共同协办的“盈科法律学术大讲堂——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图书馆一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大讲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主讲,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陈泽宪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石经海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姜敏教授,以及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各学院的师生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大讲堂。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 陈泽宪 (刘畅 摄)

在本次大讲堂的主讲环节,陈忠林教授以“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为切入点,对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定义、解决法学困惑的一般方法、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统一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了讲授。陈忠林教授指出,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以事实作为评价一切法学理论能否成立的根据,并以法律作为判断一切法学理论是否正确的准绳。与此同时,陈忠林教授还强调,应当在价值上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人民与人民意志、在技术上正确理解刑法规定中的“法律明文规定”,并在制度上保证普通民众能通过法律规定有序参与司法,以实现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讲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忠林 (刘畅 摄)

在本次大讲堂的与谈环节,张旭教授结合近年的热点案件和刑法修订过程指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情与法的统一。在理解情与法的关系时,应当厘清法益侵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并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的影响。具体而言,情是对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法体现了刑事司法活动合法性的要求。就目前来看,规则意识更为重要,当情与法确实出现矛盾时,应当在坚持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再考虑情的因素。

与谈嘉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旭 (刘畅 摄)

梅传强教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刑法学科对与会的三位校外嘉宾长期以来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持表示了感谢。针对大讲堂的主题,梅传强教授认为,陈忠林教授主讲的内容体现了其长期坚持的“三常”理论,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对此,应当从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以事实和法律规定为根据对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和实践中的复杂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契合人民意志和规范精神的理论观点,进而推动中国刑法学的现代化与本土化发展。

与谈嘉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梅传强 (刘畅 摄)

石经海教授提出,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法律效果包含和体现着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因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在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时,应当厘清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联系。应当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

与谈嘉宾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教授 石经海 (刘畅 摄)

姜敏教授从形式与实质的角度探讨了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法律效果强调依法办案、遵守刑法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实质上,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背后的后果,体现出刑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公民个人的尊重。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能够统一的,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如何兼顾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与谈嘉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敏 (刘畅 摄)

对于四位与谈嘉宾提出的观点和疑问,尤其是如何实现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一关键问题,陈忠林教授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进行了回应。陈忠林教授强调,应当以人民认同的方式理解法律,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而实现刑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大讲堂的最后环节,主持人陈泽宪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认为陈忠林教授结合实务热点和理论重点,由浅入深地对刑法学研究中重要的基础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本次讲座,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同,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合影 (刘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