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教授作客金开名家讲坛畅谈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魏艺山 钱建辉)6月15日下午3点,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宪权教授作客金开名家讲坛,于毓才楼3115教室开展了题为“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的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协办。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石经海教授主持本次讲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贾健教授、姚万勤副教授和张永强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西南政法大学本硕博学生200余人参与本次讲座。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刘宪权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主讲环节,刘宪权教授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谈及其近几年对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的理解,主要讲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刘宪权教授从宏观维度讲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刘宪权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偏向性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性的体现,我们也应当坚持“不定罪不处罚”这一偏向性。其进一步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偏向性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这是其价值所在,是科学的;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偏向性,就不可能有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不可能有“疑罪从无”的观念;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通行经典表述的精神是一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它的偏向性,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偏向性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入罪的惯性思维。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根本精神,刘宪权教授认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理由在于刑事诉讼中孤立的犯罪者和强大的国家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冤假错案的成因在于没有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贯彻到底,罪刑法定原则的偏向性实际上决定了其根本精神就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

其次,刘宪权教授从中观维度讲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对“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正确理解。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刘宪权教授强调,刑法和民法看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并提出了“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这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这一处理规则的根据在于刑法中的危害包括可能侵害,例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而民法中的危害必须是实害。基于这一处理规则,其认为,在误将男性当成女性而实施“强奸”的案件中,行为对法律保护的性权利的可能侵害是存在的,因此宜定性为强奸罪。关于对“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理解,刘宪权教授认为应该分层次加以讨论:在刑事立法层面,刑法当然是最后一道屏障,理由在于刑法是在其他法律调整不能或者不足时才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刑事司法层面,我们仍然应当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理由在于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符合立法上退到最后的刑法规定,对相关行为适用刑法规定当然符合法律适用相当性和充足性的要求。

最后,刘宪权教授从微观维度讲述了不同刑法条文中相同表述的理解和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关于不同刑法条文中相同表述的理解,刘宪权教授认为,由于侵害法益的不同,不同刑法条文中某些表述用词虽然一样,但实际蕴含的内涵并不相同。随后,其结合强奸罪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伪造货币、伪造票据、伪造信用卡中的“伪造”等多个例子进行了说明。刘宪权教授还特别强调,不同刑法条文中某些不同表述的内涵可能是一样的,并结合高利转贷罪中的“套取”、骗取贷款罪中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和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三者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关于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刘宪权教授围绕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这三个阶段划分展开介绍。其指出,普通机器人时代的典型例子是ATM机,但目前对ATM机的定性却存在误区。其认为,ATM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人,而是能够发生识别功能错误的机器人,许霆案中行为人是利用ATM机的机械故障而获取钱款,所以应定性为盗窃罪。随后,刘宪权教授在澄清学界误解的基础上重申了其观点:一是人工智能现在及今后不可能是人,也不像人,而是一种具有高度智能的物种;我们不能因为人工智能不是人而就断然否定其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二是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能力行为的能力)。同时,刘宪权教授结合ChatGPT-5的出现表示了对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确信。

在与谈环节,针对刘宪权教授的主讲内容,与谈嘉宾贾健教授、姚万勤副教授和张永强副教授依次提出了各自的问题和看法。

贾健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贾健教授结合刘宪权教授对人工智能的阐述,对ChatGPT目前所具有的深度学习能力深表认同。贾健教授指出,目前学界需要对类似ChatGPT等人工智能进行相关学术研究,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学术问题,同时也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同时,贾健教授表示十分赞同刘宪权教授关于强人工智能的论断,并深信强人工智能时代即将到来。对于具体的应对,贾健教授指出,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的刑法理论和框架之中,刑法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也需要重新加以考虑。

姚万勤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姚万勤副教授结合刘宪权教授所讲授的内容,提出了三点个人看法。第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姚万勤副教授认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规定表征着积极的入罪态度,后段规定则是消极的出罪态度,并对我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表述表示认可。第二,关于刑法条文表述,姚万勤副教授结合其近期发表的袭警罪相关论文,通过对“暴力”这一用语的阐释,指出针对刑法条文表述的理解不应进行教义学研究以及持典释义。第三,关于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姚万勤副教授结合其早期发表的相关论文,指出目前人工智能存在受刑问题,即刑罚所能带来的痛苦无法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身上,进而认为其不能够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张永强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张永强副教授表示对刘宪权教授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阶级性、普遍性和偏向性这三个特性深受启发,并对刘宪权教授提出的“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观点深表赞同。随后,张永强副教授肯定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势不可挡,并表示如何面对这样的时代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张永强副教授提出了两点疑问:一是从刑法上惩罚人工智能能否起到预防效果?二是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后,人类是否有能力惩罚人工智能?

在提问环节,在场的同学们积极踊跃举手提问,刘宪权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人权、能否将人所具有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用来检视人工智能、能否通过直接干预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以解决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等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石经海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讲座最后,石经海教授进行了简单总结,认为刘宪权教授的讲座易懂易学易用易记,并用“顶天立地”一词进行了高度评价。其中,所谓“顶天”,是刘宪权教授的讲座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未来展望等理论前沿内容,也有刑法新理念等宏观性内容;所谓“立地”,是刘宪权教授所讲述的内容都是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和本土话语体系展开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和问题破解性。石经海教授还特别提示同学们,注重体会和学习刘宪权教授在讲座中运用的逆向和横向等创新思维,指出刘宪权教授关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创新观点,并不是简单地基于现行立法规定和通常思维模式,而是针对智能机器人等的未来发展及其未来立法所做的创新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