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学术交流讲座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嘉慧)2023年6月14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协办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学术交流讲座于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敬业楼303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新教授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丁胜明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姚万勤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永强担任与谈嘉宾。

讲座现场  (刘畅  摄)

在主讲环节,王新教授围绕洗钱的演变与危害性、反洗钱的背景以及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三方面展开分享。首先,王新教授结合《人民的名义》以及反腐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以生动形象、风趣幽默的语言讲解洗钱的演变过程。他指出,洗钱是毒品交易衍生的怪胎。由于毒品交易所得的纸币重量是毒品本身重量的10倍之多,犯罪分子企图通过金融机构转变现金的物理形态,洗钱由此产生。随着时间的发展,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逐渐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9·11事件发生后,恐怖融资逐渐成为了全球打击洗钱的主战场。

其次,王新教授结合丰富的数据与案例,讲述了反洗钱的背景。他指出,顶层设计与国际压力分别是我国反洗钱制度完善的国内外背景。我国对反洗钱的认识呈现出“三级跳”的特征。早期,狭义地把反洗钱与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认为洗钱损害银行的稳定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中期,则认为洗钱破坏市场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损害金融机构声誉和正常经营,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且会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今,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开始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来认识反洗钱问题,并在顶层进行制度设计。在深改组第34次会议后,反洗钱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我国反洗钱还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压力。我国在FATF互评估40项建议中,已达标31项,但仍面临着艰巨的整改任务。

最后,王新教授梳理了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变迁,并详细地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洗钱罪的重大修改。他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了自洗钱入罪,是对FATF互评估整改要求的回应;把罚金从限额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是增强对洗钱的经济处罚力度的体现。王新教授强调,应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视角理解自洗钱入罪,洗钱罪侵害的法益还涉及国家安全。

主讲环节  (刘畅  摄)

在与谈环节,三位与谈嘉宾高度赞同王新教授的观点,并分别从自洗钱入罪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及其正当性解释问题、上游犯罪的扩大化倾向以及洗钱罪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系理解等方面与王新教授展开积极探讨。

与谈环节  (刘畅  摄)

贾健教授认为自洗钱入罪有其必要性,且认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会继续扩大这一观点。但自洗钱入罪后对期待可能性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解自洗钱入罪的正当性,则容易导致刑法理论内部的不协调。面对自洗钱入罪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学界应如何自洽其中的分歧,目前仍不明朗。

姚万勤副教授则提出,法益理论素有空洞之嫌,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理解反洗钱之必要性,是否存在洗钱罪刑罚处罚范围扩大的嫌疑?在应对反洗钱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冲击时,事后的共犯理论有其适用的空间。

张永强副教授指出,自洗钱入罪后,司法实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与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原则处理上述两种罪名。此外,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也值得探讨。

对三位与谈嘉宾所提出的问题,王新教授予以了回应。面临自洗钱入罪后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冲击,王新教授倾向于采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加以说理。同时,刑事政策、国际刑法等视角可作为自洗钱入罪正当性解释的切入点,并提出应提高政治站位,从国家治理体系角度看待反洗钱。此外,王新教授认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

在学生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参与、积极发言,王新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耐心解答。本次“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学术交流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讲座合影  (刘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