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刑辩讲堂】第四十七讲——“法庭证明的方法论:刑事诉讼视角”讲座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郑沁雯 王心悦)2023年3月26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第47讲“法庭证明的方法论:刑事诉讼的视角”讲座成功举行。作为本学期线下活动恢复后的首场讲座,本次活动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报告厅和北大法宝线上直播间同步进行。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教授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向燕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张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孙琳;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吴国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包冰锋教授担任与谈嘉宾。高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7000余人旁听了本次讲座。

魏晓娜教授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魏晓娜教授的分享共分为引言、对既有理论的考察、对印证方法的重新审视与法庭证明的方法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魏晓娜教授指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为法庭证明的方法论问题,即从证据认定过渡到案件事实认定应当适用何种逻辑的问题。第二部分中,魏晓娜教授对现有的证明模式理论进行了简单梳理:一是印证证明模式。该模式已经体现在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但学界也出现了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此种模式下的印证功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二是概率推理的证明模式。魏晓娜教授介绍了人民诉柯林斯案的详细经过,认为概率论在定罪方面具有一定不可行性,但此种逻辑方式可以被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其他证明之中。三是以陪审团认知为基础的故事模式,但该模式本身也存在忽略法律规范性、忽略证据等问题。四是最佳解释推理理论或溯因推理模式。该理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产生可能解释的阶段,二是选择最佳解释的阶段。但溯因推理模式一方面具有安全性差、或然性大等固有缺陷,另一方面具有较为强烈的语境性,更适合于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因此,此种推理方法不完全契合于法庭证明的场景,而可能更适合于侦查阶段的科学发现。第三部分中,魏晓娜教授从中国语境出发,对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重新进行了审视,并通过对印证法和比较法的比较,指出现有印证证明模式中,印证方法的作用被不当夸大。在讲座最后,魏晓娜教授从方法论视角提出了法庭证明的应然方法,认为在法庭证明中仍然应当坚持以归纳法为主,并于审判阶段进行立论与批判性检验。同时,由于归纳法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当将辩护制度作为克服此种法庭方法论缺陷的关键。

向燕教授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接下来,向燕教授根据她对最佳解释推理理论的研究经验提出看法。首先,向燕教授针对魏晓娜教授提出的对最佳解释规则的观点予以回应,提出:第一,最佳解释推理的确存在或然性但这符合刑事证明本质,因为司法证明主要在于探寻过去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本身就具有或然性。第二,刑法的严厉性期待证明模式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最佳推理解释虽不完美却是目前最好的方案。最佳解释推理存在两个步骤:第一步我们要求证据之间形成潜在的假说。第二步我们需要在这些假说中选择一个最优的假说,而确立哪一假说是最佳的存在涵盖性标准、融贯性标准、唯一性标准、简单性标准。的确在侦查阶段最佳解释推理就可以发挥作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在审判阶段最佳解释推理也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案件事实,通过对各种标准的完善可以让其成为一个最似真的解释。

张波庭长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张波庭长从实务工作者的视角提出在实践中面临证明困境时难以找到方法,证明方法论为处理案件提供了全新角度。他认为证明模式和方法的问题难以找到最佳解或理想状态,此前我们一直追求印证,追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常导致我国证明过于封闭,缺乏应有的人类认知力量,但当我们过多依赖人类理解力和常识经验时,极有可能导致判断扩大,此外在以严格的证明标准保护被告人的同时,保护被害人同样不可偏废。张波庭长主张:第一,应当建立更为开放和能动的证明方法,不得完全依赖印证或完全的归纳方法。第二,证明和辩护是互相影响的一对矛盾,两者应以对抗、互动方式推动案件真相的发现。第三,证明实际上并无既定标准,因为我们不能期待所有案件都能完全符合证明标准,有时法官、学界和群众可以接受的就是一个合理的方式和结果。

孙琳检察长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孙琳检察长认为研究证明过程中的方法路径问题就是法庭科学思维问题,目的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提高法律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她提出:首先,从理论态度上出发,我们要坚持客观真实,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不一样,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要去我们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问题,其次从法律真实向客观真实靠近时也会存在分歧,这是科学化问题也是法律经验问题,综合到最后就是证据判断问题。同时在证明过程中要坚持无罪推定的态度,不能反过来用事实推出证据。其次,从实务分析角度出发进行归纳,认为法庭证据证明主要依赖三个问题:一是逻辑分析方法问题,二是分析工具问题,三是法律、法庭的制度设计问题。三个方面共同作用达到法庭证明目的。最后,还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第一,“排除合理怀疑”中的“合理性”要求,要符合常识常理和推理的逻辑性。第二,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可以提升判断能力。第三,检察官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立场审视全案证据。

吴国章律师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吴国章律师认为讲座具有系统性、前沿性和实践性。他提出法庭证明不是简单的、一元的,而是综合的。具体来讲:印证是思维过程中的基本因子,但仍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在案件中对事实的不断堆砌,而最佳解释推理规则可以提供宏观上的指引和框架,通过论证推导可以在印证基础上生成事实和发现真相,其次需要心证,尤其要在证据缺失的疑难案件当中发挥经验法则的作用,最后需要验证,刑事证明存在或然性,要依靠法官的内部验证和来自辩方的外部验证,在内部验证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最佳解释推理。

包冰锋教授发言(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包冰锋教授从民事诉讼视角谈论了法庭证明方法,首先,他提出刑事证据法学与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逐渐渐行渐远,但实际上证明理论当中存在很多共通概念需要研究和比较,民诉领域的学术研究可以借鉴刑事诉讼领域的概念和理论方法。其次,民诉法中的“印证”还需要获得更多关注,对其定位和概念进行研究。最后,关于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排除合理怀疑和民诉法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来是两条看不见的线,两条线之间怎么区分和界定,在民诉领域仍需要获得解决。

参与讲座的同学提问(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

最后,在潘金贵教授的主持下由现场同学向魏晓娜教授进行提问,并由魏晓娜教授将个人签名专著赠予现场同学,师生互动热烈,气氛良好,本学期第一次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学术交流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与会嘉宾合影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