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周霄昂)2023年11月26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主讲,题目为“论集体倾向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塑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复春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越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甄航讲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旭华副主任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主持,共吸引了20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白建军教授发言 (图源 法学院)

晚19:00时,主持人白建军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吴雨豪助理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主讲人吴雨豪助理教授进行讲授(图源 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吴雨豪助理教授围绕“论集体倾向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塑造”这一主题,从问题的提出、个体量刑决策到集体量刑倾向、集体量刑倾向的检验路径、集体量刑倾向的实证研究结果,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多元视角五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讲述。

第一个部分,问题的提出。吴雨豪助理教授从同案同判与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出发,指出量刑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维护法律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朴素正义观。但是,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不应当局限于法官个体层面,我国的量刑规范应然规定和司法行政的实然规律都揭示了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很可能存在某种一致性的量刑倾向。主讲人进一步指出,无论是从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责任分担,还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本收益考虑,对集体倾向做进一步的实证挖掘对于未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部分,从个体量刑决策到集体量刑倾向。吴雨豪助理教授从三个方面阐释了集体量刑倾向的塑造因素:第一个要素是刑罚目的的考量,法官在责任刑和预防刑的裁量过程中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治安形势对量刑结果进行调整,集体量刑倾向应然具有一定的存在空间;第二个要素是司法环境的制约。法官在量刑决策中基于实践要素进行考虑,比如,法官可能根据法院规模、审判压力、司法透明度等司法环境因素对量刑结果进行调整;第三个要素是从众性的社会学习。法官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会面临司法行政体系和司法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使得自己的量刑决策收到同行的认可,一定区域内的法官量刑也会呈现趋同性的倾向。

第三个部分,集体量刑倾向的检验路径。吴雨豪助理教授基于理论模型提出四个实证假设,并基于北京市16个基层法院六个罪名的裁判文书展开研究。同时,在个案变量之外,吴雨豪助理教授通过查阅地区年鉴和研读法院年度报告获得地域环境变量和司法环境变量。在统计方法上,文章通过建立多层线性回归模型,估计不同层次的变量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第四个部分,集体量刑倾向的实证研究结果。吴雨豪助理教授针对前述的研究假设和实证检验路径,展示了其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的部分结果。实证研究表明:“案件审理法院的不同”能够解释相当一部分的量刑差异,在许多罪名的量刑中,其影响幅度显著大于“案件审理法官不同”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然而,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治安形势与司法环境不能解释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差异,因此,法官一致性的集体量刑倾向很可能是从众量刑导致的结果。

第五个部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多元视角。吴雨豪助理教授提出,在未来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中,我们需要将关注焦点从个体决策转向集体倾向,突破法官个体自由裁量权的单一视角。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司法亚文化下法官量刑决策的从众压力,以此实现宏观层面的量刑均衡与公正。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王复春副教授、王越副教授、甄航讲师和张旭华律师依次对吴雨豪助理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各位与谈嘉宾进行发言(图源 法学院)

王复春副教授认为,吴雨豪助理教授的报告富有洞见和穿透力,报告的选题是一个以小见大的真问题,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教义学研究重点关注应然层面,而法律实证研究重点关注实然层面,后者本就是前者的必要补充。法官判案的集体经验应当受到法学研究的重视,集体倾向与个体决策同时发挥作用,刑事法治尤其是实证研究应当对集体倾向给予充分关注和研究。另外,对量刑的研究作为教义学最难细化的领域,目前许多学者都试图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在量刑领域构建起一套规范化的底层逻辑,因此主讲人的研究选题确实非常有意义。第二,研究结论富有创新性。主讲人通过现阶段的研究指出,目前的量刑规范化在个体层面已有一定成效,但对集体倾向的控制在策略方面仍略显不足,对现实存在的集体倾向的确应当予以控制。而犯罪控制的最高层次是“控制社会控制”,当我们发现存在量刑集体倾向并且试图使其符合法的基本精神时,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控制的机制予以一定的研究和控制,因此这种以裁判行为作为对象的实证研究确实很有必要。第三,主讲人的研究报告逻辑清晰,堪称法律实证研究的典范。主讲人首先界定基本概念,并从刑罚目的分析应然存在空间,包括违法性的评价和一般预防的感知,接着分析从众因素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三个研究假设,通过收集北京市法院样本,进行比较分析,证实了基本假设,并证伪了另外两个假设,充分体现了主讲人的整体研究思路。

王越副教授高度肯定了吴雨豪助理教授的研究内容与方法,并主要就以下几点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一,应如何评价集体倾向对个体决策的影响?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的法院之间量刑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与此同时辖区内的地域要素和与法院有关的环境要素又没有办法很好地解释这一差异。那么更可能的解释是,集体倾向不是法官们基于地域和环境的考虑不约而同做出的理性决策,而是更多地基于从众心理去学习和模仿做出的,这在刑法上可能并非理性,但在个体决策上或许是更加理性的选择。因为这样不会违背一般的量刑规则,不容易遭到多数者的反对。集体倾向一方面可能带来一些系统性的偏差,即不同的法院和地域之间出现量刑的偏差;另一方面,集体倾向也是维持集体经验一致性,尤其是前后经验一致性的一种重要工具。如今所倡导的同案同判、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是一种典型的前后经验的学习和模仿,这对于量刑规范化改革可能是有所增益的。第二,王越副教授还向主讲人提出如下疑惑,即不同的法院相较于平均水平偏离程度有多少,偏离集体经验的法官个体又是否会集中在某些法院?刑罚目的的实现对量刑的影响又有多少?

甄航讲师主要就吴雨豪助理教授的研究汇报发表了个人的两点学习心得。第一,就主讲人所汇报的量刑集体倾向实证研究结论引发的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考。实证研究结论认为量刑的集体倾向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超过了法官的个体决策,但这种集体性倾向又是一种非理性所导致的结果,属于一种从众和模仿。这种集体倾向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即我们如何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规避这种非理性集体倾向。对此,甄航讲师提出,其原本认为,地区之间存在量刑差异是合理现象且是经过理性决策的。但主讲人的实证研究结论发现,这种集体倾向更多是由从众与模仿等非理性因素所主导。那么,能否在程序设置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回归到基于理性的决策。第二,就实证分析对量刑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实证分析本身的魅力引发的思考。从众模仿对量刑结论差异的巨大影响,是很难从逻辑推演中发现的。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量刑是否是一个仅靠逻辑推演就能解决的问题?量刑作为一个从区间到点的决策,在逻辑推演中很有可能会被抽象的语词掩盖,是否只有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够弥补逻辑推演在量刑问题中的缺陷?由此观之,量刑实证研究确实是一种十分重要且极具难度的研究范式。

张旭华律师对吴雨豪助理教授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表达了敬佩,并且从辩护人的角度分享了对于量刑集体倾向的三点学习体会:第一,从众心理应是人性的底色之一,属于普遍现象,甚至连律师事务所的辩护风格都是如此,共事越久就会越相似。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表面对话的是一名承办法官,实际对话的是一群法官,代表的是整个法院的量刑思维。律师的辩护视角要从法官和检察官个人扩大到整个法院和检察院,虽然这会指数级增加辩护难度,但实务中不能忽视集体倾向对辩护效果的影响。第二,应避免用发达地区的类案检索去说服其他地区的法官,而应更加重视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量刑检索结果,给法官提供更多的可供从众与模仿的样本,从而实现辩护目的。第三,应重新考量管辖的重要性。大多数情况下,管辖异议可能并非是刑事辩护的首选。但在某法院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有从重处罚的集体倾向时,就需要重视管辖,尤其是在多个法院都同时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同法院进行管辖就很有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同。最后,张旭华律师还指出,集体倾向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可能还是在于司法公开,期待未来辩护人能够和法官、检察官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责任刑和预防刑层面展开实质性的讨论。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主讲人吴雨豪助理教授对四位与谈嘉宾和线上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这些问题包括:避嫌心理对法官量刑影响比较大,特别是教育整顿以来,无罪、免刑、缓刑判决更难了,应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法律实证研究中应如何应用各种建模技术以及如何选择指标模型?发改率考核对二审法官量刑影响较大,集体倾向是维持原判,如要发改,法官个人心理压力往往很大,应如何对此现象作实证解读?法官的量刑集体倾向表现是否具有多元性?本实证研究选择的六类罪名背后是否有特殊考量?等等。

讲座尾声,主持人白建军教授对讲座的整个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吴雨豪助理教授、各位与谈嘉宾以及线上听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3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