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6期 暨 阶段总结 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郭佳怡)2022年12月17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及比较刑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6期暨阶段总结成功举办。本期为本年度刑法学科系列讲座的最后一期,特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贾宇会长做阶段性总结致辞。本期专题讲座主题“量刑制度构建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 APP 线上进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梅传强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石经海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彭新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肖洪副教授,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艾静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专题讲座约4500人次在线参与。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  法学院)

主持人梅传强教授首先对各界同仁的关注与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随即对致辞人贾宇会长、主讲人石经海教授以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详细介绍。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  法学院)

讲座第一阶段,贾宇会长作了题为《刑法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的致辞。

首先,贾宇会长带领大家回顾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发展历史及其卓越贡献,并向致力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西政老师、同学和校友们表达了崇高的敬意。其次,贾宇会长表示,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在线系列讲座形成了一系列极具启发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成果,下一步要不断提升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和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深入阐发这些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法治引领意义,将其转化为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要求的法治成果。最后,贾宇会长提出,以“刑法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来代替“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或许是更恰当的理论介入。

关于“刑法治理如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贾宇会长提出三点认识:

第一,提高站位,坚定刑法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研究的政治方向。刑事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实现刑事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刑事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的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认识、研究、解决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突出问题;必须坚持服务保障中心大局,应因时代发展变迁下的司法实践新需要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打通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闭环回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为遵循,有目的、有规律地追求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创新,积极探索新兴前沿领域的刑事治理运行模式和方法论,始终保持刑法学研究的旺盛生命力。

第二,立足全局,准确把握刑法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刑法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性工程,其关键在于立足中国国情发展变迁的基本现实,面向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最终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能够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刑法治理模式,为实现这一划时代的创举,应该始终坚持系统观念,从刑事理论与实践全局出发,准确把握刑法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贾宇会长认为,刑法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把现代化的一般性规律、中国历史现实与现代化建设的独有经验三者相结合并取其精髓,辩证扬弃并超越西方式现代化的体系与方法,审视和反思传统刑事治理的精神内涵与理念内核,形成系统化、一体化、科学化的现代刑事治理理论和制度。

第三,博采众长,正确运用刑法治理的有益法治经验。一方面,要自觉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法治实践、中国刑事制度发展历史中汲取经验,从中发掘能够妥善解决时代课题的启迪与智慧,突出刑法学研究的服务意识与应用价值,为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提供刑法学理论支撑。另一方面,要站稳中国立场,扎根本土现实国情、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科学看待国外刑事制度和刑事理论,充分吸收其中可借鉴可利用的优秀成果和经验,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拓展研究视野、丰富研究内容、开启研究新途,形成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研究理念,逐步建构起体现中国理念、中国价值、中国精神的刑法学理论体系。

致辞的最后,贾宇会长再次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对系列讲座的成功表示祝贺,并期待大家继续共同推进刑法治理中国式现代化的崇高事业。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  法学院)

讲座第二阶段,由主讲人石经海教授作专题报告,石经海教授围绕“量刑制度构建的现代化与本土化”这一主题,从“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的逻辑前提、“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带来相应制度的变化”的进化影响和“量刑现代化与本土化下量刑制度构建的要点”的应用思考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在“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逻辑前提方面,石经海教授首先在明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两个关键词和“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刑罚的正当性根据”“量刑的正当性根据”三个基本概念基础上,对“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逻辑”和“刑法正当性根据的本土化属性”这两个刑法现代化的基础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就两个关键词而言,石经海教授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属性,是犯罪给社会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的内在属性,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包括犯罪人被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就三个基本概念而言,虽然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从刑法的名称可以是“犯罪法”“刑罚法”“刑事责任法”,犯罪概念的设定根据既有社会危害性,又有人身危险性,还有刑法的时代精神,量刑根据的立法规定是所有反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刑法精神的事实等方面来看,它们应是内在统一,在我们今天晚上的讨论,对它们不加区分。

就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逻辑而言,石经海教授指出,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并非一成不变。从近现代刑法来看,它们存在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再到理性的发展进程。具体是极端的报应主义时期、极端的预防或目的主义时期和理性的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并合主义时期,它们大体存在于刑事古典学派时期、刑事实证学派时期和20世纪初以来时期,分别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兼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旧并合主义)以及兼以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刑法的时代精神(新并合主义)为刑法正当性根据。正是因为刑法正当性根据的如此发展进化历程,所以这些时期的刑法分别表现为以行为中心、以行为人中心和既以行为中心(定罪)又以以行为人为中心(量刑)的行为刑法、行为人刑法和行为与行为人刑法。其中,基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其极端表现为,主张基于纯粹报应刑论的绝对报应主义或基于一般预防效果的相对报应主义,强调犯罪行为的报应,排斥犯罪人因素,排斥目的刑,坚持客观主义、行为主义,从而使得罪刑法定主义机械化、绝对化;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刑法,其极端表现为,主张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的特殊预防主义,过于强调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防卫社会,主张不定期刑和刑罚的保安处分化,坚持主观主义、行为人主义,从而使得罪刑法定原则走向虚化;基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旧并合主义或基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人权保障、人性关怀等刑法时代精神的新并合主义,其理性表现为,无论是基于以报应为基础和以预防为目的的旧并合主义还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刑法时代精神的新并合主义,都是主张在实现正义基础上的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都是坚持主客观统一、行为与行为人主义,从而使得以人权保障、人性关怀为中心的相对罪刑法定得以弘扬。

就刑法正当性根据的本土化属性而言,石经海教授从刑法归属、刑法基点和刑法知识三个角度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认为,在刑法归属上,刑法不仅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不同刑法立法下的话语体系内涵不同(如法益、共犯)和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的所有犯罪实际上都是“情节犯”等立法特点决定了,生搬硬套域外东西带来法律适用混乱(端口不对接);在刑法基点上,作为一国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刑法,不仅须以特定国家的特定政治制度为构建前提,而且不同价值取向的政党领导和社会发展道路,也决定了是个体本位还是集体本位,是基于个体本位的个体权益至上,还是基于集体本位的将个体权益作为整体利益有机组成部分予以保障;在刑法知识上,既有共通性的,也有个别性的,前者如反映刑法时代精神的刑法知识(如人权保障、人性关怀、轻缓化)、反映共同价值理念的刑法知识(如坚持罪刑均衡、坚持罪责自负、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坚持刑法不得已)、反映刑法基本构造的范畴(如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后者如反映特定国家特定政治制度的刑法知识(如保护人民)、反映特定国家特定价值理念的刑法知识(如整体利益、罪刑相适应)、反映特定国家特定刑法立法的范畴(如犯罪客体/法益、社会危害性、共犯/正犯、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责任/有责性/责任刑)。

在“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带来相应制度的变化”的进化影响方面,石经海教授认为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带来的相应制度的变化。

首先,石经海教授分析了作为量刑相关制度构建基础的刑法概念的变化。他认为,在报应主义时期,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时期的刑法完全可以界定为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随着刑法的进化发展,尤其是刑事责任研究的深入,包括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还将刑法界定为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或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已经不符合刑法正当化根据的进化实际了,而应当界定为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更加合理。

接着,石经海教授具体分析了刑法正当性根据进化所带来的量刑概念的变化、量刑根据的变化和定罪与量刑关系的变化。在量刑概念的界定上,他认为,量刑不能再按现代刑法通说所界定的“量刑即刑罚裁量”,而应基于刑法正当性依据的进化和非刑罚化等的时代精神,将其界定为定罪基础上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实现方式裁量。在量刑根据的变化上,刑法正当性根据的进化至少带来量刑根据两点变化:一是作为量刑根据的事实并非只是行为和行为人事实。在案件事实中,除定罪事实以外的所有反映刑事责任大小的事实都可以作为量刑的根据,既包括行为事实,也包括行为人事实,还包括其他特别的法定事实;二是作为量刑根据的事实并非只是责任刑和预防刑事实。量刑的根据应当包括反映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事实、反映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行为人事实和反映刑法时代精神的法定事实。同时,石经海教授还分析了《德国刑法典》第46条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认为虽然较为完备合理,但因为对接的相关刑法规定不同,不可以直接套用为我国的量刑根据;理论上将其关于“犯罪人的责任是量刑的基础”规定解读为“处以刑罚的上限,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可以在这个上限之下处以刑罚”,虽然是合理的,但其实从该规定是解读不出来的,这应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的要求和体现。在定罪与量刑关系的变化上,石经海教授强调三点:第一,定罪不是为了定罪而定罪;第二,定罪不是抽象或空洞地为量刑提供基础和前提,而是具体地为量刑确定作为起始标准的量刑基准及其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三,定罪与量刑分别以行为与行为人为裁处对象,分别以犯罪构成事实与关涉事前事中事后的量刑事实为事实根据。

在“量刑现代化与本土化下量刑制度构建的要点”方面,石经海教授分别梳理了量刑基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制度、量刑辩护制度四个方面的现代化与本土化构建要点。关于量刑基准制度,石经海教授强调,中国式量刑基准只能是立法设置和定罪选定的法定刑幅度本身,不可分割也不可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细化定罪确定的法定刑幅度,在中国式量刑基准的规范适用上,应根据量刑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基于法官量刑裁量权、知识、良知、经验等,依据刑法关于量刑原则、量刑制度、量刑情节的所有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或下裁量确定,是一个从法定刑→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的裁处过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石经海教授认为,本土化的政治制度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正义立场,决定了我国刑法无法走公法私法化的道路,不可以有协商性司法。关于量刑建议,石经海教授指出中国式量刑建议只是求刑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要求和体现,而非行使审判权,并建议中国式量刑建议可以分阶段提出,即采用起诉阶段的预建议与审判阶段的正式建议。关于量刑辩护,石经海教授认为中国式量刑辩护,几乎在所有案件上都可以找到从宽量刑的空间,一方面,我国的起诉标准决定了无罪等关于案件定性所设计的辩护并不多,另一方面,前述量刑的根据意味着,很多酌定量刑情节需要辩护律师去寻找,只要是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去找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是没有刑事风险的。同时,石经海教授指出,“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是无法律根据和可有可无的建议辩护律师应结合刑法关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去提取案件相关事实。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  法学院)

讲座第三阶段为与谈阶段,由与谈嘉宾彭新林教授、刘静坤教授、肖洪教授和艾静律师依次对主讲人石经海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观点或看法。

彭新林教授结合石经海教授所作报告的内容谈了几点体会,认为现代化与本土化有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的问题是,量刑制度构建的现代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有机融合关系?彭新林教授认为,现代化一般是指在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国家治理理念在科技的推动和引领下,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过程。那么,量刑制度构建的现代化,也应当是在科技的推动和引领下,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过程,它应当有助于提升量刑的精准性、公正性、科学性。本土化主要是指立足中国本土,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量刑制度。量刑制度构建现代化与本土化,就是量刑制度构建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刑法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在量刑领域的具体贯彻和体现。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就是如何在量刑制度构建中,既体现现代化又体现本土化,彭新林教授指出,石经海教授的讲座透过表象分析本质,抓住了本质并解决了问题,正当性根据其实是一切制度构建的基础,从正当性根据进化的角度出发,来把握量刑制度,构建现代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可以说是整个量刑制度改革良性循环的一个起点。

刘静坤教授结合自身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些切身体会及从事学术研究的经历,谈了三个方面的学习体会。首先,刘静坤教授提到,在现代背景下,探寻刑法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第一个方面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为石经海教授所讲的刑法的时代精神;第二个方面是聚焦刑法的本质;第三个方面是关注个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刑法一方面要注重社会秩序维护,这是从国家本位出发的一种具体要求,也要注意对个体的主体地位的尊重,以促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更好地统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综合这三个方面的维度,可见,刑罚权的行使需要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同时需要立足刑法的本质,处理好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关系,还要综合考虑个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样充分考虑之下,能够比较好地实现国家的政策、刑法本质和个人主体地位的有机统一,更好的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刘静坤教授认为,实践中量刑规范化改革所强调的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这样一个量刑方法,还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在刑法典中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明确。最后,刘静坤教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表了两点看法,第一,与量刑建议相比,量刑意见制度的欠发达,导致控辩平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第二,量刑情节是比较复杂的体系,有必要对其做一个类型化的划分,对于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或者量刑情节,应当由控诉方来举证加以证明,应当适用严格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相对应的,对于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事实,基于被告方举证能力的考虑,可以适用自由证明,即适用比从重处罚的事实较轻的证明标准。

肖洪副教授明确表示赞同贾宇会长提到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而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时也要考虑时代发展、时代要求、人权保障、社会形势等,实现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去感受到公平正义。肖洪副教授也比较赞同石经海教授提出的分阶段量刑建议的观点,但考虑到被告人因素,可能较难以实施。

艾静律师对石经海教授的发言做了有益补充,艾静律师提及,在司法实务中,罚金刑等附加刑的量刑存在随意性大、缺乏程序、方法和标准的问题,特别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通常只在量刑建议中提出附加刑的种类,而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难以充分、全面的保障当事人认“罚”的自愿性。其提出,附加刑作为刑罚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弥补主刑的不足,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实践中高额罚金刑的案例逐渐增多,当事人对罚金刑的量刑协商存在强烈的实践需求,而认罪认罚这一“事后情节”亦应成为附加刑从宽的量刑情节,因此其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有必要提出明确的附加刑量刑建议,从而进一步构建我国科学、完整的量刑体系。

本期讲座的第四阶段致辞人贾宇会长、主讲人石经海教授、与谈人彭新林教授、刘静坤教授、肖洪副教授、艾静律师依次对观众的在线提问进行解答。问题包括:“如何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平衡当事人家属的态度”、“量刑建议是否应当精准化,精准化到何种程度,量刑建议以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更为合适”、“刑事责任与定罪量刑的区别和联系”、“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是否可以纳入对刑法附加刑制裁的考虑,以此来保障量刑公正与适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依据”、“如何在刑罚权的适用过程中更好的尊重以及保障个人的主体地位”、“刑法基本原则之间是否存在着位阶关系,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位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与检察院行使的是求刑权和法律监督权是否矛盾”等等。

讲座尾声,梅传强教授向致辞人、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在各位教授、律师的相互道谢中,本期讲座落下圆满的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