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4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温梦钰 宋冰滢)2022年12月03日19时,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及比较刑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4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主讲,主题为“刑法规范论证的客观主义法哲学立场”,云南大学高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陈可倩副教授、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于靖民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姚万勤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刘志伟教授主持。本期专题讲座共有6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刘志伟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孙万怀教授以“宋代台州阿云案”和“张某非法购买濒临野生动物制品案”两个具体案例引入,指出刑法论证具有“基础解法”和“进阶解法”,法律人应当对“进阶解法”的合理性、相当性进行思考和理解。孙万怀教授旁征博引,从康德的观点到泰勒斯的理念,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到《道德经》的名句,归纳出了法律的客观主义标准。孙万怀教授亦从刑法的综合评判原则、法的本质、客观主义先验论、法律的合目的性、刑法中的自由意志、刑法的核心、法益的批判等方面对刑法规范客观主义进行了详尽讲授。孙万怀教授提出:其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评价应当遵循综合评价原则,检察官、法官需要承担起“进阶解法”的重任;其二,法律的合目的性解释应当回到刑法的基本伦理,不应放弃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追求;其三,应当正确看待刑法中的自由意志,能够进行选择与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并不能直接等同;其四,宪法对保障人权作了根本性规定,客观价值秩序说要求更加重视对于人权的保障;其五,法益在某些罪名中无法具体化,导致法益的自由保障功能无法实现。

主讲人孙万怀教授主讲 (图片来源: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与谈嘉宾分别从讲座选题、主体内容、论证逻辑等方面对孙万怀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与谈。同时,与谈嘉宾就如何体系化表达刑法中的问题、如何对社会相当性理论进行体系定位、如何构建标准化的客观价值秩序、如何理解和论证刑法规范、司法实务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偏移、社会相当性理论与法官受法律约束原则如何得到结合等问题,与孙万怀教授进行了交互式研讨。与谈嘉宾一致认为,孙万怀教授的学术观点始终一以贯之,坚持立足中国本土实践,论证过程逻辑严密深入,对推动我国刑法理论本土化有重大意义。

高巍教授指出,法益是一种整合性概念,但在具体个案中,每一种犯罪类型都有其法益,反而说明了法益概念本身存在着扩张现象。高巍教授认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客观价值秩序中有着体系性地位。最后,高巍教授指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在无法准确窥测客观价值秩序内涵时,通过社会相当性理论得以判断构罪与否、社会危害大小等,是否可以得出社会相当性具有体系地位?二是客观价值秩序难以标准化并形成共识,是否可以通过主体间的商谈来发现并形成共识?三是制定法优先,当制定法与客观价值秩序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在冲突间进行调和并形成共识?

陈可倩副教授指出,孙教授讲座所探讨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方法论研究的迫切需要,这也是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形成完善的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陈可倩副教授认为,目前国家角色已从对自由与权利潜在的侵害者,转变为了兼任自由与权利的保护者,从而造成了公权力的不断扩张。国家所兼具的这两种角色在刑法实然法的体现往往是对立的,需要从法哲学的层面寻求指导。“客观价值秩序”通过将基本权利高度抽象化,以贯彻“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秩序”的价值理念,是为国家角色的转变提供超规范性指导的一种尝试。

于靖民律师结合孙教授的讲授,探讨了实务角度如何贯彻落实客观主义刑法解释的问题。第一,对严重脱离客观主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应予禁止。脱离客观的越权法律解释,其最大的危害在于侵入立法领域,以解释之名行刑法立法之实,势必对刑事法治带来不利影响。第二,即便应当遵守有权司法解释,但其合法基础不等于解释本身系基于客观主义,仍应审视、评估并及时纠正经实践反馈确存有不足的内容。第三,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是否坚持了客观主义,依赖于法官、检察官的立场、素养和能力。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刑法基本原则,不得表面遵循而实则背离;另一方面,混淆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和边界的解释方法已严重脱离客观主义价值,应予以禁止。最后,于靖民律师以《刑法》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解释实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说明。

姚万勤副教授指出,孙教授的讲座论证深入、大气磅礴、切入口精准,具有很高的启发性。姚万勤副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在进行极端案例的处理时,我们要使用什么样的立场进行处理才能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例如,德国在某些法律适用方面,虽仍然带有很深的主观主义色彩,但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德国民众的接受。对我国而言,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是否适用刑法规范的客观主义解释就能使我国判决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其二,社会相当性理论与法官受法律约束原理如何进行协调?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判时,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要受到社会相当性的约束,法官在面对极端案件时如何协调社会相当性与法律约束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与谈嘉宾发表观点(图片来源:法学院)

在本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孙万怀教授针对观众的线上提问,对包括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采取什么样的综合判断、哲学立场是否必然影响法学立场、客观主义与认罪认罚从宽如何同步推进、如何理解刑法相对违法性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系地位、犯罪客体与法益的关系、如何看待轻罪立法、办案机关能否依据客观主义否认司法解释自行进行办案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提问观众就孙万怀老师的回应在讨论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主持人刘志伟教授对本期讲座进行了总结。刘志伟教授指出,孙万怀教授的讲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处理案件,有利于准确认识案件事实、树立司法权威,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都有重大指导意义。同时,也对主讲人孙万怀教授、与谈嘉宾及所有参与本期讲座的观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14期成功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