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做客盈科学术大讲堂

西政网讯 (通讯员 杨安丽 华路思)12月1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做客盈科学术大讲堂,以“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理论演进与实践旨向”为主题作讲座。讲座以线上方式举行,近150名师生聆听了本次学术报告。讲座由周清林教授主持,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孙莹教授、盈科全国网络数据安全合规中心王彩琴主任、人工智能法学院杨安丽老师作为与谈嘉宾参与了本次学术活动。

姚佳教授做客盈科学术大讲堂  (图片来源:  民商法学院)

姚佳教授的学术报告从隐私法演进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证法体系、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践旨向三大方面展开。对于隐私法演进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姚佳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在隐私法演进中逐渐形成,旨在保障个人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知情,以对抗由于不当收集、不当使用、信息瑕疵或错误以及影响信息自主决定等而导致的不利评价或侵害。其次,姚佳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证法体系呈现为“三阶构造”:决定权的“理念贯穿式”权利模式和立法模式;以知情权为核心的权利基础;以查阅权、复制权、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和可携带权为内容的系列权能。围绕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实践旨向,姚佳教授指出在实践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遭遇诸多困境,包括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查阅权的行使、删除权的实现、可携带权的实现、个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与限制以及救济方式等。为使个人信息主体实现自身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相应行为义务,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实现,行政与司法等程序应对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救济。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遭受损害时,信息主体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似不能完全否定。当然,无论在理论上如何解释,信息主体对自身受有精神损害均负有举证责任。

讲座进行中  (图片来源:  民商法学院)

与谈环节,黄忠教授从个人信息的属性系权利抑或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功能定位属于事前预防为主还是事后救济、自决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物权法添附制度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可能性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孙莹教授对姚老师在报告中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个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与限制、第69条中的“损害”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观点表示赞同,并就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高额罚款的意义、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在具体场景中的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定位等分享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王彩琴主任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两方面的冲突:一是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的精细化与实践中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能力较低之间的冲突;二是个人信息权利与其他主体权利之间的冲突,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正当范围之界限如何认定的问题。杨安丽老师赞同姚老师在报告中提到的“领域理论”和行业标准化应用对于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作用,并就《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和第1034条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信息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姚佳教授逐一回应了与谈嘉宾的问题。本次讲座内容丰富生动,兼具理论与实践,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理论演进与实践旨向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讨,得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