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7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记者 柳正义 黄鑫 廖月)2024年5月12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7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教授主讲,题目为“从我国司法判例看罪数理论”,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施鑫讲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杨岚副主任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庄教授主持,共吸引了1万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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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庄劲教授发言

晚19:00时,主持人庄劲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7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王彦强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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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彦强教授进行讲授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王彦强教授围绕“从我国司法判例看罪数理论”这一主题,回答了关于罪数问题“为何要进行判例研究”以及“何为判例研究”的前置性问题,并结合所收集的牵连犯肯定型判例和否定型判例,从正反两方面视角对司法判例中的罪数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一个部分,罪数问题的判例研究。王彦强教授认为罪数领域素有“判例·实务主导”的显著特征,且罪数体系缺乏刑法的一般规定,客观上存在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这是罪数问题为何要进行判例研究的内在原因。用判例研究的方法去研究罪数问题,有助于了解承继于域外的罪数·竞合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状况,也能帮助弄清司法实务中罪数·竟合理论的适用疑难所在,这也是王彦强教授进行罪数问题判例研究的初衷。判例研究介于逻辑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二者之间,罪数问题的判例研究则主要包含个案研究和类案研究;王彦强教授介绍其选择牵连犯作类案研究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的适用争议较大,而另一方面研究样本的体量也足够支撑研究所需,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虽然充满挑战,但能发掘出很强的研究价值。

第二个部分,牵连犯的否定型判例。王彦强教授认为,透过否定型判例能够帮助判断司法实务中牵连犯的成立条件,了解裁判文书中否定牵连犯的具体理由。王彦强教授介绍,在其对否定型的牵连判决进行梳理之后,发现1700个左右的判决书中否定牵连犯的理由多达10种,部分判决书综合使用了多种否定理由,而在10种否定理由中,实际上只有“缺乏类型化牵连关系”“不存在客观的牵连事实”“否定主观的牵连意图”三种与牵连犯成立有关;在剩下的否定理由中,除“直接援引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法院未予置评”以外,其它否定理由均不适当。由此可以得出,只有抽象层面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具体层面客观的牵连事实以及主观的牵连意图才能够作为证成和证否牵连犯的适格理由,也即牵连犯成立的必要条件。

随后,王彦强教授结合搜集到的否定型判例,对上述三个牵连犯成立条件在实践中涉及到的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关于类型化的牵连关系。类型化虽然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学界的通说,而且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积极响应,多个判决书直接援引牵连犯类型化来否定牵连犯,但给人的总体印象是虽被广泛接受但更似流于形式,同时也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其次,关于客观的牵连事实。客观的牵连事实表现为作为手段和目的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难判断,但是从具体案例来看,出现了手段过剩(仅部分利用)、牵连搭扣现象、同为手段 (目的) 行为的数行为不存在客观牵连事实、手段与目的行为的顺序认定等特殊性的疑难问题。

最后,关于主观的牵连意图。主观的牵连意图同样存在部分问题值得注意,主观的牵连意图中要实现的是“犯罪”目的,这就排除实现非罪目的的行为,由此应当排除过失犯罪成立牵连犯,另外可能还会涉及到主观牵连意图的时间性、明确性甚至唯一性的问题。最后,王彦强教授对该部分进行总结,认为在牵连犯的成立条件中,最难判断的核心条件就是所谓的类型化的牵连关系,需要通过逻辑思辨等去确定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宏观一般的判断标准,并对具体的牵连关系类型进行类型指引,应着力探讨构建较明确的类型化判断标准和判断位阶。

第三个部分,牵连犯的肯定型判例。王彦强教授认为,肯定型判例已经作出对犯罪人有利的处断结果,并不需要再去说明裁判理由,但从肯定型的判例中仍然可以得出哪些情况下构成牵连,探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牵连关系类型。根据收集到的肯定型判例,王彦强教授认为总体上存在以下印象:(1)涉及罪名众多,与学理和域外经验“谨慎限缩”的态度形成鲜明反差;(2)牵连犯是重要的辩护理由,但法院的支持率却不高;(3)处断原则表现为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从一重或从一重从重处断是普遍观点;(4)立法与司法解释仍是解决牵连犯认定争议的重要手段;(5)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尤其是想象竞合) 混淆的现象较为常见;(6)手段目的型牵连占据绝对多数,而原因结果型牵连凤毛麟角。通过归纳梳理,承认牵连关系的判例在具体类型上大致可分为:伪造文书型、侵入住宅型、想象竞合型、法益同一型和罚后行为型 (期待可能型)五种。其中,伪造文书型、侵入住宅型事实系基于事实特征的类型化,是一种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想象竞合型系基于实质理由的类型化,是一种混合的牵连关系类型;法益同一型、期待可能型同样是基于实质理由的类型化,是一种不纯正的牵连关系类型。随后王彦强教授还指出,我国的牵连犯概念目前实际上是作为兜底条款、救济概念而存在的。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邹兵建副教授、郭旨龙副教授、施鑫讲师、杨岚副主任依次对王彦强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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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嘉宾邹兵建副教授发言

邹兵建副教授对王彦强教授的讲授内容表示高度赞同,并以研究方法为视角切入,总结出值得启发与学习的四个方面:第一,王彦强教授所开展的大数据研究涉及几千份判决书,他对每一份判决书都作出了仔细的观察和评析,并将类案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第二,王彦强教授的研究内容并非仅停留在事实描述层面,而是还深入到规范评价层面予以展开,他对具体判决所进行的分析既有肯定之处,也有否定之处,将事实描述与规范评价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第三,在王彦强教授所研究审视的海量判决书中,既存在肯定牵连犯成立的判决,也存在否定牵连犯成立的判决,难能可贵的是,王教授并未忽视持否定态度这部分判决书的研究价值,其不仅对肯定型判例做出了类型归纳,还对否定型判例同样展开了细致研究,即通过否定的理由反向归纳出牵连犯的成立条件,这一思路十分巧妙,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四,王彦强教授运用了非常好的类型研究方法,既借鉴了日本学界对牵连犯类型所作出的归纳,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重新归纳和整理,值得学习。同时,邹兵建副教授提出了自己在学习王彦强教授研究报告中的四点困惑,并发表了相应的看法:第一,与国外认可牵连犯的罪名数量十分有限不同,我国法院认可的牵连犯所涉罪名数量众多,邹兵建副教授认为这种现象可能与我国“同种数罪不并罚”的立法传统有关,因为在此传统下,我国刑法中每一个罪名的法定刑幅度与弹性较大、法定最高刑较高,进而如果认定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处断原则,也不会造成罚不当罪。第二,对于王彦强教授在指出法院对牵连犯的辩护理由支持率不高时所提出的23.5%的数据,邹兵建副教授认为存在疑问,与法院对正当防卫辩护理由的支持率相比,23.5%的支持率似乎已经很高,在得出23.5%的支持率究竟是高还是低的结论时,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个标准来强化说明。第三,对于王彦强教授关于“类型化说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现在的问题在于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的观点,邹兵建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与思考,即所谓类型化的标准、抽象的类型化到底是经验上的通常现象,还是法教义学的本质?将大家高度认可、非常熟悉与常见的类型化现象反过来作为牵连犯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是一种循环论证?第四,邹兵建副教授认为,当前主流观点把牵连犯中两个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仍然停留在现象层面,而没有结合构成要件来理解。如果我们抛开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既定思维,结合构成要件要素作具体理解,或许能够把这个问题解释得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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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嘉宾郭旨龙副教授发言

郭旨龙副教授高度赞赏了王彦强教授的发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思考:首先,郭旨龙副教授认为王彦强教授的研究报告系紧密围绕本次系列论坛主题“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展开。就“现代化”而言,牵连犯这种罪数理论主要是从德国、日本等域外国家引进的,是以近现代工业社会为特征而成型的,偏重强调自由意志、形式上的罪刑法定等原则,但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现代化转型进程当中,不可避免地要接受新的刑法功能与任务,因而照搬这些原则可能无法解决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问题,从而必将转向“本土化”视角。就“本土化”而言,王彦强教授的报告是从数千个大样本的案例当中提炼出问题,而不是仅根据教材里的牵连犯概念进行纯理论推演,故自然就有比较鲜明的本土化的特征与学术贡献,也即可能会经由我国司法实践发现一些全新的问题或者与域外不一样的版本,从而真正助力于我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其次,郭旨龙副教授指出,王彦强教授不仅展示了个案研究方法的运用,即借助“两高”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渠道,找寻典型的、权威的案例以及立法的、司法解释的样本进行研究并从中提炼出教义学规则,而且综合采用了类案研究方法,这也提示我们要敢于尝试新方法,从个案研究跨越到类案研究,可能就会有新的发现。最后,郭旨龙副教授对王彦强教授的讲授内容提出了两个问题,并发表了个人见解与思考。其一,王彦强教授认为牵连犯中高概率的伴随性关系一般需要达到通常性的程度,如果仅仅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最佳选择关系,那么这种最佳程度还达不到牵连的程度,一般不宜认定为牵连犯,即主要目的就是限缩“从一重罪处罚”的适用。郭旨龙副教授提出,这一观点可能是王教授在去年对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进行解读的过程当中得出的结论,那么今年对于大样本案例进行研究后,是否会从一些样本中发现不同的结论?是否可以结合新的司法案例来回头审视我们最初关于“牵连关系一定要达到通常性要求”的设想是否仍然成立?而这些问题与思考正是郭旨龙副教授前述“新方法可能带来新发现”的具体例子。其二,郭旨龙副教授对王彦强教授深入、细致开展专题研究的方法表示高度赞赏,并提出了延伸思考与完善建议。郭旨龙副教授认为,“罪刑均衡”这一司法实践中用来否定牵连关系成立的理由并非不值得重视,相反它可能反映出某种刑事政策、某种司法实用主义的取向,作为一个更高维度的问题或概念,“罪刑均衡”或许能够统筹或指引我们提炼出一种核心的思想来概括理解法院所作出的三大类型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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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嘉宾施鑫老师发言

施鑫老师就王彦强教授的研究汇报发表了学习心得和个人思考。在学习心得方面,施鑫老师主要阐述了两点深刻的感悟。其一,王彦强教授关于判例研究方法的阐述作为本场讲座的基础,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有益指导。这种案例和理论、个别与抽象之间相互关照的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剖析罪数问题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其二,王彦强教授通过否定型判例和肯定型判例两条脉络分析了当前牵连犯司法认定的具体理由,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上探讨了牵连犯成立的条件,据此得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结论。在个人思考方面,施鑫老师结合王彦强教授汇报的有关问题阐述了个人立场和疑问。首先,关于牵连犯的存废问题,施鑫老师认为虽然王彦强教授在汇报内容中并未明确加以提及,但从其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窥见其对牵连犯所持的支持保留态度。施鑫老师对于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其主要理由在于牵连行为之间存在着高度的附随性,且这些行为在主观上统摄于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之下。因此,相较于典型的数罪并罚情形,牵连犯在可谴责性上具有值得宽宥之处。与此同时,牵连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广阔市场,如果否定牵连犯概念,统合于牵连犯之下的罪数问题将值得深入讨论。当下关于取消论的理论探讨仍然欠缺对司法裁判现实的审视及较为充分翔实的论证,故对牵连犯的探讨应强调对牵连犯类型化关系的深入研究及牵连犯具体适用中的限缩解释立场。其次,施鑫老师提出了关于罪数理论在刑法基础理论中所处地位问题的困惑。王老师所梳理的诸多司法判例并未肯定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而是进行了数罪并罚,这种实践做法是否蕴含着对量刑层面罪刑均衡的考量?牵连犯的认定是否也存在所谓的以刑制罪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在承认牵连犯立场之下,如何进一步、尽可能地消除消极影响?最后,施鑫老师对牵连犯认定中刑法理论应否为司法实践背书的问题提出疑问,认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并不是亦步亦趋的关系,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刑法学的研究虽然需要尊重司法实践,但是不能为司法实践背书,成为其附庸,否则刑法理论就丧失了独立性的品格。然而在牵连犯司法认定的现实情境下,学者究竟应该何去何从仍然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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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嘉宾杨岚律师发言

杨岚律师从实务辩护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和思考感悟。关于学习心得,其一,杨岚律师认为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源于司法实践的客观现实,具体体现为现实存在的行为、司法裁量方式、司法裁判规则三个方面。牵连犯的理论在辩护中并非不具有适用空间,当前辩护效果不佳可能是规则层面上、共识层面上的不统一所致。其二,杨岚律师对王彦强教授的发言内容表示了高度认同,指出从正确刑罚裁量的根本目的上看,规范和类型化的牵连关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关于个人思考,首先,杨岚律师就王彦强教授关于证成或证否牵连犯的适格理由(主要包括抽象层面的类型化牵连关系、具体层面的客观牵连事实和主观牵连意图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杨岚律师以司法三段论模式为视角对此予以解读,第一步是为个案能够运用牵连犯理论寻找大前提,第二步即证明个案具有适用的小前提,第三步得出证成或证否的结论。具体到各个步骤中会存在相应的问题和障碍,例如大前提层面上是否存在明确的立法、司法解释或者共识性认识,小前提层面上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存在何种牵连关系。其次,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的关于否定牵连犯之理由,杨岚律师的理解是,“数行为侵犯数法益从而构成数罪”的论证方式系针对牵连关系对罪数影响的否定,而非对于牵连犯是否成立之否定。在此基础上,杨岚律师结合2022年发布的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等案例中的法院裁判要旨进行了细致分析。针对法院否认牵连犯的理由,其认为裁判背后体现的是牵连关系不应当影响量刑的认识,而非否定牵连犯本身。此外,结合相关案例,杨岚律师提出牵连犯除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类型外,是否存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类型的疑问。总体而言,杨岚律师认为以侵犯数个法益为由否定牵连犯的论证是文不对题的做法,系对客观存在的牵连犯现象本身的逃避,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以牵连犯为由进行刑事辩护的无力现状。其认为如果牵连犯概念和地位可以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当前否定个案能够适用牵连犯的裁判逻辑可能会有所改观。最后,杨岚律师深感牵连犯理论为司法实践背书的任务艰巨而深远,其向王彦强教授表达了对王教授在牵连犯理论研究领域持续深入探索与贡献的崇高敬意。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三阶段,主讲人王彦强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目前自己的最新研究进展,并对四位与谈嘉宾、主持人和线上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主要包括:本次关于罪数问题的判例研究相较于以往研究存在的新颖性?牵连关系的类型化是否作为通说而存在?为什么不能以罪刑均衡、以刑制罪等理由作为证成或证否牵连犯的直接理由?提出牵连犯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完全支持的占比为23.5%偏高还是偏低?收集法院认可牵连犯关系所涉及的罪名多达210个的原因是否在于同种数罪不并罚?能否把牵连关系理解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关系?如何把握牵连关系中的手段行为和原因行为?牵连关系中是否存在轻罪加重罪、重罪加轻罪、重罪加重罪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在我国刑法里是否存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反而比数罪并罚处罚结果更轻的情形?

讲座尾声,主持人庄劲教授对讲座的整个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王彦强教授、各位与谈嘉宾以及线上听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7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