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三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记者 冯颖   通讯员 张阳)6月24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三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主题为“企业合规刑法改革的中国路径”,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主持,清华大学黎宏教授主讲,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山东大学李本灿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丁胜明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专题讲座共有5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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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孙国祥教授发言    ( 张阳    摄)

主持人孙国祥教授首先对主讲人黎宏教授和与谈的各位嘉宾进行介绍,并对支持和参加本次讲座的学界各位同仁表达了感谢与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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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黎宏教授发言      ( 张阳    摄)  

在本期讲座的第一个阶段,主讲人黎宏教授就“企业合规刑法改革的中国路径”问题作了主题汇报。黎宏教授指出,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的背景下,只有正确地理解单位犯罪,才能为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刑法理论支持。首先,基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检视传统单位犯罪观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限定于单位领导决定或者单位集体决定的行为,实质上偏离了我国《刑法》第30条的本意。其次,单位犯罪是单位的组织制度、目标宗旨以及组成机构成员的业务素质等综合导致而成的结果。单位犯罪是单位自身实施的犯罪,应当以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犯罪进行归责。并且,需要以企业合规制度防范不当扩张单位的刑事责任范围。最后,对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进行小范围的立法修正,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实体法上的根据和支持,也为单位过失犯罪提供解释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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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发表观点     ( 张阳    摄)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个阶段,与谈嘉宾分别从民营企业合规意识、单位刑事责任的归责模式、单位犯罪立法的修正方向、单位犯罪立法的修正路径、单位归责模式和合规的关系、修改条款的性质以及企业合规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与谈嘉宾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为我国单位犯罪立法修正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在单位犯罪立法修正是否采取二元制路径的问题上产生了观点交锋。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个阶段,黎宏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评论与观众的线上提问,包括企业合规不起诉之后再次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对后罪能否再次合规不起诉、对前罪是否要进行追诉以及单位犯罪主观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提问观众就黎宏教授的回应在讨论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主持人孙国祥教授对本期讲座进行了总结,认为黎宏教授的讲座对我国单位犯罪立法修正提供了有益思考,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和支撑,有助于实现单位犯罪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同时,也对主讲人黎宏教授、与谈嘉宾及所有参与本期讲座的观众表达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