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三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志攀)5月19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本科创新教学团队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三讲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的主题为“电子数据鉴真的理论与实践”,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讲。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吴国章主任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梁坤教授主持。

主讲环节:谢登科教授 (张志攀供图)

谢登科教授结合电子数据的自身特征、主要类型、取证模式等内容,探讨电子数据鉴真的法律本质、鉴真方法、鉴真标准、证明责任及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分析了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电子数据鉴真应用及其对鉴真规则带来的挑战与变革。

讲座伊始,谢登科教授基于立法规范指出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征,对何为电子数据鉴真的学界争论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强调电子数据鉴真是针对形式真实性的行为。谢教授指出,实物证据是“哑巴证据”,从收集到出示存在时空转换,加之电子数据虚拟性、可复制性以及易篡改性的特点,为实现实体公正必须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

谢登科教授强调,不同的存储介质对应不同的取证方法,因此会产生不同的鉴真对象与方式。电子数据不仅可采用传统“证据保管链条”、“独特性辨认”鉴真方法外,还可采用完整性校验、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类鉴真方法。此外,谢教授还对电子数据的自我鉴真进行了分析。

最后,谢登科教授结合域外立法例指出,电子数据鉴真是证据性证明问题,可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在电子数据鉴真的证明责任上,应由举证方承担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相对方承担其不真实的证明责任。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程序若存在瑕疵,可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补救;若鉴真不能,应当承担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的法律后果。

与谈环节:孙远教授(张志攀供图)

孙远教授表示,电子数据鉴真研究不仅能阐述问题本身,还能推动制度与理论不断完善成熟。目前电子数据鉴真面临两个阻碍:一是实践过于依赖笔录类证据,侦查人员出庭制度被搁置,直接言词原则并未有效贯彻;二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致使其依据常识无法判断,也更难实现电子数据鉴真的实质化。同时,孙教授强调,除关注技术性鉴真外,也要关注电子数据提取、收集或提交等过程存在的失真风险,并强调当事人实质参与鉴真过程的重要性。

与谈环节:吴国章主任(张志攀供图)

吴国章主任结合讲座内容指出,应当通过传统鉴真方法与技术鉴真方法的叠加,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技术性鉴真方法适用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当场提取、当场计算”,二是“哈希值”等的校验,需要预防“假计算”现象的发生。境外电子数据需由侦查机关就内容进行概括说明,除通过司法协助移送推定为真实外,其他类型的转化应当向法庭提交电子数据的原始数据,并允许辩护人查阅。

主持与总结:梁坤教授(张志攀供图)

梁坤教授表示,谢登科教授对电子数据鉴真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全面剖析,其分析深刻,令人受益匪浅。孙远教授以庭审实质化与电子数据鉴真制度关系为视角的点评,开阔听众视野、加深听众思考;吴国章主任点评切中要害。同时,梁教授强调,电子数据鉴真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探讨,以弥补现有研究短板、丰富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