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第二讲 “如何进行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王云帅 尹雪桦)  2023年4月7日晚上7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第二讲“如何进行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讲座在线上举行。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剑虹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蒋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智勇;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贞霞担任与谈嘉宾。高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计七千余人在线旁听了本次讲座。

vrg01.png

潘金贵教授在线讲座截图  (图源:法学院)

潘金贵教授本次讲座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重要性。潘金贵教授表示,目前我国法律规范层面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相关规定阙如,而在诉讼实践中基本没有真正的孤证(即只有一个证据)定案。在每个案件中都有或多或少证据的情况下,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分析值得获得更多的关注。其二,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特征。潘教授鞭辟入里地指出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主要具有整体性、复杂性、终局性三大基本特征。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既需要在总体上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也需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而这较之于仅对单个证据的分析毫无疑问更复杂。案件的最终结果正是在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判断分析运用的基础上作出的,证据的综合审查实际上是诉讼的最后环节。其三,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要求。潘金贵教授强调,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应当满足以全面审查判断证据为基础、以审查判断证明力为核心、以正确把握证明标准为关键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对于案件中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全案的实体与程序证据、有利与不利证据进行总体把握。潘教授认为,在我国司法背景下证据审查判断的关键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因此要求办案人员一方面遵循认识规律,客观分析证明力的大小和有无,注意寻找证据的共性;另一方面遵守证据证明力认定的基本规则,科学地评估证据的证明价值。同时潘教授认为,很多刑事案件“定”与“放”的关键在于对证明标准的把握,而对证明标准的错误把握是司法实践中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其四,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方法。在结合数个经典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潘金贵教授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确定核心证据、组织佐证证据、排除证据矛盾、评估证明体系、强化证据说理等五种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基本方法。潘教授指出,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时,可以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和具体情况确定核心证据。根据待证事实的同一性组织佐证证据,同时审查佐证证据与核心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理性认识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并在正确甄别矛盾性质的基础上排除证据矛盾。在全案证据形成后,从待证事实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否适当、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标准三个方面对案件的证明体系作出评估。而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当强化对证据的说理工作。

vrg02.png

王彪副教授讲座截图  (图源:法学院)

王彪副教授表示,本次讲座极具实践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并从理论层面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问题提出了三点反思。其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心证问题,因此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不可能制定非常明确的规则。但是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仍有规律遵循,而这些规律就是经验常识和逻辑。其二,经验常识和逻辑如何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十分具有学习的必要,只有法庭上的控辩审三方都经过相关培训,才能在同一层次交流案情,并尽可能达成共识。其三,证据综合审查运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两方面问题: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不当和对证据是否充分的理解不同。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两种倾向,一方面应当通过对证据综合审查运用的学习,使得法律工作者尽可能形成证明标准上的共识。另一方面应当增强庭审的实质化,在庭审的过程中,鼓励控辩审三方针对证据的疑点进行充分的质证。

vrg05.png

蒋林庭在讲座中的回应截图  (图源:法学院)

蒋林庭长表示本次讲座的内容对理论和实务都非常重要,对讲座中的很多观点十分赞同。同时蒋庭长从刑事法的角度,对前面发言中所提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一是法官对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重视,符合人对事物的判断过程中的集体认知规律。在被告人翻供以后,法官往往会倾注更多的心血,这也反映出刑事法官对证据审查的一种更加慎重的态度。二是目前所有诉讼体系下冤假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我国近年来虽然报道了很多冤假错案,但实际冤错案件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且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是历史、机制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并不完全是由于证据问题。随后蒋庭长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提出三方面感受:其一,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以排除干扰。如果证据本身不具有客观性,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无从谈起,因此在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首先将不真实、不客观证据进行排除。其二,重视证据的常识性以发现问题。在很多实践案件中,办案人员正是从一般人认知的规律性常识出发而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三,依靠证据的逻辑性以解决问题。蒋庭长指出,同一案件事实所产生的证据指向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案件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出现了矛盾冲突,且这种矛盾冲突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该案的结论就可能有误。

vrg06.png

胡智勇庭长在讲座中的发言补充截图  (图源:法学院)

胡智勇庭长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潘金贵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补充,并就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方法分享了三点自己的见解。其一,胡庭长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证据的证明力是相对的。某一种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证明力并不相同。其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实际上也具有动态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原则性的、倡导性的。因此,在个案当中具体需要哪些证据是截然不同的。其三,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大量无关证据的干扰是综合审查民事案件证据最主要的工作,而排除无关证据最简便有效的方法就是以诉讼请求为中心。胡庭长指出,在民事案件量远高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背景下,如何综合审查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证据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vrg03.png

吴贞霞律师讲座发言截图  (图源:法学院)

吴贞霞律师表示讲座内容使其深受启发,并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发表了两点感悟。其一,对于律师而言,所谓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质证,即控方或辩方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对象等标准提出质疑性意见。另一个方面是举证,也即将自己收集调取的相关证据,经过综合审查之后向法庭进行举证以支持己方观点。其二,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时,不仅要对有利的证据进行审查,更要重视对不利证据的审查。对不利证据的审查,往往成为律师办案过程中是非常关键的突破口。

vrg04.png

王剑虹副教授的评价截图  (图源:法学院)

王剑虹副教授高度评价了潘金贵教授的讲座内容,认为本次讲座使大家更加认识到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她强调,证据决定了事实,而事实导致了结果。证据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办理案件的基础,也是让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处理的基石。作为法律人,我们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要认真对待证据,审慎地进行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以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潘金贵教授和王剑虹副教授对各位与谈嘉宾表示感谢,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是由潘金贵教授主持的《证据运用实务教程》编写组全体19位理论专家和实务专家共同发起,侧重于讲授证据运用实务知识的公益性系列讲座,旨在培养法科学生证据运用能力,提高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证据运用水平,是国内首个法学专家发起的法学公益系列讲座。该讲堂与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中心主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相得益彰,“证据刑辩讲堂”将侧重于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辩护实践技能的探讨。在“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第一讲中,谢登科教授所讲授的微信聊天证据在诉讼中如何运用的相关知识押中“法考”原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在接下来的系列讲座中,“证据刑辩讲堂”也将一直秉持公益理念,为在校学生及实务工作者提供更多优质的讲座内容,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