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五讲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志攀)5月30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本科创新教学团队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季“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五讲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的主题为“事实疑难案件的证明策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向燕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肖沛权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纵博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主持。

主讲环节:向燕教授(张志攀供图)

向燕教授从我国传统刑事证明制度出发,指出传统刑事证明制度聚焦于要件事实的证明、强调经验法则的必然性和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因而在处理证据欠充分的事实疑难案件时,该证明制度存在印证不足而难以定案的困难。因此,需要超越传统刑事证明对证明要素的狭隘界定,从更精细的综合型证明模式视角,来探讨事实疑难案件的证明策略。

首先,向燕教授指出,以要件事实为通常证明对象、印证证明为主导的证明方法和以必然性法则为重要推论依据、“证据相互印证”“结论唯一性”为证明标准的传统刑事证明制度,在面对核心证据欠充分的案件时,面临无法满足印证要求而不能得出绝对确定的事实认定结论的证明困境。

其次,向燕教授强调,具体灵活的司法实践并非僵硬地遵循单一的证明逻辑,面对疑难案件可运用综合型证明模式破除证明困境。其阐述了综合型证明模式的具体内容,即将证明对象扩展为自然生活历程事实,以缓解案件证据的短缺;重视运用补助证据作出或然性推论有助于法官获取准确结论;运用最佳解释推理方法并构建“确定—排除假说”的证明模型;放弃对绝对确定性的追求,独立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同时,向教授进一步阐释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内心确信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合理的怀疑既应有具体证据支持,又要求排除其他可能性,事实认定结论是潜在事实假说中唯一的最佳假说,而不是指事实认定达到了“完全确定”的程度。

最后,向燕教授表示,综合型证明模式不一定能够实现客观真实。因为客观真实不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刑事证明的本质是依据证据和推论,获取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结论,而不是获取必然的、唯一的结论。

与谈环节:肖沛权教授(张志攀供图)

肖沛权教授指出,在运用综合型证明模式过程中,如何在经验法则中寻找经验常识并形成基础事实进而形成推论,需要进一步探讨。我国传统刑事证明制度将“排除合理怀疑”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起来适用,因此“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独立作为证明标准。另外,即使“排除合理怀疑”作为独立证明标准,其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仍需要厘清。

与谈环节:纵博教授(张志攀供图)

纵博教授认为,“绝对确定性”或“客观真实”的内涵作为前提性问题,需要明确。同时其对“疑难案件”的概念作了补充:疑难案件是指处于有一定证据对事实作出基本判断,但不能达到作出裁判状态的案件。必然性法则在刑事诉讼中数量较少,集中表现为科学定律,证据推论过程中运用的经验法则是或然性法则,因此往往得出或然性结论。另外,将证明对象扩展到自然生活历程事实的观点有待商榷,待证事实的增多可能加大控方证明责任,甚至出现控方难以证明的事实,不利于打击犯罪,抑或产生新的证明困难。

主持与点评:高通副教授 (张志攀供图)

高通副教授表示,刑事证明制度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向燕教授采用新的视角构建了全新的刑事证明制度,对实践中传统刑事证明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应,比如证明标准、必然性法则与或然性法则等。本次讲座内容逻辑清晰、结构完整,值得听众进一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