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3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4月13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3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主讲,题目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的刑事不法判断”,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简爱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徐然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王晓楠讲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杜伟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老师主持,共吸引了40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高磊老师主持(图源:法学院)

晚19:00时,主持人高磊老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3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袁国何副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袁国何副教授围绕“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的刑事不法判断”这一主题,从问题的提出、刑事不法判断混乱的根源、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刑事不法判断的连接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刑事不法判断的方向指引四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讲述。

在第一部分,袁国何副教授指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出发点,形成了若干共识,但在部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中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则不无疑问。例如,在帅英骗保案中,有的观点认为帅英在民商法上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但是在

袁国何副教授发言(图源:法学院)

刑法上仍然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如果认为帅英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则其有权利保有保险金;如果认为帅英构成保险诈骗罪,则其理赔金是诈骗犯罪所得,就应返还被害人或收缴国库。如此,便在帅英是否有权保有保险金的问题上造成民法评价和刑法评价明显的不一致。又如,在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刑事判决认为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了倒卖土地使用权,民事判决则又认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应当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这会使股东就能否转让涉案公司的股权感到无所适从。再如,在航空延误险案中,有学者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有学者则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学者认为此类行为只是纯粹的民事不法。在这些案件中,均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出发点,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形成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第二部分,袁国何副教授指出,当前,刑事不法判断混乱的原因有三:其一,不区分违法性概念与不法概念。他认为,违法性是评价性概念,是对行为是否符合法秩序要求所做的评价,不法是实体性概念,是被评价对象本身的实体性内容。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违法性的统一,但不排斥各部门法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做出差别化处理。其二,忽略自然犯与法定犯的不法判断差异。他认为,自然犯的构成要件判断不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更不以产生前置法的法律责任为前提,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判断则以违前置法为前提。其三,混淆合同有效性与行为违法性。他认为,合同有效与相关行为合法没有必然关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甚至,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刑法,也未必无效。

在第三部分,袁国何副教授指出规范目的并非指导刑事不法判断的合理标准。这一标准强调刑法与前置法的规范目的一致时才依从于前置法,在规范目的不同时,遵从刑法本身的规范目的,这可能最终导致只关注刑法本身的目的,法秩序统一原理的作用无从发挥。基于此,他提出,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为公民提供清晰的规范举止,应当以举止规范一致性作为法秩序同一性原理指导刑事不法判断的有效工具。

在第四部分,袁国何副教授分三点论述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刑事不法判断的方向指引:一是区分构成要件判断与违法性判断。构成要件判断相对独立,行为人是否承担其它部门法的责任与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无关,只需结合刑法独立判断即可。二是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解释。自然犯并不必以其他法律上相同概念的内涵为标准,而在法定犯判断中,可以基于最后手段性原理对相关要素作限缩解释,但不能突破前置法规定对相关要素作扩张解释。相应地,在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中,公司和股东具备不同人格,变更股东的行为并非刑法上的实质倒卖或转让。另外,在航空延误险案中,将欠缺保险利益解释为“虚构保险标的”有突破“保险标的”可能语义边界之嫌。三是准确辨识刑法与前置法评价对象的一致性,只有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一致时,举止规范一致性的要求才对刑事不法判断产生影响。在帅英骗保案中,帅英存在投保与申请理赔两个行为,就其申请理赔行为而言,行为时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销,因此其申请理赔具备法律依据,刑法不能将申请理赔行为界定为犯罪;就其虚构母亲年龄投保行为而言,则具有诈骗属性,但是,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应与《保险法》的理解保持一致:如果认为隐瞒真实年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则帅英的投保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预备;如果认为虚构年龄不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则其投保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认为帅英投保行为时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甚至认为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应该认为保险金的取得与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之间欠缺规范关联,帅英至多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

各位与谈嘉宾发言(图源: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简爱副教授、徐然副教授、王晓楠讲师和杜伟律师依次对袁国何副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简爱副教授结合袁国何副教授报告的内容谈了自己学习的感受以及提出了两点学习问题。首先,简爱副教授对于研究背景进行了阐述,其背后折射的是理论实践之中对刑事违法的判断与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的这种判断的关联性、对行刑交叉行刑衔接的这类案件到底该怎么处理等问题。但是简爱副教授不同于袁国何副教授鲜明的违法一元论的立场,她赞同违法相对论,认为违法相对论或者说多元论才是更为合理的,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其次,简爱副教授针对袁国何副教授提出的在以前研究中存在混同违法性和不法的概念,她做出了一个简要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定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刑事法律才构成犯罪,而仅仅只是违反了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不一定构成犯罪。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本土语境中,有意识的选择了刑事违法性的概念。针对袁国何副教授将法秩序性统一落脚于确保举止规范的一致性的观点,简爱副教授认为这其实就回到不法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本质上是曾经的结果无价理论和行为无价理论争论的一种体现。最后,简爱副教授就袁国何副教授的发言提出两点疑问。第一,袁国何副教授在分析帅英案时存在一定逻辑问题。袁教授将帅英的行为拆解为投保行为和理赔行为,并且倾向于对帅英的行为定无罪或者犯罪预备,简爱副教授认为这与袁教授所提出的合同的有效不等同于合同的合法是相冲突的,袁教授一边强调合同的有效性跟合同的合法与否违法与否相区分,但一方面又受其影响。第二,从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出发,民商式的立场判断和行政法的立场判断产生了冲突,到底我们应该如何化解?

徐然副教授提出他是袁国何副教授这篇论文的赞同者。徐教授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秩序不统一的情况,是源于我们各个部门法对于同一个法律现象,根据本部门法的规范的目的和条文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在过程当中,一旦没有做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调教,一定会出现同一个现象存在不同评价的可能性。徐然副教授认为在存在不同评价的情况下,会存在两股势力的较真,即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涉及前置法如果是不法行为,刑法要不要介入?前置法无效的情况之下,是否可以推定刑法的不法?并用许霆案进行阐述。接着,徐然副教授认为袁教授对问题表象的抽离、厘清、到这个原因的分析,再到如何将法秩序原理作用到刑事不法的认定,去寻找一个连接点做了一个清晰的陈述。徐然副教授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袁教授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着他的这个学理的效力,虽然他谈的是这个法秩序统一项下的刑事不法,但所涉的更多的是民法当中的论述,在目前的论文中缺乏一旦出现了前置法自身存在着评价不同的问题的时候如何去解决。第二,袁教授认为构成要件当中不需要去讨论举止规范的一致性,而是要把它放到违法性当中去讨论,但是这与袁教授在举案例解释相矛盾,徐然副教授认为袁教授实质上仍然偏向于在构成要件的层面上重新厘清和解释,这是否意味着仍然是举止规范的一致性,只体现在刑法的违法性阶层的判断,而不是构成要件的判断,有没有可能会出现在构成要件当中实质发挥作用?

王晓楠讲师表示,袁国何副教授这些观点对其启发颇深,尤其是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为理解法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提供了新切入点。她从自身专业出发,分享了三点感受:第一,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性:袁教授提到的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各部门法的违法性评价保持一致,这与犯罪心理学中规范内化的观点相契合。一致的法律评价有助于减少公众的认知混乱,强化守法意识。第二,违法性与不法的区分:袁教授对违法性和不法的区分让王晓楠讲师联想到犯罪学中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触发刑法介入是一个动态判断过程。第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袁教授提到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差异化处理,体现了犯罪学中对自体恶和禁止恶的经典分类,有助于限制刑法的扩张,避免过度干预社会。此外,王晓楠讲师也提出了两点疑问:第一,在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中,刑法是否应优于民法进行判断,还是继续承担兜底角色?当前经济犯罪立法中刑法优于行政监管的趋势,是否会冲击法秩序统一性?第二,法秩序的边界在哪里?现代社会道德的变迁性是否会冲击法秩序,如何在动态博弈中实现法秩序的统一性?

杜伟律师认为,刑法的前置法状态对司法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她将前置法的状态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前置法合法,后续行为违反前置法;二是披着前置法面纱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设置圈套行为,表面符合前置法但后续存在犯罪行为;四是前置法本身存在问题;五是缺乏前置法或前置法对问题缺乏规定。她认为,在分析司法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前置法的各种状态,以更清晰地判断案件性质。接着她通过几个案例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共同诈骗案中,A和B通过签订租车协议并诱导被害人违约,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这种圈套行为实际上利用了民法和行政法的漏洞,需要刺破前置法的面纱进行犯罪化处理。在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中,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合理认定。这表明,当前置法本身存在问题时,需要谨慎处理。在交通肇事案中,缺乏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具体量刑规定,这提示我们应考虑采用刑法理论进行解释和量刑。此外,杜伟律师强调,对于圈套行为,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对于前置法存在问题的情况,应广泛宣传前置法并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对于缺乏前置法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可考虑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采用刑法理论进行解释。她认为,这些因素都应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合理。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阶段,袁国何副教授也对四位与谈嘉宾和线上观众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线上观众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有的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分界可能比较模糊,在不法判断时,是否需要判断前置法呢?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当中,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且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至此是符合举止规范性一致的,但是借款合同有效,也意味着借款人可以借款,那么借款人可以借款,而另外一方面又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否还符合举止规范一致性的主张?等等。

讲座尾声,主持人高磊老师对讲座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向主讲人袁国何副教授、各位与谈嘉宾、讲座主办与协办单位、线上观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3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