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4期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4月27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主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4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教授主讲,题目为“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及其展开”,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王俊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吴亚可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王登辉讲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晓凯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主持,共吸引了3600余位听众在线参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图源:法学院)

晚19:00时,主持人石经海教授宣布“刑事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4期正式开始,并对主讲人马寅翔教授及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教授(图源: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一阶段,主讲人马寅翔教授围绕“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及其展开”这一主题,从问题意识、贿赂犯罪不法本质的规范内涵、体现贿赂犯罪共同本质的结果不法、揭示贿赂犯罪个罪特征的行为不法、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五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讲述。

在第一部分,马寅翔教授指出,近年来反腐力度持续增强,2023年底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大幅修订行贿犯罪,掀起贿赂犯罪研究的新一轮热潮。马寅翔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关于贿赂犯罪的研究现状具有仅凭保护法益便引发旷日持久的学术论战、视角转向复合法益、教义学实用性危机等特点。故如何就贿赂犯罪保护法益进行准确定位,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基于该考虑,通过选取《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及其展开》这样一个题目,通过个人的一些探索,旨在追求在理论层面通过批判性的分析现有学说,澄清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不法构造究竟是什么;在实践层面,则希望通过界定贿赂犯罪的不法的本质,为贿赂犯罪的妥当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的参考。

在第二部分,马寅翔教授指出,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包括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两个维度,当前主流观点过于强调法益侵害(结果不法),忽视了行为不法的独特价值,导致难以构建统一的不法结构和体系化的解释框架。新近研究虽然通过对具体罪名分类来界定法益,试图以此弥补这一缺陷,但因分类过于宽泛、碎片化,仍未能揭示贿赂犯罪个罪不法差异的真实基础。为解决这一问题,其提出应当从“不法本质的排他性假设”出发,结合法益类型与行为方式,重新审视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其通过分析重点指出,基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应同时体现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并强调行为不法对具体贿赂罪名区分的重要性。

在第三部分,马寅翔教授指出了贿赂犯罪法益界定的方法与标准,并以此确定结果不法的具体内容。其认为,贿赂犯罪的法益应满足集体法益的检验标准,包括循环性、分配性和独立性检验,并且需要贯彻证立与限制可罚性的功能设定。其以此为标准,经过论证得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是贿赂犯罪的适格法益,其结果不法则表现为对这种自主决策权的侵害。

在第四部分,马寅翔教授重点探析了贿赂犯罪的行为不法特征,即对职务决策独立性的侵害。由于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同一性,即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具体罪名的区分需依托个罪构成要件行为所体现的行为不法。其从抽象危险犯和累积犯的角度,对如何理解贿赂犯罪的行为不法进行了阐述,进而探讨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并通过对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多种贿赂形式的具体分析,指出了贿赂个罪的行为不法如何体现。最后,以事后受贿为例,论证了其可罚性,并提出了未来通过修订刑法规范加以明确的建议。

在第五部分,马寅翔教授指出,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偏重财产量化、忽视职权侵害、无法有效规制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弊端。他认为,可以借助“刑法再法典化”思潮,推动贿赂犯罪立法论的研究来完善贿赂犯罪的立法。

与谈嘉宾依次发表感悟和见解(图源:法学院)

在本期专题讲座的第二阶段,由与谈嘉宾王俊教授、吴亚可副教授、王登辉讲师、北京张晓凯律师依次对马寅翔教授的主题汇报发表自己的感悟和见解。

王俊教授充分肯定了马寅翔教授报告的创新性,特别指出其从不法本质的排他性假设切入,打破传统局限,将行为不法纳入贿赂犯罪的研究范畴,并结合抽象危险犯、累积犯等理论,为该领域研究开辟了新视角。随后,王俊教授结合自己对刑法总论的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商榷。第一,在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的理解上,王俊教授虽认同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但认为马寅翔教授可能受传统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错误地将结果不法与法益侵害、行为不法与规范违法对立起来。并指出国内外许多学者即便赞成二元论,也仍以法益侵害说为重要依据,行为不法同样导向法益侵害,因此,马寅翔教授对传统通说观点的批评可能存在误解。第二,对于行为不法的构造,王俊教授认为,区分行为外在方式和行为人个人情况的意义不够明确。例如,“利用职务便利”被视为客观的行为人特征,可它更像是外在行为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其主客观属性争议不断,目前认为其为客观要件的学者稍占多数,马寅翔教授将其归为主观不法特征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三,在法益部分,王俊教授指出,马寅翔教授以批判性法益概念出发批评传统理论,认为不应从规范保护目的提炼所谓的法益。但是,一方面,我国很多学者不认可批判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制约功能,当前解释论主要讨论的是方法论的法益;另一方面,马寅翔教授主张的职务行为自主决策权界限模糊,与通说中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难以区分本质差异。第四,王俊教授认为,马寅翔教授没有阐明清楚抽象危险犯与累积犯的关系。多数观点认为,抽象累积犯是抽象危险犯的一种类型。而马寅翔教授在报告结构里分别讨论了抽象危险犯和累积犯,这可能存在问题。第五,王俊教授指出,如果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对集体法益的保护都是以累积犯的形式完成的,那么,马寅翔教授在累积犯之外去讨论抽象危险犯的意义何在?第六,针对马寅翔教授提出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是累积犯的观点,王俊教授认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出发进行理解或许更为合理。

吴亚可副教授在与谈发言中首先对马寅翔教授严谨的治学精神表达了敬意。随后,吴亚可副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对马寅翔教授的报告展开了与谈。首先,吴亚可副教授指出,当前对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不同学说,但各理论在批判对方时往往陷入“解释力不足”的循环困境。吴亚可副教授提出,应当区分类罪与个罪的逻辑层次:作为类罪的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系具体贿赂犯罪法益的共性抽象,而具体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则需通过刑法规范的具体化实现。其次,针对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分歧,吴亚可副教授认为,分歧根源在于立论前提与观察视角的差异。他高度评价马寅翔教授突破传统研究框架、从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双重维度重构分析平台的研究路径,认为这为构建共识性对话机制提供了重要启示。在此基础上,吴亚可副教授提出应当进行回归立法原旨的功能主义考察。他认为,现代刑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规范预期维护社会系统运作,贿赂犯罪立法旨在确立公众对于国家公权力合法、正当、不受干扰的运作的稳定预期。这与马寅翔教授的“职务行为自主决定权”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前者侧重立法系统的规范预期功能,后者聚焦法益保护的具体效果,二者实为“功能-效果”的辩证统一。最后,吴亚可副教授对马寅翔教授教授推动刑法法典化研究的倡议表示强烈支持。他强调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立法科学化研究具有特殊紧迫性,呼吁学界加强立法论研究以回应实践需求,共同推动刑事法治的体系化发展。

王登辉讲师表示,马寅翔教授的学术讲座非常精彩,自己从中获益颇多。王登辉讲师围绕马教授的讲授提出了三个宏观问题和三个问题微观。宏观的问题聚焦于贿赂犯罪的本质,分别是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是侧重于受贿罪还是侧重于行贿罪?为什么立法者认为利用金钱干扰自主决策权值得入刑,其他干扰为什么难以入刑,是不是因为其他干扰难以类型化、难以证明?研究法益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有什么影响?对于微观层面的问题,王登辉讲师通过具体案例,如不同受贿金额和方式下法益侵害程度的比较,以及特殊司法案例中结果不法的体现等问题,与马教授展开探讨。

张晓凯律师认为,马寅翔教授结合抽象危险犯理论,将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归于职务行为自主决策权受侵害,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理解贿赂犯罪有着深刻的启示。随后,张晓凯律师从实践经验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与困惑:第一,对于实践当中常见的缺乏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入罪,马教授的观点能否提供法理上的支撑?能否起到对有罪无罪的指导功能?第二,如果将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定位于职务行为自主决策权受侵害,怎么解释索贿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第三,将法益定位于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与现行行受贿的既遂标准似乎并不协调?第四,如果将贿赂犯罪的不法本质定位于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怎么解释斡旋受贿场合下斡旋行为的实施者责任更重的问题?第五,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贿赂犯罪的追诉,量刑的标准,是否应当调整唯金额的标准?第六,对于行为人违背职责,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时,是否在贿赂罪的定罪场合和渎职罪的定罪场合当中进行了重复评价?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阶段,马寅翔教授也对四位与谈嘉宾提出的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

讲座尾声,主持人石经海教授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对贿赂犯罪本质的看法、全面总结了讲座的整体情况、并向主讲人马寅翔教授、各位与谈嘉宾、讲座主办与协办单位、线上观众表达了感谢。至此,“刑事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青年学者系列讲座第14期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