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二季第二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2讲:刑事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的体系化阐释——以“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的证立为基础成功举办

西政网讯  4月17日晚上19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二季第二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2讲:刑事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的体系化阐释——以“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的证立为基础成功举办。讲座在北大法宝直播间线上进行。

直播间(图源:法学院)

本次讲座由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成都大学区块链存证与证据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万旭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星译担任与谈人。线上气氛热烈,在线实时收看共计达一千余人次,平台直播热度超10000。

万旭老师发言(图源:法学院)

万旭老师的讲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万旭老师在引论中通过对“合目的标准说”与“语义约定标准”进行分析,提出既能解释、还可对话、更可操作的“可操作性标准”,进而提出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与双重要件。第二,万旭老师提出,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的主要借鉴对象是证据能力定案根据说,并强调其为借鉴而非套用的理由,最后提出新广义论的具体主张并阐释其相对合理性。第三,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的两个侧面,即形式侧面(法定程序)与实质侧面(查证属实)。万旭老师认为,应以“形式为手段、实质为目的”,注重证据三性层次区分的必要性,提出“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严格证明法则的中国化表述。第四,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的实质要素。万旭老师将其具体分为两点:其一,证据合法性层面的相关性判定;其二,证据合法性层面的真实性判定。第五,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的形式要求。对此,万旭老师提出三个要点:其一,具备相关性的证据材料只有按《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所列证据方法来举示呈现,才可成为合法证据。其二,将证据种类法定理解力对法定证据方法的概括列举,要求正视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性。仅凭是否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判断,不能直接决定证据材料的定案根据资格。其是否具备定案根据资格,最终取决于能否通过对不同法定证据种类所包含之证据方法的交叠运用来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实质确认。其三,所谓证据方法的交叠运用,涉及对不同法定证据种类相互关系的重塑,必须打破“泾渭分明”这一共识。第六,证据合法性双重要件的逻辑关系。该部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静态逻辑关系、动态逻辑关系、实质差异与联结点。

随后,讲座进入嘉宾与谈环节。

郑飞教授发言(图源:法学院)

郑飞教授表示,万旭老师的讲座内容非常充实,理论研究深入,思考角度非常新颖,值得大家学习。同时,提出三点意见与万旭老师商榷。第一,由于本次讲座中所展示的图表较多,表述方式较为复杂,从实践来看,可能不够简洁,建议通过域外比较法研究,构建更加简洁的理论框架。第二,从论文的角度来讲,讲座内容应对相应问题再进行限缩,目前的内容更类似于学术专著。第三,概念使用的彻底性,文章写作时前后文应进行贯彻,否则可能造成概念的误解。

王星译副教授发言(图源:法学院)

王星译副教授表示,万旭老师本次讲座的内容既满足了理论的反思,也注意了实践关照。万老师敢于钻研证据法学中晦涩的基本概念,为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王星译副教授提出了几点想法。第一,对合目的性的判断标准的权衡,应进行语义学上的平衡。第二,证据相关性的法律规范性功能如何融入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之中?第三,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如何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其公正性又应该从形式还是实质方面进行判断?

互动交流环节,线上同学向万旭老师进行提问。直播间互动热烈,气氛良好。

潘金贵教授发言(图源:法学院)

讲座最后,潘金贵教授表示,今天是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二季第二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2讲,万旭老师本次的讲座展现出的创新性理论架构既回应了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需求,又切中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的痛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同时,潘金贵教授指出,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旨在为学术与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后续也可能会邀请实务专家参与到本季论坛之中。最后,潘金贵教授表示,希望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能够和广大的学者多多交流合作,并再次对万旭老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各位与谈嘉宾以及线上的同学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