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绍坤教授做客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名家讲坛第二期

名家论坛合照 (图片来源:法学院)

名家论坛现场 (图片来源:法学院)

  西政网讯 2021年6月21日上午10点,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主题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认定”的讲座在我校敬业楼3031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房绍坤,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唐力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马登科教授、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包冰锋副教授、王杏飞教授、丁宝同副教授、毋爱斌副教授以及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谷佳杰副教授、李凌博士、王雪羽博士,法学院博士生、硕士生与本科生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系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名家讲坛的第二期。房绍坤教授以《民法典》第229条为基础,探讨了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类型。房老师认为,《民法典》使用的“法律文书”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应当对其进行限定才符合立法目的和实践操作。他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基于不同属性的法院判决进行了分析。一方面,虽然《民法典》的规定从字面含义上来看包含了所有属性的判决,但从判决本身的属性来看,只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行政判决因其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与物权变动不存在直接联系,所以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另一方面,诉讼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非讼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其次,基于不同种类的法院判决展开了论证。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法律关系的变更,而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没有变更法律关系。而形成判决有形成力,可以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最后,针对若干具体类型的判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分割共有物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撤销合同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

  主题报告结束后,唐力教授对房绍坤教授的讲座进行了总结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的视角作出了点评。唐力教授认为,房绍坤教授从三大诉讼判决、不同种类的判决和具体的民事判决类型对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分析的这种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非常值得程序法学者借鉴和思考。程序法不依附于实体法,它具有独立价值,但也应该回归于实体法,程序法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实现实体法。唐力教授还提到,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就已经解除。而从诉讼法角度来讲,解除合同的诉讼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是合同什么时候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不应该是判决生效时,而应该是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否则实体法的规定就被架空。

  房绍坤教授对唐力教授的点评进行了回应,表示赞同唐力教授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观点,同时也表示期待在未来的学术生涯中可以多多与程序法学者进行交流,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与衔接作出贡献。

  在交流互动环节,马登科教授、丁宝同副教授、毋爱斌副教授、法学院2020级民事诉讼法硕士生唐佳琳和苏世伟针对此次讲座中的相关问题向房绍坤教授提问。房绍坤教授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答,令大家收获颇多。

  至此,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第二期名家讲坛在激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