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大先生丨金平:金石砺其志 平和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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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网讯  (记者 范云娜)歌乐年华,钟灵毓秀。70余载栉风沐雨,一代代西政之师,处江湖之远,得学问之先,穷学术之浩瀚,育时代之英才。一代代西政之师立德修身、潜心治学,为“国之大者”挺膺担当,奠定了西政在中国法学教育科研领域的根基;一代代西政之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中国培养法治专门人才30余万人,书写了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汇聚成一部与法治中国同向同行的西政史,可称之为“西政大先生”。

本期让我们走进当代中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创始人之一的金平教授,感悟他的学术人生和为师之道。

金平,当代中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创始人之一

金平,生于1922年5月,安徽金寨人,中国共产党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当代中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创始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一、二届副总干事,被授予中国法学会“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重庆市“教育工作终身贡献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等。金平教授先后三次参与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见证了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被誉为中国民法典事业的“活化石”。

金平教授获得“教育工作终身贡献奖”称号

初识金平先生

不知不觉我认识金平老师并拜入其门下已经40余年了。我最早接触法律大约是在1981年上半年。当时我所在的山东大学经济学系邀请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的高呈德老师,给我们系77级和78级的学生讲授经济法,我和几个同班同学相约去旁听。由于是第一次接触到了法律,加之高呈德老师讲课幽默风趣,因此很快被法律所深深吸引,并想尽一切办法到图书馆等处借阅与法律相关的书籍。1981年山东大学的科学社会主义系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由此我也有机会开始接触到较多的法学老师并相继旁听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宪法学等在内的法律课程。1982年报考研究生时,我曾找比较熟悉的老师进行咨询,当时教经济法的周力老师郑重的向我推荐了金平先生,并告诉我金平教授是与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齐名的国内著名民法学者。正是基于周力老师的推荐,使我坚定了报考西南政法学院的信念,并积极投入到研究生考试的准备当中。

金平教授上课场景

1983年5月初我收到了西政的复试通知书,便坐火车从济南出发,经西安、成都两次转车风尘仆仆地到了重庆,和一同参加面试的外地考生胡云腾和杜利一起被安排住在学生宿舍。第二天一早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民法教研室的办公室参加面试,记得当时的面试老师是金平副教授、杨怀英副教授、邓大榜讲师和聂天贶讲师。金平老师简单地问了我一下情况,然后开始提问。记得提问我的题目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当时听到这个题目的我吓懵了。因为条件所限,研究生备考阶段我所使用的是一本很老的民法教材(1958年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法教材中是不可能出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字样的,再加上第一次面对这么多知名教授,心理的紧张程度可想而知。所以即使平时熟记于心的内容一时也想不起来了,当时的面试效果很不好。第二天上午我一个人跑到朝天门码头,买好了第三天从重庆到南京的船票,然后从南京坐火车回济南。晚上回来后,住在同一宿舍的胡云腾告诉我说,聂天贶老师下午来宿舍找过我,要我第二天早晨再去面试一次。后来听说面试后面试小组曾进行了简单评议,金平先生说我的经济学背景对学习民法非常有帮助,我回答不好可能是因为我年龄小太紧张了,应该给我一次重新面试的机会。况且我的初试成绩和另一名本校考生吴卫国是一样的,如果不录取我也有歧视外校考生之嫌。第二天的面试仍然是这几位老师,金平老师先跟我聊了些轻松话题,告诉我不要太紧张。这次的具体面试题目有两个,一是让我讲一下毕业论文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内容,二是问了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专业问题。我的毕业论文刚经过答辩不久,因此对其内容已熟记于心,这次问的专业问题书上基本都有,而我自己为了备考对教材还是比较熟悉的,故而这次复试结果比较理想,我也如愿地拜学于金平先生门下。

大师之为大乃以育人为乐

金平老师对如何教育学生花了很多心思,从他身上我也学到了“先生”对于教育而言或许应是“先知先觉,生生不息”。从上研究生之后,我开始近距离地接触金平先生。慢慢发现,金老师平时的话并不多,讲课也不是特别有激情,但看待问题深刻,常有精辟言论。金老师对我们的指导除了上课之外,主要是日常指导。他给我们讲授的是民法,由于民法的内容较多也特别重要,大概是出于让我们多学点知识的考虑,所以这门课程不是由他一个人全部讲完,而是由几个老师共同讲授的,除金老师之外还有聂天贶老师和柯瑞清老师。

樊伟书记和林维校长重阳慰问金平教授

为了强化学生的知识学习,我们参加了教研室的一些活动,包括教研活动和业务学习活动。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金老师曾创立了一种当时较新奇的学习方式,就是定期由一个学生就某一个问题主讲,其他学生进行讨论、辩驳和提问。参加这一活动的人除三个年级的研究生外,还包括导师组成员和部分青年教师。记得有一次是由81级的研究生王卫国主讲,内容是过错责任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其口若悬河的演讲天赋和睥睨群雄的雄辩口才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有一次是由82级的研究生周强主讲,内容是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这也是我第一次接触到除斥期间问题,同样使我受益匪浅。在1993年我开始指导研究生之后,我也试图复刻这一模式。但由于各种原因,每次的尝试都未能长久地坚持下去,为此我常常深感遗憾。

做学问既要博学广识,又需寸寸之功

金老师常说,民法学是一个需要广博知识积累和宽泛知识结构的学科,除了法律之外还必须了解经济学、政治学等。正是对相关学科的高度重视,所以在我们当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设置上专门安排了一门“政治经济学”。金老师经常说,政治经济学学不好,很多民法的东西就说不清楚,特别是与商品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更是如此。因此在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安排上,政治经济学占了较大比重,开了两个学期的课程,不但有政治经济学原理,还有马列经典选读。当时政治经济学的几乎所有教授副教授都参加了对我们的授课,这些任课教师如种明钊老师、杨志淮老师、邹玉珍老师、倪继信老师等都给我们的学业提供了很大帮助。由于我本科阶段没有系统学过法律,所以金老师要求我必须补齐基本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不但选修和旁听了法学基础理论、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而且经常向其他专业的老师和学长请教,并合作开展了一些跨专业的研究,这些研究一直持续到工作以后,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与当时的法理老师王威副教授共同完成了《建立适合我们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观》一文,发表在《法学季刊》(《现代法学》的前身)1986年第4期上;与81级民诉专业研究生顾培东共同完成的《法律手段在经济运行综合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表在《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6期上;与我同一届的民诉专业研究生张卫平和郭明忠共同完成的《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发表在《法律学习与研究》(现更名为《法学家》)1987年第3期上;与顾培东和张卫平合作的《浅析破产法实施的文化—心理环境》一文发表在《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6期上,并与顾培东和张卫平在1988出版了新中国首部破产法的专著《企业破产法论》。 三人行,必有我师。金老师在研究生的培养上认为,绝不把研究生的指导看作是自己的专有学术领地,而是积极鼓励我们向本专业的其他老师请教,甚至是向其他专业的老师请教。当时民法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有两位,除民法方向的金平老师外,还有婚姻法方向的杨怀英老师。因各种原因,杨老师在当年没有实际招收研究生,所以金老师经常告诉我和吴卫国:“你们虽然是民法研究生,也是婚姻法研究生,你们应当经常向杨老师请教。”实际上杨老师不但是国内婚姻法学的权威,同时在民法学上的造诣也非常深厚。为此,我和吴卫国每个学期都要去拜访几次杨老师,经常聆听她的教诲。在杨怀英老师的指导下,我还曾撰写了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论文,题目叫作《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家庭职能的发展变化》,发表在1986年第6期的《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上。

金平与胡光院长合影

金老师曾说,很多专家学者平时没有机会接受别人的指教,也没有机会分享别人的研究成果,因此学术会议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所以,金老师积极鼓励我们参加学术会议并为此创造条件。由于当时承办学术会议的单位经费和住宿都比较紧张,一般不太乐意接收非会议代表。因此每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时,金老师都要亲自给主办方打电话,要求带一些研究生参加。我们除参加一些由重庆市和四川省举办的学术会议外,金老师还带领我们参加了一些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同时也积极鼓励我们参加一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会议。当时重庆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搞得很有影响,相关的会议也很多,只要我们得到消息,一般都会想办法参加。金老师带领我们参加的最为重要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是1985年4月9日-14日在苏州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成立大会。记得参加这次会议的会议代表很多,规格也很高,会议开了两天,议程非常紧张,讨论也非常激烈。民法和经济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几乎都参加了会议,许多发言场景至今仍记忆犹新。当时参加会议的学生和年轻人比较多,记得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郭峰,北京政法学院的徐国栋和沈敏峰,北京大学的钱明星,中国社科院的袁长春,华东政法学院的徐明、罗思荣、李未名,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的成涛、张秀萍等。而参会的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还是比较多,我们在几个分会场进行了旁听会议的分工,然后晚上再将各分会场的发言内容进行交流。

金平教授

此外,在指导过程中,金老师给我们提的最多要求是要多读书。当时可供参考的专业书籍并不多,所以金老师要求我们要读马列原著。不但要读马列选集,而且要读马列全集。但可惜的是,虽然《马恩选集》和《列宁选集》我都通读过甚至不止一遍,但《马恩全集》没有全部读完。即使如此,我认为对马列原著的阅读对我学习方式的提升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再有就是教研室资料室保存的一些民国时期的民法书籍。根据金老师的安排,我们这些在读的研究生可以享受和教研室老师相同的借阅书籍待遇。我记得我从教研室借过的书有戴修瓒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到了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台湾的一些著作被作为内部参考书陆续引入大陆,金老师更提醒我们要多读台湾的书,要多掌握目前的世界民商法发展潮流。记得我当时买的台湾书籍主要有《云五法律词典》,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张国键先生的《商事法论》,刘清波先生的《商事法新论》等。

1989年金平教授在旧金山

而对于读书,金老师又要求不只是要读,而且要做笔记,要做学习卡片。做学习卡片也有一定要求,不但要摘录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内容,而且还要在卡片上并注明出处,然后分门别类地加以归档。在非电子化阶段,制作学习卡片虽然比较原始,但无疑是从事科学研究可以借助的最好资料搜集方法之一。读的过程当中还要把自己的一些想法随时写下。金老师经常鼓励我们多动笔,经常告诉我们即使没有成熟的观点也不要紧,重要的是要不断把自己的想法记录整理下来,只有多写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只有通过反复写作才能逐步掌握写作技巧。当我把一些不成熟甚至比较幼稚的一些习作交给金老师时,金老师都会给我很耐心地进行修改,很认真地进行讨论。记得我当时曾写过一篇关于“劳动力商品化及其民法调整”的论文,当我拿给金老师看时,他曾耐心地解释说:研究任何问题必须充分认清中国的社会本质和社会现实,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婚姻家庭一样,劳动力不可能作为商品而对待,因此也不可能由民法来调整。这是我们研究民法问题的出发点。这篇文章虽然没有发表,但这一研究思路对我影响深远。正是因为金老师的严格要求,所以使我养成了良好的写作习惯,在研究生期间就公开发表了近10篇学术论文。有些论文虽然现在看起来还比较稚嫩,但为自己今后的教学与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书斋里的想象代替不了现实

要读书但又不能囿于书。金老师对社会现实问题非常敏感,因而总是提醒我们要多多关注社会现实。早在1980年,金老师就捕捉到了合同之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发表于《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上的“充分发挥经济合同制度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一文中,金老师敏锐地观察到“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为此他明确提出“国家确实有必要早日制定合同法,把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办法、程序明确具体规定下来。”1986年,针对我国《经济合同法》立法中所出现的定位偏差,金老师提出“鉴于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问题上分歧较大,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在确定立法计划和决策时,对此应有大致的划分,以免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重复和混乱。”后来,我国合同立法果然从《经济合同法》走向了统一《合同法》。

金平教授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异常活跃,各种各样的经济体制改革探索此起彼伏,思想也非常开放,各种新的观点层出不穷,而民法又是与社会经济实践联系最密切的部门。因此为了使我们学生能够对社会有个直接的了解,我们入校不久就被安排去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专业实习,除了课程学习之外,其他时间我们基本上都在重庆市工商管理局上班,并参与他们的一些活动。另外在专业课学习过程中,金老师也亲自或安排其他老师带队到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记得我们曾去过重庆嘉陵机器厂、沙坪坝区的覃家岗乡、重庆市体改委、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委公交办公室等一些政府机关。通过这些调研不但使我们了解了中国的国情,而且也培养了我们进行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对调查研究结果进行归纳整理的能力。在这些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一些调查报告,其中的两篇如《重庆市股份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和《社会集资的法律调整》,分别发表在1986年第1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和1986年2月3日的《法治日报》上。

学术一定对国家有着责任和担当

关注中国现实,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既是金老师对我们学生提出的学习要求,同时也是他自己长期坚持的治学理念。这一要求实际上在我们未入师门之前就已经有所体现。记得我们那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题目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合同制度的发展变化,而面试问我的问题又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和金老师熟悉了之后,有一次我曾跟金老师开玩笑地说这两个题目实在是太大太难了,到现在我都不一定回答得很好。金老师听后很严肃地说,出这两个题目的目的不是要为难你们,而是要提醒你们研究民法必须关注中国的国情,必须了解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进程,中国的法律必须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金平教授发言照

金老师常说,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再一个就是农村的改革问题。在研究生二年级,我曾把自己写的一篇文章《论所有权的权能》拿给金老师指导,在文章中我认为传统的所有权权能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增加和更新。金老师不但仔细聆听了我的观点,而且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文章定稿后金老师又积极向《法学季刊》(《现代法学》的前身)进行推荐,从而使该文顺利在1985年第二期上发表。作为我独立创作的第一篇学术论文,该文的发表不但大大激发了我的学术热情,而且增强了我的学术信心。其后,我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时,金老师又极力建议我写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问题。金老师认为中国的改革在农村主要是土地问题,在城市则主要是国有企业问题。国有企业的问题解决了,中国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加之我有较好的经济学基础,因此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最后确定的论文题目是:《论国有企业委托经营权——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统一与分离》。论文完成后,金老师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毕业调研和征求意见。我选择的线路是由重庆到昆明,由昆明到广州,由广州到深圳,由深圳折返广州后到武汉,由武汉到北京,最后由北京回到重庆。在昆明和广州时分别去了云南省体改委和广东省高院,在深圳去的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武汉去拜访了李静堂老师,在北京则由王利明带领拜访了佟柔老师和赵中孚老师、由另一研究生带领拜访了江平老师和张佩霖老师,自己去拜访了梁慧星老师。该论文后经王利明同志的指导和推荐,被压缩整理成一篇约两万字的长文,作为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之一,收录在由佟柔教授主编的《论国家所有权》一书中,该书于1987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论文标题也由王利明同志替我修改成了《论委托经营权》。

金平与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孙亚明、余能斌合影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民法中长期只有所有权制度而没有物权制度,这一状况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时都没有改变,而以所有权制度代替整个物权制度的做法不但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制度大相径庭,而且也无法回应改革开放后丰富多样的财产创设和处置行为。因此,金老师很早就注意到单一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性,并在多种场合建言在法律中引入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安排我对国外物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在金老师的指导下,我与他合写的《我国民法中应确立物权制度》一文1987年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上发表,该文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最早提出完整物权概念的论文,文中不仅反思了传统物权的窘境,证立了我国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而且还比较详尽地提出了我国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想,并特别强调了他物权制度的使命和价值。文中提出,所有权不是一种孤立的权利,单纯的所有权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复杂农村产权和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因此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些观点现在看起来可能平淡无奇,但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还是要担一定风险的。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

1986年前后,部分中西部高校的老师给金老师写信或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希望能写一部较有自己特色的中国民法学,并一致推举金老师为主编。为此金老师联系了全国13所高等院校,组织编写《民法学教程》一书。在编写过程中,编写人员先后两次分别在重庆和西安对编写要求、大纲和初稿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金老师特别提出要在教材旗帜鲜明地引入物权概念,并要把中国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型物权关系在教材中呈现出来,并安排我具体承担这部分的写作任务。在金老师的指导下,在教材中我们不但使用了物权的概念,而且对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构筑了较完整的他物权体系,并首次在教材中引入了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为经营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根据,以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对他人财产所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它又可具体分为国营企业经营权(国有财产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该项权利的取得必须以签订承包合同为前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该教材于1987年出版后,为众多高校作为教材使用,其所创立的物权体系不但影响到以后许多教材的编写,而且也对后续的中国物权法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金平教授参加研讨会现场

回顾四十余年与金老师相识、相交、相处的经历,使我由衷发出人生得一名师足矣的感叹。金平先生不仅带我走进神圣的民法殿堂,更用自己的言行深深影响了我的人生发展道路。经过四十余年的耳濡目染,我不仅从他那里学到知识,更感受到了他深邃的思想、坚强的信念、严谨的操守和完美的人格。作为新中国民法学的先驱,金平教授的民法思想和观点不但引领了西政,而且影响了全国;不仅功在当代,更将惠及千秋。

作者简介

赵万一

赵万一,山东巨野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师从金平教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现代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英国《法律与管理国际杂志》(ML-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Management)编委等。

在此,祝金平老师福如东海,寿比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