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捕诉一体’到‘侦诉一体’:中国侦查控制路径之转型”讲座成功举行

讲座现场 (图片来源:刑事侦查学院)

  西政网讯 2021年5月21日下午,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办的“从‘捕诉一体’到‘侦诉一体’:中国侦查控制路径之转型”讲座在五教5205教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担任主讲嘉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昌盛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吉喜教授、颜飞副教授、闫召华教授以及向燕教授担任嘉宾。

  讲座伊始,魏晓娜教授从侦查面向的角度出发,概括了当前我国侦查控制机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一方面,以程序规则直接控制为主,证据规则间接控制为辅;另一方面,以立法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最后,以检察监督为主,以制约为辅。魏教授指出,前两个特点的形成主要是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习惯预先在立法上确定程序规则,通过对这种预先确立的程序规则进而对侦查程序进行控制。此外,我国虽在2012年学习英美法系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极低,并未形成常态化侦查控制机制。最后一个特点的形成则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控制制约机制只有批捕权的实施这唯一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控制更多来自于检察监督。而通过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撤案主要数据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主要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检察监督的效果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接下来,魏教授从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侦查控制机制存在不足的原因。首先在侦查入口上,我国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司法令状为直接控制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间接控制手段的控制模式,也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侦查的主体,警察则更多的充当检察机关的助手的控制模式。我国主要依赖于立案程序,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暴露出公安机关利用不当进行刑事立案的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新的问题。该类问题的频繁的出现暴露出现有侦查控制机制的不足。其次,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干预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的搜査、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被轻率地界定为“侦查行为”,因此皆由公安机关全权决定。这些干预财产权、隐私权措施的采用,前无司法审查,后无司法救济。结果是,财产在刑事诉讼中被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根本没有任何提起司法审查或司法救济的机会。一旦进入刑事诉讼,涉案人员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就成为“裸体”的权利。最后,在侦查出口上,一方面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侦查存疑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另外一方面在对期限规定上,仅规定了侦查羁押期,而未对侦查期限进行限制,直接导致刑事案件中只要不提请逮捕,侦查持续多久,均不受限制。

  同时,魏教授就检察面向提出,控制侦查乃是检察机关的“天命”。检察机关被誉为“革命之子”,创设检察制度的目的之一正是在于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防范警察权力失控。除此之外,起诉职能与侦查职能的天然亲和性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控制侦查取证体现出的迫切性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控制的客观需求。

  最后,魏教授表示,意图通过“捕诉一体”的方式实现侦查控制属于路径不当。审查批捕作为一项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涉及人身自由保护的独立价值,行使该职能的主体应当具有中立的属性,不宜由行使追诉职能的主体行使。实现对侦查的有效控制,“侦诉一体化”不失为一项有力举措。具体而言,在侦查入口上,要做到一下几点:一、在立法上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撤案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增设立案报告和立案告知制度,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机关,以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告知当事人刑事立案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撤案的权利。在侦查过程控制上:采取重要侦查行为(例如讯问)、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措施(例如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由后者及时介入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在侦查出口上,要做到:一、确立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特定犯罪嫌疑人中止侦查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报告,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便利;二、设置具体侦查期限,扩大终止侦查适用范围。

  针对魏教授的精彩报告,与谈嘉宾分别进行了点评,张吉喜教授指出,当前,侦查权确实存在极容易被滥用的现状,除上述魏教授指出的问题外,还有两点需要引起注意,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管辖权的滥用,例如信息网络犯罪中对管辖地的泛化,第二,侦查过程中相关期限存在滥用的现状。针对上述现状,张教授指出,一方面应当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另外一方面对于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应当设置侵犯权利诉讼制度,此外还需要完善国家赔偿法,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向燕教授肯定了魏教授有关侦查权控制缺乏有效制约的观点,同时指出“侦诉一体”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侦诉一体”不应当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作用,还应发挥积极的引导审查作用。闫召华教授指出侦查权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魏教授的讲座多从立法层面和比较层面进行研讨,还缺少一些体制层面、文化层面等方面的分析,我国对侦查权的控制和对检察权、审判权的控制相似,往往凭借职权法定,制约机制、监督机制、指导机制、以及非常态控权机制,诸如运动式治理等方式,在我国,立法控制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司法控制。闫教授同时也进一步分析指出,我国侦查权控制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四个方面即不能控制、不愿控制、不敢控制以及不畏控制。

活动合影 (图片来源:刑事侦查学院)

  现场互动交流环节中,现场学生都积极参与了提问,魏教授针对学生提问与嘉宾点评一一进行了回答,师生互动热烈,气氛良好。最后,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刘梅湘教授再次对魏晓娜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