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律适用漫谈”学术讲座

现场合影

西政网讯  (记者 范云娜 通讯员 冉启玉 费俊才)5月23日,为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核心要义,解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和民商法学院联合承办的“西政兴业大讲坛第十六期——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律适用漫谈”在我校渝北校区致理楼3019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林建军担任主讲人。四位专家分别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制定背景、理论争议、实务难题等维度展开深度解读,为现场师生呈现了一场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的学术盛宴。我校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苇担任主持人。全校150余名师生参加此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主持人 陈苇副会长

夏吟兰会长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的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解读。夏吟兰会长系统阐释了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宗旨、历史沿革及现行规范,重点分析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离婚救济制度的变化,并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定、适用要件与考虑因素,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等理论与实务争议问题进行了专业解析。

主讲人 夏吟兰会长

薛宁兰副会长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进行了系统解析。薛宁兰副会长就“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事实的司法认定”,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要件、解除程序及关系解除后继父母生活费请求权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与第1111条的规范差异,论证了“共同生活型继亲关系”的拟制血亲属性。

主讲人 薛宁兰副会长

李洪祥副会长聚焦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夫妻房产给予”问题,剖析德国“给予制度”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系下的本土化适用问题。李洪祥副会长指出,现行制度存在房产分割规则与债务责任不对等、约定财产制适用范围局限等问题,认为将“夫妻房产给予”解释为赠与更符合现实逻辑,并呼吁在该条适用中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

主讲人 李洪祥副会长

林建军秘书长以“共同生活试论”为题,揭示了“共同生活”在家庭关系构建、法律事实认定及财产制度中的核心作用。林建军秘书长从“共同生活”的法律内涵界定出发,系统考察了该要素在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构成要件中的规范作用,论证了“共同生活目的”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规则。

主讲人 林建军秘书长

最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朱凡教授以受益匪浅、顶级享受、诚恳感谢为关键词总结本次讲座,感谢四位主讲嘉宾带来的学术盛宴。此次学术讲座圆满落幕。

致辞人 朱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