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大先生丨雍琦教授:我国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创建人

编者按  歌乐年华,钟灵毓秀。70余载栉风沐雨,一代代西政之师,处江湖之远,得学问之先,穷学术之浩瀚,育时代之英才。一代代西政之师立德修身、潜心治学,为“国之大者”挺膺担当,奠定了西政在中国法学教育科研领域的根基;一代代西政之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中国培养法治专门人才30余万人,书写了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汇聚成一部与法治中国同向同行的西政史,可称之为“西政大先生”。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有”好老师1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致信教师代表提出“教育家精神”1周年,我们以“西政大先生”为主题,特别策划系列人物故事,向那些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西政大先生”们致敬!

2025年1月14日,是第七个“世界逻辑日”(World Logic Day),为提高公众对逻辑学重要性的认识,并促进逻辑学的教学、研究和国际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9年正式宣布设立。逻辑学作为一门研究推理和论证的学科,不仅在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语言学、法学等多个学科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期让我们跟随我校行政法学院法律逻辑学教研室,走进我国审判逻辑理论体系创建人雍琦教授,一同回顾这位“大先生”的“哲理育人是典范、逻辑入法存师表”。

雍琦

雍琦 

著名法律逻辑学家

我国审判逻辑理论体系创建人

雍琦(1934.3.4—2007.9.20),四川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缔造者和我国法律逻辑学的主要创始人、我国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创建人。生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原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1993年8月至2004年7月)和名誉会长(2004年7月直至逝世)。先生早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6-1960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961年9月至1962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专业师资班学习。学院停办期间在重庆第三师范学校(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任教员(1970年至1979年8月)。1979年8月归校后一直从事逻辑学特别是法律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直至1999年8月退休。

1980年以来,雍琦先生公开出版独著、主编和合编专著、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30余篇。论著中获省(市)、部级(政府奖)二等奖2项,三等奖5项。出版的著作主要有:《审判逻辑简论》(独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审判逻辑导论》(主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律专业逻辑学》(合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1985年修订版);《司法应用逻辑》(合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逻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初版,1994年再版,1997年修订第三版,2007年修订第四版);《法律逻辑基础》(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初版,1991年修订版);《实用司法逻辑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律逻辑学》(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2022年增订版)等。

雍琦先生对我国法律逻辑学科的贡献

1983年9月,雍琦(三排左三)、阳作洲(二排右二)参加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大会

雍琦先生既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学学科点的缔造者和我国法律逻辑学的主要创始人,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理论体系的创建人。

雍琦先生和阳作洲先生于1980年将逻辑应用于刑法领域以及刑事侦查领域的开拓性研究成果,既是我国最早的法律逻辑学术成果,也促成了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第一次学术讨论会的讨论主题。荷兰法律逻辑学学者伊芙琳·T.菲特丽丝(Eveline T.Feteris)在其著作《法律论辩导论——司法裁决辩护理论之概览》(原书第二版)中讨论“中国法律论辩研究”部分时,高度评价了阳作洲、雍琦教授在1980年的研究成果对中国法律逻辑学的重要意义:

在1970-1980年的第一个时期,法律论辩和法律推理的研究是由逻辑学家和有逻辑学背景的学者,立足于适用法律案件的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那些洞见进行的……阳作洲和雍琦专注于将逻辑的深刻见解应用到刑法领域,阳作洲研究了刑事侦查中的假言和选言推理,雍琦则探索了刑事侦查中的比对推理。对刑法的这种兴趣,促成了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的会议致力于刑法领域的立法、侦查和审判的逻辑方面。

正是基于雍琦先生等老一辈法律逻辑学家以及更多后来“法逻人”的共同努力,才使得“法律逻辑学”这一新兴学科得以建立,并被正式载入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以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

1985年7月,雍琦先生(前左七)参加《法律逻辑学》师资进修班结业留影。

关于我国法律逻辑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于2005年编写的《学会简史(1983-2004)》将其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筹备时期(1981—1983年);前十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时期(1983—1993年);后十年——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时期(1993—2004年)。

雍琦先生是我国法律逻辑学发展历程第一、二、三阶段中最重要的、最具学术影响力的、享有盛誉且令人敬重的法律逻辑学家。

雍琦先生长期担任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1993年更名为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并挂靠中国逻辑学会)的领导职务,先后担任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983—1989),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1989—1993)、第三届理事会会长(1993—1998)、第四届理事会会长(1998—2004)以及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会长(2004—2007)。尤其在1993年前后协助阳作洲先生拯救并重建学会,以及进一步发展壮大学会的过程中更是厥功甚伟。正如曾担任过学会副会长的朱武先生于2020年所评价的,雍琦和阳作洲“在中国法律逻辑最危机的时候拯救了中国法律逻辑”。1992年至1993年,雍琦先生全力协助阳作洲先生拯救学会,并出任重新组建的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领导第三届理事会特别是秘书处千方百计重新联络老会员,广泛发展新会员,重建学会组织架构,恢复并发展壮大学会。雍琦先生于1993年至2004年担任学会会长长达11年,其间对学会工作充满热情、殚精竭虑,与学会其他领导一道精诚团结、夙夜为谋、提携新秀、鼓励后学,带领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成为中国逻辑学会属下12个专业委员会中开展活动最活跃、群体最团结、教学阵地最稳固、学术成果非常丰富的优秀团体。

正因为雍琦先生和阳作洲先生对法律逻辑的开拓性研究,早在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诉讼逻辑研究方向(隶属诉讼法学专业)即获授权招收硕士研究生。雍琦先生主持制订了《诉讼法专业诉讼逻辑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诉讼逻辑(现法律逻辑学)学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逻辑理论基础并熟悉相关法学知识的法律逻辑师资和研究人员”,学制三年。开设的学位课程有形式逻辑原理、数理逻辑基础、中国逻辑史、西方逻辑史、法律逻辑引论、办案逻辑研究;专业选修课程有刑事侦查学、证据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1998年,诉讼逻辑研究方向更名为法律逻辑研究方向,并转隶法学理论专业,雍琦先生主持制订了《法学理论专业(法律逻辑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04年,法学理论专业法律逻辑研究方向,更名为法律逻辑学专业,自主设置为目录外法学二级学科,并获国家学位办备案。法律逻辑学专业设置4个研究方向:审判逻辑、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法律思维与司法技术,并在雍琦先生指导下重新制订了新版《法律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雍琦先生参加2006届法律逻辑学硕士论文答辩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在国外,“法律逻辑学”(Lógica Juridica)这一术语的最早使用是1615年,而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正式形成则是1951年。国外普遍认为,法律逻辑(legal logic)由法的逻辑(the logic of law)和法学家的逻辑(the logic of jurists)组成,前者侧重于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逻辑结构,即规范理论(规范逻辑)或道义逻辑(现代道义逻辑1951年由奥地利哲学家冯·赖特创立),后者侧重于研究法学家(法律人)在法律活动中运用各种推理、论证的理论和实践,即法律适用的逻辑(司法逻辑)或审判逻辑。然而,我国法律逻辑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之时起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外的研究情况了解不多。尽管这一时期,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范围和主题非常广泛,遍及侦查(破案)、预审(讯问)、审判(审案)、法庭辩论、司法文书、劳动改造(刑事司法执行)、法律规范(立法)、法律解释、案情论证等办案过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但研究路径则主要基于从传统逻辑角度研究法律逻辑,采用的研究方法几乎都是传统逻辑的,其研究成果主要是对法律实例和司法案例进行简单的逻辑分析,其应用也基本上都是传统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这一阶段的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一直处于“逻辑学界不认同,法学界不愿看,实务界看不懂”的多重尴尬境地,从而面临着多方的怀疑、反感、批评和责难。

使我国法律逻辑及时走出这一困局,亟需转换观念,超越形式逻辑眼界进行转型。为此,雍琦先生积极倡导并切实践行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法学转向。先生独辟蹊径,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独立自主构建了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开拓性研究。早在司法部全国法律专业《证据学》(1983年)、《刑事诉讼法》(1984年)、《法律逻辑学》(1985年)等师资进修班的“法律逻辑专题”讲座中,雍琦先生就将逻辑问题与部门法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其中的实质法律逻辑问题。1985年雍琦先生在《法学季刊》第1期发文呼吁《应当重视对刑事审判逻辑的研究》。1990年雍琦先生的学术专著《审判逻辑简论》公开出版。1993年在“纪念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十周年笔谈”中,先生积极呼吁《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载《湖北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3年第2期)。1994年雍琦先生“掌门”全国法律逻辑学会之后的首次学术讨论会(即第六次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在上海召开,先生积极促成当时一批中青年法律逻辑学者在在会上围绕“我国法律逻辑的反思与转向”这一主题进行集中讨论,其主题报告有:“论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中国政法大学王洪)、“论我国法律逻辑的法理学发展方向”(西南政法学院金承光)、“论当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推理”(西北政法学院王鸿貌)、“论法律解释”(辽宁大学法律系郝建设)、“法解释学与法律逻辑”(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张成敏)、“法律逻辑学试论”(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张金兴)等。经过研讨,大家基本达成共识:“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问题,而法律推理又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而在于其大小前提的构建,而这必然要涉及法律解释、证据认定、诉讼证明等多方面的实质问题,因此,法律逻辑本身就属于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范畴。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必须加强与法学研究的对话与沟通。”1998年,雍琦先生在《现代法学》第5期发表著名论文《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至此,已初步完成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法理学转向。

雍琦先生写作《审判逻辑导论》留下的手稿

雍琦先生一生勤奋笔耕、严谨治学,其构建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三部专著是:《审判逻辑简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审判逻辑导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先生构建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系列开拓性学术论文,还有:《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罪名概念的逻辑特征》(《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应当重视对刑事审判逻辑的研究》(《法学季刊》1985年第1期);《怎样正确运用罪名概念》(《探索》1985年第2期);《证据的运用与逻辑推理》(《探索》1986年第3期);《刑事审判推理形式质疑》(1990年四川法律逻辑研究会编印《法律逻辑论文集》)等。

雍琦先生构建审判逻辑理论体系的三本重要著作

《审判逻辑简论》是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审判领域逻辑问题的著作,在国内特别是政法教育战线有较大影响,得到了同行的普遍好评。

《审判逻辑导论》是《审判逻辑简论》的修订版,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改写而成的,但无论是结构体系还是具体阐述都变化较大。《审判逻辑导论》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法理学转向阶段的标志性成果,在国内法律逻辑学界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审判逻辑导论》和《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出版,表明雍琦先生围绕审判活动的总体思维结构而创立的以构建法律推理为核心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已基本建成,它不只是简单运用法律领域中的一些零碎的实例来解说一般的逻辑问题,也不再是形式逻辑眼界中的那种法律逻辑,而是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方面,从法理学与逻辑学相结合的角度来阐释法律适用中相关逻辑问题的法律逻辑。这不仅意味着雍琦先生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已臻成熟,而且也意味着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触及法律逻辑的实质问题,开始走出形式逻辑眼界的固定教材模式,完成了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法理学转向。这样的法律逻辑,无论是对法律逻辑学本身还是对法理学都将产生它应有的影响。这三本专著的出版,不仅推动了我国法律逻辑学的发展,也更新了我国法学界对法律逻辑学的固有观念。

雍琦先生对我国法律逻辑课程建设

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的贡献

雍琦先生于1962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师资班毕业归来,长期从事逻辑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在逻辑学特别是法律逻辑学方面具有深厚造诣。他首创并成功地推动了中国法律逻辑学课程建设、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的应用。

早在20世纪60年代,雍琦先生就参编过当时的形式逻辑教材《形式逻辑讲义》(修订本,四川行政学院哲学教研室1963年8月编印)。

雍琦先生独著的法学规划教材《法律逻辑学》

雍琦先生参编的《逻辑资料案例选编(第一辑)》(1979年9月),是我国最早的同类教学参考资料。先生参编并担任主要撰稿人的《法律专业逻辑讲义》(五所高等政法院校1980年编印)及其修订本《法律专业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初版,1985年修订版)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先生主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律逻辑基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初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新编本)、主编的校内教材《法律专业逻辑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主编的全国司法院校统编教材《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初版,1994年修订第二版、1997年修订第三版、2007年修订第四版)以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实用司法逻辑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先生独著的法学规划教材《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2022年增订版),这些教材的共同特点是,都立足于逻辑基础,并与司法实践结合,因其体系合理、阐述准确、条理清晰、简明通俗、举例切合司法实际、易学易教,曾被全国各类政法院校广泛采用,并成为最受欢迎的法律逻辑教材。特别是《法律逻辑学》已成为该学科领域历久弥新的权威和经典教材,其增订版(第二版)出版当年即同时荣登法律出版社 “2022年度十大好书”榜和“2022年度教材类畅销书”榜,该教材两版累计印刷39次,总印数40万册。

雍琦先生主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法律逻辑基础》(1986年)及其新编本(1990年)

先生不仅注重课程建设、教学体系和教材建设,而且特别注重练习题和考试题的编制和创新。1986年年初,先生接受法律逻辑自考题库建设时,他确定的命题原则,就是要“超出”教材,又“不能超出”教材。所谓要“超出”教材,是指客观性试题的题干和答案要超出教材——题干和答案是教材中找不到的,不是教材内容的“搬家”;所谓“又不能超出”教材是指解题要涉及的基本知识和解题方法,必须是教材中讲过的,不能依赖其他方面的知识。因雍琦先生在这一方面的创造性工作,1991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公安部委托其承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查专业“刑侦逻辑”科目(主考院校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题库建设(命题、审题及配题)并担任组长。

1992年5月,雍琦先生(前左三)参加司法部逻辑师资培训班结业留影

雍琦先生曾先后主编了多种逻辑学及法律逻辑学教学辅导教材,如《〈法律专业逻辑学〉作业题(初稿)》(西南政法学院哲学教研室,1981年编印)、《法律逻辑学自学辅导材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西南政法学院1986年编印)、《逻辑学自学考试辅导与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逻辑学辅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法律逻辑基础指要(新编本)》(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逻辑〉辅导与练习》(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律逻辑应试要览》(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律逻辑教与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这些辅导教材习题编制合理、难易程度适当,贴合实际,便于学习者训练。

雍琦先生对传播和普及

法律逻辑学的贡献

雍琦先生长期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他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努力教书,满怀深情育人,其教学效果有口皆碑、声名远播,长期令人称道,赢得了校内外同行、同学们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评价。因而他也成为我国法律逻辑发展第一、二、三阶段众多法律逻辑学学者和法律逻辑学教师的直接指导者。先生一贯坚信并奉行这样一种信念:“逻辑学科要更好地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思维素质服务,就不能忽视普及性的工作,专家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没有广大群众对逻辑学知识的接受,我们这个民族的思维水平的提高就会因缺少智力支持而缓进滞行。”(这是先生2006年12月在重庆市逻辑学会2006年年会开幕式上的发言,也是先生在学术界的最后发声。)

雍琦先生以顾问身份出席重庆市逻辑学会成立后的首次年会并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

先生一生对逻辑学“痴爱”有加,即使在学院停办的非常时期,他仍然对逻辑学专业“执迷不悟”,将其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几十万字的逻辑学笔记妥善保存。1977年恢复高考,重庆第三师范学校恢复招生,正值年富力强的先生负责形式逻辑课程的教学,并自编《形式逻辑讲授提纲》(重庆第三师范学校1977年编印)。由于先生的坚守和努力,当时重庆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教师参加逻辑学学习的就达数万人之多。

1979年,先生归校之际,学校有意让其去相关部门法教研室任专业课教师,先生执意请求重返逻辑教研组,再执逻辑教鞭。先生对逻辑学专业的“痴爱”,让听课的学生们对他充满了敬意,而他生动通俗的教学风格更是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据当年听过他课的学生回忆,先生在讲课时不停地写板书举例子,是写板书最多、举例最丰富的教师,也是下课后学生向他请教、他给学生辅导最多的教师。

1982年年初,重庆人民广播电台科教部开通“逻辑学讲座”空中课堂广播节目,参加空中课堂讲授的老师,有雍琦先生、阳作洲先生以及重庆市哲学学会逻辑学组的老师。电台每天播送的“逻辑学讲座”节目,在重庆兴起了一股“逻辑热”,促进了逻辑学科的普及。1982年7月,经先生统稿的该广播节目讲稿以《逻辑起步》为书名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并畅销十多万册。

1994年8月,第六次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期间,部分师资进修班学员与雍琦先生(前排左三)合影

1982年2月至1986年底,西南政法学院受司法部委托举办全国法律专业14门主干课程师资进修班。雍琦先生先后给1986年第四期《证据学》师资进修班、1984年第六期《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讲授“法律逻辑讲座”。

1985年3月至7月,西南政法学院举办全国第七期法律专业《法律逻辑学》师资进修班。师资进修班由逻辑教研室及基础部负责日常管理(雍琦先生时任基础部主任)。该培训班授课教师,除雍琦先生(讲授“形式逻辑专题”“审判逻辑专题”“逻辑教学研究专题”)和阳作洲先生(讲授“办案逻辑专题”“形式逻辑专题”)外,还从全国聘请专家教授前来授课。如宁夏大学吴家麟教授讲授“法律逻辑学专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诸葛殷同研究员讲授“数理逻辑专题”、西南师范大学苏天辅教授讲授“逻辑教学研究专题”、四川大学张宝文教授讲授“西方逻辑史专题”、四川大学陈康扬教授讲授“科学逻辑专题”等。这一届师资进修班学员是我国法律逻辑学坚定的守望者和中坚力量,大多数人一直坚守在各自的逻辑学(法律逻辑或侦查逻辑)教学岗位上。因为他们的示范、宣传及广泛影响,国内不少法律逻辑工作者一直尊崇西南政法学院为中国法律逻辑学的最重要源头。

2005年7月,第十三次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期间,部分师资进修班学员与雍琦先生合影

1992年4月至5月,司法部主办的全国司法学校《法律逻辑》师资培训班在杭州市举行,本次培训为期六周,主要任务是:开展1991年版的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材《逻辑》备课培训,并适当讲授法律逻辑相关专题。司法部教育司指定雍琦先生负责培训班的师资遴选及培训质量管理、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承担培训班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授课教师除教材编写人雍琦、周晓平(武汉市司法学校)外,还聘请华东政法学院施荣根教授、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朱武教授等专家。

雍琦先生担任重新组建的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之后,除了完善学会组织建设外,立即着手法律逻辑师资培训。1994年8月,第6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学会理事会经研究,决定会前在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为期一周的法律逻辑青年教师培训班。授课教师除雍琦、黄菊丽、朱武等学会领导外,还聘请了北京大学郭世铭、华东师范大学彭漪涟、上海社会科学院朱水林、华东政法学院刘鸿钧等专家教授讲授相关专题。

雍琦先生对法律逻辑学

的主要学术贡献

2002年7月15日,雍琦先生与弟子金承光登九华山

雍琦先生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张法律逻辑的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研究法律逻辑是为了给司法工作者提供一套有效的智力工具或手段,是为了应用于司法实践,对法律逻辑成果最有鉴定权的首先应是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只要获得他们的认可,只要对司法实践中正确思维有所帮助,这样的成果就有其社会效益。否则,即使得到逻辑界同行少数专家学者的赞赏,也有悖于研究法律逻辑的初衷。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对成果的接受能力。

2. 主张法律逻辑学研究必须与法学的实质内容相融合。他首创审判逻辑研究与教学,他也是我国法律逻辑之法理学发展方向最早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引导我国法律逻辑学的发展方向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

3. 主张法律逻辑学研究要注意区别审判(或诉讼)领域与侦查领域不同的逻辑问题,因而二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侧重点也各异。审判领域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而论证的逻辑性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侦查领域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进行探索的活动,因而思维方法的科学性问题尤其值得研究。雍琦先生最突出的学术贡献,就是其独创的审判逻辑理论体系。

4. 主张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然而,法律逻辑关心的主要不是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而是法律推理的构建活动,即它的前提如何建立的问题,亦即涉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思维方法与思维技巧问题。

5. 主张非形式逻辑也是法律逻辑的重要逻辑基础,然而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又不完全是非形式逻辑的,在某些问题的分析中又必须借助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

6.主张证据的充分性并非对证据量的要求,它根本就不是一个量的概念或量化程度的概念,更不是所谓的“齐全性”,证据的充分性纯属逻辑问题,就是逻辑学中“有之必然”的意思。它实质上就是逻辑学中充分条件判断和推理理论在证据学中的具体应用。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尤其是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必须借助于逻辑方法,严格遵守逻辑规则和逻辑规律。

7. 主张并坚持逻辑课程的教学必须注意发挥其应用功能,特别是在法学领域,逻辑尤其必须注意与法学、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为司法实践服务。法律逻辑教材体系和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逻辑基础,与司法实践结合。他主编或参编的系列教材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并已成为我国法律逻辑学课程建设、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的经典教材。

8.一贯主张全国法律逻辑研究会的根基是逻辑教学,只有稳固法律逻辑教学队伍,并且坚守住法律逻辑的教学阵地,法律逻辑学会才能够做大做强。1983年成立法律逻辑学会的初衷就是促进政法院校的法律逻辑教学,因此,逻辑教学是学会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