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视点 | 学习贯彻《学位法》,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西政网讯 (记者  吴莹)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学位法》的出台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充分彰显了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对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深入推进《学位法》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围绕学校学位工作组织专题学习研讨,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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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维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西南政法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全面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提升管理水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加快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学位工作体系,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落地落实,我校应全面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提升管理水平。

《学位法》的颁布,遵循了高等教育发展与人才培养的规律,回应了学位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及其变革要求,不仅为我国学位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提升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平性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学位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推动高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是新时代赋予各高校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而《学位法》则从多个关键层面深刻影响着高校的学位工作。首先,《学位法》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应确定并公布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这使得高校的学位管理工作有了更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学位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次,《学位法》规定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不仅强调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地位,还进一步明确了二者在评价标准上的差异化要求。这既是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实践的成果总结与制度提炼,也是深化我国学位改革的重要制度创设。因此我校要注重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培养和分类评价,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再次,《学位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学位授予程序,凸显了程序法定原则,明确了学位申请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答辩,学位证书颁发等程序的全方位基本要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要求各高校要不断优化学位授予程序,以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此外,《学位法》关注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聚焦于权利保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的出发点,因而《学位法》明确了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位工作相关主体的职责,确保学位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最后,《学位法》着眼于高质量发展目标,将学位质量保障单列一章并对具体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因此,我校在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时,应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

《学位法》是我国学位制度建设与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我校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市学位办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面把握、系统考量、统筹兼顾好《学位法》的新规制,落实“废改立留”工作要求,从教育系统外部环境和我校实际出发,谋划我校内部的制度体系改革,及时修订或废止我校与《学位法》不符的规章制度,有序做好新旧文件的交替衔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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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燕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西南政法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强化授位管理 保障学位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进入了一个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

其一,《学位法》完善了学位授予条件,为学位质量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学位法》明确了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区别与特点,进一步明确了两类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强调了不同类型学位的培养重点,从而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分类培养。其二,《学位法》规范了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学位质量。《学位法》凸显程序法定原则,对学位申请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答辩、学位证书颁发等程序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三,《学位法》强调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管理,要求授予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等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形的监督管理。其四,《学位法》强化了外部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学位法》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对于在质量评估中被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全面保障学位授予的整体质量。

《学位法》对学位质量保障的规定,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而言,是提升教育质量和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我校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完善学位授予质量全过程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学位工作质量,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平性,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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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西南政法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加强导师职责 提升队伍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明确了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的引导者,也是学位质量保障的重要执行者。高质量教师在高质量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教师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

《学位法》一是强调了导师的品行和能力。导师为人师表,应以身作则,提高政治素养,执行党的教育政策,树立良好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二是明确了导师的职责。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提高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同时,导师需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关心爱护学生,重视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导师应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既要鼓励学术创新,又要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学术诚信。三是强调了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的遴选和考核机制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质量、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而通过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则有助于导师有效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品德教育,以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最后,《学位法》对博士研究生导师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博士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学位法》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对于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保障学术道德、培养合格人才、提高学位授予的整体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我校研究生导师们应全面、深刻地理解《学位法》的精神与具体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培养出高质量、符合社会需求的研究生人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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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勇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西南政法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立足新时代,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学位法》,是对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学位条例进行的首次全面、系统修订;是站在全新历史方位对我国学位制度确立以来45年的经验探索和成果建设的系统总结;是新时代我国推动学位工作科学化、法治化的重大成果,对于我国推动教育教学工作坚实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学位法》坚持正确方向,强化价值引领。总则明确指出,学位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时代新人,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三章明确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从法律层面为学科发展、学位点建设指明了方向。

《学位法》坚持抓纲带目,强化体制建设。《学位法》系统总结了我国专业学位建设三十余年的经验,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划分,持续优化分类培养的顶层设计。专设“学位工作体制”章,细化从国务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再到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职责;对于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专章规定,纲举目张,体系分明,充分彰显了我国学位制度探索与实践的全新成果。

《学位法》坚持质量原则,强化质量保障。《学位法》专设质量保障一章,从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申请人等多个角度对质量保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我国建设教育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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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泉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严格流程管控 优化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贯穿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在学位授予管理上,《学位法》提供了全方位、系统性的规范。

第一,在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上,我校应根据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精准细化学位授予条件,严格把控学位授予流程,确保学位授予各环节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在完善学位工作体制上,我校应坚持《学位法》规定的三级学位工作体制,优化校内学位工作流程,明确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三,我校应加快建立健全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法》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我校应严格审查学生各项条件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标准,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第四,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全过程管理。我校要严格按照《学位法》,明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纯洁性。第五,完善学术、学位争议处理程序。《学位法》规定了学术、学位争议的处理程序,我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复核办法,解决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法》的相关规定对我校提升学位授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校应将《学位法》的精神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学位授予的管理,保障学位授予规范公正,提升学位授予质量,以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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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娟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

对标《学位法》 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法》对本科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学位法》规范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条件、程序和质量要求。例如,第十九条授予专业学位须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第二十二条确立了质量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其二,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其三,《学位法》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根据《学位法》的要求,教务处确立以下工作路径:其一,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调整优化现有学位授予各环节的制度做法。尤其是建立质量保障制度,一方面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另一方面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其二,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清理各项通知文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其三,健全权利救济制度,提前进行全过程模拟演练,确保学位授予公平公正。包括:学分审查程序、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陈述和申辩程序;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复核程序;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申请复核程序;归档程序、保密程序的模拟演练。